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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因合同债务关系引起的案件有哪些判决?

最高法院对因合同义务引起的案件作出的判决: 

第23民事庭,案件编号2016/3973 E.,判决编号2019/896 K.

《案例法文本》

…….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追偿案件中,根据撤销判决进行了重审,原告律师在规定的时限内对驳回该案的判决(理由见判决书)提起上诉后,审查了案卷,并对该事项进行了讨论和考虑。.
- 决定 -
原告律师陈述,他们提起诉讼是为了追讨一名非诉讼当事人雇员针对原告和被告提起的诉讼中判决的赔偿金;其客户公司已支付了总计28,659.46土耳其里拉;并且,根据其客户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支付的劳动赔偿金应归被告所有。因此,他们请求并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2,500.00土耳其里拉,外加利息。.
被告的律师,……和……,请求驳回此案,而其他被告没有对诉讼作出回应。.
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224 E.和2014/54 K.的判决,以程序性理由驳回了本案,但原告律师提起上诉后,本庭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编号为2014/8371E.和2015/2570 K.的判决推翻了该判决。根据推翻判决进行的审理,法院认定:支付给被告承包公司的投标价格不包括遣散费、通知期工资、加班费和节假日工资等劳动报酬;原告管理机构有权雇用工人;工作条件由管理机构决定;工人的管理权属于原告主要雇主;且工作由主要雇主控制。 关系 出于其自身的判断 出生 该案被驳回,因为法院认定不能就债务提出追索权。.
原告律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劳动法》第 4857 号第 2/6 条规定:“雇主与另一雇主之间建立的关系,即主雇主-分包商关系,是指雇主受另一雇主委托,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相关的辅助性工作,或从事因业务和工作需要以及技术原因而需要专业知识的主要工作的一部分,并且仅在进行该工作的工作场所雇用被指派从事该工作的工人。” 关系 这种关系被称为[此]。在这种关系中,主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本法、劳动合同或分包商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集体谈判协议中关于分包商雇员和工作场所的规定。 出生 该规定指出,“他们对分包商的义务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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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主要雇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关系原告(即总雇主)与分包商对分包商在该工作场所的员工承担劳动法规定的连带责任。本案中,法律规定了连带责任原则,总雇主和分包商基于其外部关系,对非本案当事人的员工承担连带责任。.
在内部关系中(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 在双方关系中,双方可以自行约定由哪一方承担最终责任。事实上,诉讼之日生效的法律…… 债务该法第146条规定,“除非债务性质另有规定,否则适用连带责任……” 来自债务人 “各方均有义务获得支付给债权人的款项的均等份额。任何一方支付超过其份额的,均有权向其他各方追偿超额支付的部分。”这一条款明确表明,各连带责任方通常对其他各方承担均等份额的支付责任,但双方也可另行约定。此条款涉及连带责任方。 债务人 在他们之间的内部关系中,这件事的责任完全由他们承担。 来自债务人 如果合同规定财产归某人所有,则合同中双方自由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在对外关系中,法律不适用。 出生 根据连带责任原则,对偿还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人最终债务人在内部关系中支付的金额 来自债务人 应该承认他/她可以申请报销。.
就具体情况而言,《技术规范》第 38(a) 条(该条款是《安保服务采购合同》的附件和组成部分)规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承包商应被视为所雇用人员的雇主,并应遵守相关法律……” 出生 全部 债务 合同中包含一项条款,规定“承包商应及时、全面地履行所有现行法律、相关法规、法令、通告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财务和社会义务,包括所有受雇人员的个人权利、年假、工资和工龄。我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此可见,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负责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应享待遇。由于合同条款和规范是双方自愿约定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作为主要用人单位的原告有权要求相关被告偿还已支付的款项,前提是被告负责工人受雇期间的工资。然而,该判决基于错误的推理,因此是错误的。.
结论: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原判决予以撤销,上诉人胜诉;上诉人申请退还预缴的诉讼费;上诉人有权自判决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更正判决。本决定于2019年3月7日一致作出。.

