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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跟踪罪及与其他罪行的叠加(土耳其刑法典第123/A条与其他罪行的交叉适用)

虽然跟踪本身是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但在实践中,它常常与其他许多犯罪行为出现在同一语境下,例如威胁、侮辱、扰乱个人安宁、侵犯通信保密性、侵犯个人隐私、性骚扰、非法拘禁以及违反第6284号法律规定的保护措施。因此,关于犯罪行为是否同时发生的争论几乎在所有案件中都至关重要。主要问题是:当同一行为或一系列行为既符合第123/A条的典型特征,又符合另一项犯罪的典型特征时,应适用哪项条款?这些行为是应合并处罚,还是应适用单一条款?

1) 犯罪的智力共谋(土耳其刑法典第 44 条)——同一行为构成多项犯罪。

当犯罪者的单一行为符合多项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通常适用处罚最重的条款。由于持续跟踪的定义包含“持续性”和“严重干扰/安全隐患”,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威胁(例如,“我会找到你,我就在你家门口”),也可能构成《土耳其刑法典》第123/A条所规定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选择处罚力度不同的条款,并考虑哪种处罚方式更能有效保护其所保护的法律价值。如果威胁性质强烈、具体且构成迫在眉睫的危险,则通常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06条;如果威胁程度较低,但行为持续不断且受害者明显感到焦虑,则应优先适用第123/A条。同样,如果持续的夜间骚扰和分享侵犯个人隐私的图像或位置信息同时发生,则优先适用能够更好地保护个人隐私的条款。一条WhatsApp消息并不构成《123/A》所规定的侮辱,因为《123/A》要求持续性行为和最终结果。这一区别对于《123/A》的适用至关重要。.

2)复合犯罪与消费者和被消费规范之间的关系。

在某些情况下,第123/A条仍然嵌入在威胁或侮辱之中,几乎起到一种“保护伞”作用,涵盖了所有行为模式。如果施害者跟踪受害者数月,同时每天发送包含侮辱和羞辱的信息,那么侮辱本身就构成了持续跟踪的要素;然而,由于其本身具有独立受保护的价值(荣誉和尊严),通常情况下,它并不被视为“穷尽”,可以单独进行判断。相反,一些次要行为,例如仅仅是打电话和挂断电话的骚扰,虽然不构成独立的法律价值侵犯,但却是构成持续跟踪的必要要素,有时可能被视为根据第123/A条“已穷尽”,因此不能单独进行判断。关键在于,这些次要行为本身是否构成典型性并造成损害。.

3)实质上的一致——不同的法律价值,不同的行为

当犯罪行为同时发生、时间不同且针对不同的法律价值时,必须对每项行为作出独立判断。例如,如果犯罪者在持续跟踪的过程中,将受害者扣留在车内,即使时间很短,也应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09条(剥夺自由罪);在此情况下,第123/A条规定的“持续”行为与扣留受害者“自由”的直接侵犯针对的是不同的利益。同样,如果犯罪者继续通过非法获取和传播受害者的裸照来实施其持续跟踪行为,则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34条(隐私权)以及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32条(通信保密权),也应适用,因为这些犯罪行为构成实际的并发犯罪。如果在根据第 6284 号法律发出限制令/通讯禁令后,这种行为仍然持续,则第 123/A-2 条的加重形式就会生效,并且对违反该措施的行为施加单独的制裁(监禁或独立犯罪)。.

4) 土耳其刑法典第 123 条和第 123/A 条之间的界限——规范之间的优先顺序。

扰乱个人安宁(土耳其刑法典第123条)与持续跟踪(第123/A条)经常被拿来比较。第123/A条中“严重扰乱或安全隐患”的认定标准比第123条更为严重。如果事件发展已达到该标准,则适用第123/A条 ;第123条仅作为补充,不再作进一步判断。如果事件发展未达到该标准,则适用第123条;除非第44条另有更严厉的规定,否则仅适用第123条即可。

5) 连环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 43 条)——多次犯下同一罪行。

持续跟踪通常涉及多次重复接触,这种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在不同时间,出于相同的犯罪意图,对同一受害者实施相同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链。关键在于,构成“持续”的各个要素是被视为单一的典型行为,还是被视为彼此独立的典型行为。通常情况下,在单一过程中持续发生的行为被视为单一的第123/A条犯罪,不适用其他加重情节;但是,如果该过程中断后重新开始,或者存在针对不同受害者的多次持续跟踪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链或多项犯罪。当涉及不同的受害者时,通常会推定针对每位受害者都构成一项单独的犯罪。.

6)参与——通过第三方建立联系。

正如该条款本身所规定的,试图通过第三方持续联系受害人也是一种典型行为。结合有关煽动和教唆的规定来看,即使中间人并不认同犯罪者的意图,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按照犯罪者的指示,通过说“每天打电话,给我发短信”来建立持续骚扰的模式,既构成第123/A条所指的典型行为,也构成共犯。.

7) 展示同一性与判断性内容的技术。

不得对同一罪行进行两次处罚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法院必须在判决理由中明确指出哪项行为违反了哪项法律规范,以及第123/A条规定的典型性与该罪行其他典型性之间的关系。未能明确区分“主要规范”和“补充规范”足以构成撤销判决的理由。此外,构成加重罪行的违反预防措施的行为必须单独解释,既应在对加重的第123/A条的判决理由中解释,也应在适用情况下在单独的处罚部分解释。.

8)实用模板——采用哪种组装方法?

在具体案件中,首先要绘制行为图:时间线、每次针对受害人的接触内容、是否构成威胁或侮辱、身体接触程度、预防措施和违规行为、第三方角色以及受害人个体。然后,按以下步骤进行:是否存在第123/A条规定的典型性(持续性+结果)?如果是,同一行为是否也具有威胁/侮辱等的典型性?哪种规范更为严重?是否存在针对不同法律价值的独立行为?如果是,则应适用实际并存原则。如果是单一行为构成多项违法行为,则讨论第44条;如果是同一犯罪行为在不同时间实施,则讨论第43条。最后,记录违反第6284号法律对加重情节和独立制裁的影响,并保留“一罪不二审”原则。.

结论: 在持续起诉案件中,合并处罚原则并非基于机械的“一概惩处”方法,而是基于严格的分类,该分类考虑了违法行为的重心、需要保护的利益以及行为之间的分离程度。正确选择处罚标准和合并处罚技术对于确定公正的处罚以及确保判决在上诉和复审中站得住脚至关重要。

                                                                                                                                          艾达·塞伦·肯迪格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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