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刑罚
本研究旨在阐明如何满足在惩教机构(监狱)服刑的罪犯和根据主管和授权机构的决定作为预防性措施被拘留的人员获得司法救济的需求。.
一旦被拘留者或罪犯被执法部门送入监狱,他们便与日常生活完全隔绝。在监狱外,囚犯会根据自身身份放弃日常作息和活动。如果他们是父亲,就放弃了为人父的角色;如果他们是公务员,就放弃了工作;如果他们是工人,就放弃了生意;如果他们是商人,就放弃了公司;如果他们是学生,就放弃了学生生活。这些活动和社会身份无法在监狱外继续存在。囚犯带着这些责任和身份进入监狱。除了这些责任带来的焦虑和思绪之外,囚犯还必须应对导致其定罪的审判。如果是被拘留者,他们会希望审判尽快结束。如果是罪犯,他们会想知道自己的假释日期以及何时会被转移到开放式监狱——接受缓刑。另一方面,囚犯在监狱中也可能遭受不公平待遇。如果囚犯认为这些待遇违法,他们会希望向有关当局提出申诉。囚犯不能像其他人那样自由地、独自地在牢房外活动,他该如何克服所有这些问题呢?
几乎所有上述问题都与诉诸司法有关。被定罪或被拘留的囚犯只有一条途径来处理他们的审判和狱外其他法律事务:聘请一位他们信任的、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代表他们。.
在惩教机构中获得司法救济的途径
根据管辖区域的不同,警察或宪兵会将嫌疑人或罪犯带到监狱,然后按照既定程序将其移交给监狱工作人员。此时,监狱医生会对嫌疑人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嫌疑人没有妨碍其入狱的健康问题,则予以收监。如果嫌疑人存在健康问题,且没有遭受人身攻击的报告,则不予收监。在这种情况下,经监狱管理部门或嫌疑人/罪犯本人提出申请,该人员必须前往设备齐全的医院接受进一步的医疗检查。.
根据《监狱管理及刑罚和安全措施执行条例》(CGTİHT)第46条,囚犯入狱后,其人身和随身物品均会接受搜查。这一步骤标志着囚犯在狱中寻求司法救济的开始。具体而言,如果囚犯认为入狱后的任何做法不公正或违法,可以向监狱所属的执行法院或检察院申请启动调查。根据《执行法院法》,囚犯可以就监狱中的任何做法提起上诉。囚犯可以就监狱管理做法提起上诉的司法机关,按优先顺序依次为:执行法院、高等刑事法院(在设有多个高等刑事法院的地区,使用第二个高等刑事法院)、宪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
经过搜身和物品检查后,这名囚犯被关进临时牢房,开始面临严重的法律知识匮乏问题。他不了解监狱的规章制度、可能对他至关重要的法律及其适用范围。而在此阶段,监狱对囚犯的唯一要求就是服从。.
在对囚犯进行人身和物品搜查后,囚犯会被带到临时房间(接待室),由监狱的心理学家和医生进行面谈。面谈和后续评估结束后,根据囚犯的犯罪类别和个人特征,将其安置在固定的牢房或监区。.
囚犯被带到其永久牢房或监区后,会收到一份关于该场所和监狱规则的信息。这份A4纸大小的文件列出了诸如不得损坏财物或高喊口号等警告,并概述了违反这些规则的处罚。然而,这些信息并未包含足够的法律知识来满足囚犯的法律需求。它仅说明囚犯有权提出申诉,并且可以向官方机构提交申诉。.
判决终止及终局通知
判决书包含罪犯服刑期限的信息。罪犯只有在判决书送达监狱后才能享受假释。换言之,判决书送达时间越长,罪犯出狱的时间也就越晚。根据《总统关于执行刑罚和安全措施的规定》第66/3条,判决书包含以下要素:罪犯的通讯、通知和身份信息;入狱日期;执行登记号;羁押或监禁时间(如有);刑期;假释或减刑日期;以及判决所依据的判决书。在此,判决书不应与判决的最终裁定混淆。判决的最终裁定由作出判决的法院编制,并送交相关检察机关执行判决。判决书是根据该最终裁定编制的。确认判决最终生效的注释包括罪犯的身份、判决、判决生效日期、判决送交检察官办公室的日期,以及如果罪犯受到不止一项判决,则包括这些判决的总数(土耳其刑法典第 66/1 条)。.
被拘留者和服刑人员在监狱中的权利
- 请愿权和获取信息权(土耳其宪法第74条)
- 咨询律师的权利(总统关于执行处罚和安全措施的规定,第 84/1 条)
- 咨询公证人的权利(总统关于执行处罚和安全措施的规定,第 84/1 条)
- 囚犯收发信件、传真和电报的权利(总统关于执行处罚和安全措施的规定,第6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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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律师 Cevdet ERGÜ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