海事法中的碰撞(土耳其商法典第1278条)
海事法中的碰撞
1. 引言
随着海上运输的发展,船舶碰撞事故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后果。因此,海事法律体系对船舶碰撞问题制定了专门的规定,并致力于在国际层面实现统一。在土耳其,船舶碰撞问题 由《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法律)第1278-1296条 土耳其作为缔约国的 1910年《布鲁塞尔国际船舶碰撞公约》 也是该问题的重要国际法律渊源。
2. 碰撞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78条,“碰撞”是指两艘或多艘船舶在海上实际碰撞所造成的损害。碰撞的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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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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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发生了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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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会造成损害.
如果这三个要素没有同时存在,则应视为类似的海上事故(例如,航行错误、摩擦或避碰过程中的损坏),而不是碰撞。.
从法律性质上看,碰撞 侵权 责任。然而,《土耳其商法典》(TTK)对碰撞事故规定了专门的责任制度,一般侵权条款(《土耳其债法典》第49条及后续条款)仅在TTK的规定不足以涵盖所有情况时才适用。
3. 连接类型
土耳其商法典(TTK)根据过错原则将交通事故分为三类:
a. 碰撞事故(土耳其商法典第1280条)
如果船舶因过错造成碰撞,则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可能源于船长、船员或引航员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船舶所有人 客观责任 。
b. 无瑕疵(意外)碰撞(土耳其商法典第1281条)
如果碰撞事故中双方船舶均无过错,则各船舶各自承担损失。此类碰撞事故中,不存在损害赔偿责任。.
c. 事故责任不明的碰撞(土耳其商法典第1282条)
如果无法确定过错方,则损害赔偿由双方平均分担。这项规定体现了公平原则,并减轻了举证责任。.
4. 责任依据
在土耳其商法典(TTK)体系中,交通事故责任 过错 。过错程度直接影响赔偿金额(TTK第1283条)。
证明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受害方。然而,根据事实推定,当碰撞发生时,通常认为损害是由一方的驾驶操作、速度、行驶路线或注意力不集中造成的。
5. 职责范围
因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 于物质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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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货物、乘客和行李均遭受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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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死亡或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土耳其商法典第12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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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捞或残骸清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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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虽然《土耳其商法典》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但根据《土耳其债法典》第 56 条,在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6. 碰撞事故中的连带责任
受害第三方 连带责任 (土耳其商法典第1286条)。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可以向任何有过错方索赔全部损失。各有过错方之间的关系根据其各自的过错程度确定。
7. 故障分布及补偿确定
判断缺陷程度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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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否遵守速度、路线和导航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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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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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条目、雷达和AIS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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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发生时的能见度状况。.
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确定过错分配时,通常会考虑国际海事组织(IMO)和海事规则(COLREG-72) 。
8. 避免冲突和间接冲突
土耳其商法典第1287条专门规定了避让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即使没有实际碰撞。如果船舶在避让另一艘船舶的过程中遭受损害,且过错方船舶负有赔偿责任。.
9. 诉讼时效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赔偿请求 两年 诉讼时效的限制(土耳其商法典第1293条)。该期限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如果双方已达成和解或提出保险索赔,则诉讼时效可能会在这些过程中暂停。.
10. 管辖权和适用法律
在碰撞纠纷中,有管辖权的法院 海事劳动法院 (如果没有海事劳动法院,则为商业一审法院),被告船舶登记港或碰撞发生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国际船舶碰撞事故中, 管辖权协议 或 选择管辖地 ,则一般适用碰撞发生地或受损船舶船旗国的法律。
11.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决,碰撞事故的责任认定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2456,判决编号 2019/3127,日期:2019 年 3 月 12 日
该事件涉及两艘在港口内航行的船舶发生碰撞。专家报告指出,船长未能及时改变航向并减速被认定为主要过错。
最高法院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280条维持了赔偿判决,认为过错已得到证实,被告船东应对船长的疏忽行为承担责任。
“海员的过错应归咎于船东;船东保留向海上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6/7719,判决编号 2017/3045,日期:2017年5月4日
该船在进行避碰操作时撞上岸边并遭受损坏。法院认定被告船舶违反了航行规则,因此判其有过错。
最高法院强调,即使没有实际碰撞,土耳其商法典第1287条关于“避碰”的规定也适用,过错船舶必须赔偿损失。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2015/6251,判决编号2016/8341,日期:2016年10月6日
碰撞发生时,两艘船的雷达系统均已失效,能见度受限。法院认定两船负有同等责任。最高法院将此次碰撞定性为“无法确定过错程度的碰撞”,并维持了双方平均分担
损失的判决。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08/11816,判决编号 2010/1623
最高法院表示,如果碰撞事故中的操纵错误归咎于引航员,这并不能免除船东的责任,并且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1060 条(旧版),船东对船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12. 与国际法的比较
土耳其商法典 1910年《布鲁塞尔公约》。该公约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制,强调“每艘船舶均应按其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
相比之下,一些法律体系(例如英国法律)允许通过“共同责任”原则更灵活地分担碰撞造成的损失。.
与土耳其法律不同的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已经使这些原则与当地的海事惯例相协调。.
13. 海上保险和碰撞
碰撞损害通常由海上保险(船体及机器险)或保赔险(保护及赔偿险)承保。保险单通常会明确包含碰撞风险的承保范围,并附有“追尾条款(RDC)”。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如果船舶所有人因碰撞事故而必须支付的赔偿金有保险保障,则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保单规定的限额内进行支付。.
14. 结论与评价
由于海上运输固有的风险,海事法领域需要制定专门的法规。碰撞是该领域最关键的问题之一。.
土耳其商法典对碰撞机制的规制方式与国际协议相一致。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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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故障的系统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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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证明过错方,那么损害赔偿的分担问题就成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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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飞行员在内的所有机组人员的行为都会给机主带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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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及时进行机动、关闭雷达系统、速度过快、路线错误是最常见的故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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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最高法院非常重视专家报告支持的技术缺陷分析;它参考了国际航行规则(COLREG-72)。.
总之,海上碰撞并非单纯的技术事故,而是会引发多方面法律责任的事件。为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船东、船长和保险公司必须遵守土耳其商法典和国际海事规范。.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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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法典第6102号,第1278-12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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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0年布鲁塞尔碰撞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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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2456,判决编号 2019/3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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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6/7719,判决编号 2017/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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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5/6251,判决编号 2016/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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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08/11816,判决编号 201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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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