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儿童实施猥亵罪(土耳其刑法典第226条)
土耳其刑法第226/3条规定:任何人利用儿童、儿童形象或看似儿童的人制作含有淫秽图像、文字或词语的产品,将被处以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五千天。任何人进口、复制、要约出售、出售、运输、储存、出口、持有或向他人提供此类产品,将被处以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五千天。
土耳其刑法典中,针对儿童的淫秽物品罪是最严厉的保护措施之一。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儿童遭受性虐待,保障儿童的心理社会发展,并维护社会秩序。土耳其刑法典第226条题为“淫秽物品罪”,对制作、持有、传播和散布淫秽物品(尤其是针对儿童的淫秽物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此类犯罪必须根据土耳其刑法典和国际公约进行评估。.
该条款首段明确禁止向儿童提供淫秽图片、文字或词语,禁止在儿童在场的场所展示或提供此类内容。立法者在此认定,儿童即使只是被动地接触此类内容,无论是否直接参与,都应受到惩罚。这是因为淫秽内容会扰乱儿童的心理发展,使他们在年幼时就容易遭受性侵害或虐待。.
此时,淫秽概念的界限显得尤为重要。根据法律理论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淫秽”并非仅限于裸露或色情图像,而是涵盖性交、虐待、色情制品以及掺杂暴力内容的露骨性爱场面。最高法院刑事大会强调,在评估淫秽内容时,必须考虑“社会普遍的道德观念”、“其对儿童发展过程的影响”以及“国际标准”。.
该法律还将制作和持有直接利用儿童的淫秽产品的行为单独列为一项罪行。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26/3条,制作、传播、销售或存储涉及儿童的图像将处以非常严厉的监禁刑罚。这种行为不仅指儿童出现在色情材料中,也包括将儿童描绘成真实人物或以类似真实人物的方式出现在图像中。欧洲人权法院也指出,儿童出现在色情内容中,即使是在虚拟环境中,也构成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
另一个重要方面是犯罪者的意图。猥亵儿童罪只能是故意犯罪。犯罪者明知故犯,在儿童面前传播猥亵内容。例如,成年人在儿童面前播放色情电影、杂志或提供此类在线内容的访问权限,均属违法行为。因疏忽,即因粗心或鲁莽而实施的行为,不属于此罪的范畴;但是,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类型的犯罪。.
通过考察最高上诉法院的判例,可以明显看出,通过互联网对儿童实施的犯罪行为尤其受到重视。通过社交媒体应用程序、即时通讯软件或视频分享网站向儿童发送或引导其访问淫秽内容,直接构成此类犯罪。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四刑事庭在其一项判决中认定,在包含儿童的WhatsApp群组中分享淫秽视频,构成《土耳其刑法典》第226条规定的犯罪。.
对于猥亵罪,也存在一些加重处罚的情节。如果犯罪行为是有组织的、通过报刊或媒体向广大受众传播,或出于商业目的,则处罚力度会显著加大。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儿童,不仅惩罚个人行为,也惩罚有组织的猥亵活动。.
从国际法角度来看,《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兰萨罗特公约》对各国施加了严格的义务,要求其防止制作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土耳其作为这些公约的缔约国,已据此制定了相应的国内法。因此,《土耳其刑法典》第226条不仅有国内法规的支持,也符合国际义务。.
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不仅是儿童本人,社会道德和家庭结构也同样受到保护。立法者的目的不仅在于防止虐待儿童,还在于防止社会对这类画面习以为常。因此,猥亵罪不应被视为简单的道德犯罪,而应被视为直接危害公共秩序的犯罪。.
从辩方角度来看,被告律师经常以“淫秽概念模糊”、“行为人缺乏犯罪意图”或“未向儿童提供接触途径”为由提出异议。然而,最高法院对此问题持相当严格的立场。尤其是在发现数字证据(光盘、DVD、U盘、硬盘、手机通话记录)包含儿童色情内容的情况下,行为人提出的“个人使用”或“无意持有”的辩护理由往往会被驳回。.
此类犯罪的处罚极其严厉。根据土耳其刑法第226条,制作、传播或储存涉及儿童的淫秽物品,可判处5至10年有期徒刑;即使仅仅持有此类物品,也同样会被判处监禁。此外,一旦被判犯有此类罪行,犯罪者还将面临一系列安全措施,例如禁止在公共场所工作、被解雇或被剥夺某些权利。.
1. 制作涉及儿童的淫秽产品
2015年3月24日,最高法院刑事全体会议作出裁决(案件编号:2014/14-603,裁决编号:2015/66),认定拍摄和保存未满十五周岁受害者的裸体照片直接触犯了 《土耳其刑法典》第226/3条 。关键不在于制作过程是专业还是业余,仅仅是将儿童纳入淫秽物品的制作过程本身就构成犯罪。该裁决还探讨了该行为是否同时构成侵犯隐私权;然而, 《土耳其刑法典》第44条规定的并罚原则 ,最终适用更为严重的猥亵罪。
这项判决清楚地表明,诸如“录像是一次性事件”或“出于个人目的”之类的辩护理由在实践中并不成立。因此,一旦确定了犯罪者的意图和受害者的年龄,就为适用最严厉的刑罚树立了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