第 11 民事法庭,案件编号 2014/11143 E.,判决编号 2014/18878 K.

《案例法文本》

法院: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法院

在本案中,被告律师请求最高法院复审第二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法院于2014年5月3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170-2014/60的判决。由于上诉申请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最高法院在听取了审查法官就本案卷宗撰写的报告,并审阅了所有申请书、提交材料、庭审记录和卷宗文件后,对该案进行了如下审议和审议:
原告律师称,其委托人与被告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了一份初步合同,约定被告公司在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中使用“……”品牌,并且该合同…… 他们的债务 由于未能按时付款,双方于 2008 年 2 月 24 日友好地签订了一份新合同。 合同 出生 债务如果付款出现困难,则与被告签订新的合同,并制定付款计划,但如果被告因持续违约而未能履行其义务…… 合同 出生 ……第 40 公证处向被告发出了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有关将行使权利的警告,编号为 08.03.2011/8682。 债务 原告声称,由于被告未付款,双方于2009年7月15日签订的合同已终止。2011年6月21日,第40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2509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1年6月29日送达被告。尽管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商标,但对方仍继续使用。随后,第40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0日再次出具了编号为39135的通知,再次提醒被告合同已终止并要求其停止使用商标。然而,被告仍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撤销原告的商标注册。 出生 原告请求并起诉禁止和停止构成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制止和防止侵权行为,并宣布判决。.
被告律师辩称,终止协议是不公平的,原告也是被告公司的合伙人,而且这是普通合伙关系,而不是商标使用许可。 关系 被告辩称,该合同本身就是非法的,单方面终止该合同也是非法的,他的委托人与原告之间的债务追讨程序仍在进行中,而且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因此请求驳回该案。.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辩护理由、专家报告以及整个案件卷宗,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协议。 他们的债务 经查明,原告受特定计划的约束,但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有权根据第五部分“合同终止”的规定终止合同;被告已通过通知被告知合同终止;被告未提起诉讼,声称合同终止不公平、不合法;已取得证据和定罪,表明合同终止是合理的,并且尽管如此,对方仍继续使用原告的商标; 合同 出生 债务 由于未能履行义务的拖延时间如此之长,以至于原告无法忍受继续履行合同;双方达成了简单的合伙关系。 关系 不,诉讼的焦点在于存在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被告使用了其通过许可获得使用权的商标。 合同 出生被告一再拖延履行其义务,并且被告将其部分股份转让给原告作为许可费的行为构成违反许可义务。 关系 终止并不否定因正当理由终止的权利;如果因终止而导致多付或履行不当,终止只能导致要求返还这些款项;被告将其股份转让给原告并不构成对以原告名义注册的商标权的合伙关系,因为该商标仍然以原告协会的名义注册;双方之间的合同不构成对商标所有权的合伙关系。 关系 没有任何条款可以得出该结论已经成立的结论。 合同 出生 有些款项与确定的付款计划挂钩,而另一些款项则需要根据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相对计算。 债务 法院裁定,由于诉讼请求的差异,一些针对被告提起的未付款诉讼仍在审理中,而另一些诉讼已经结案,但这并不妨碍对本案作出裁决;因此,法院受理了此案,并命令被告放弃原告的商标注册号为 2007/42521 的商标。 出生 法院裁定,被告不得实施侵犯原告权利的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实体形式和电子形式)使用原告的商标,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自费在土耳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一次判决摘要。鉴于本案已作出实质性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提出的初步禁令申请。.
被告律师对该判决提出上诉。.
根据案件卷宗中的信息和文件,并且考虑到法院判决理由中所依据的证据的讨论和评估在程序或法律上没有任何违规之处,被告律师的所有上诉都是没有根据的。.
结论:基于上述理由,于2014年12月3日一致决定驳回被告律师的所有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且由于上诉费已缴纳,因此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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