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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通行权与自愿性通行权的区别:基于土耳其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判决的比较研究

强制性通行权与自愿性通行权的区别:基于土耳其民法典和最高法院判决的比较研究


1. 引言

在与房地产所有权相关的诸多问题中,地块无路可通或现有道路通行不足的情况尤为重要。土耳其民法典(TMK)中“通行权”的设立旨在解决这一问题。然而,通行权并非单一概念,它可以以两种不同的方式体现:

  1. 强制通行权 (法定通行权)

  2. 自愿通行权 (合同确定的通行权)

尽管这两个机构的宗旨相似,但它们在法律依据、设立方式、当事人义务和终止等方面存在差异。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些差异,并结合最高法院的判例评估其在实践中的意义。.


2. 通行权的一般法律框架

2.1 通行权的定义

通行权是指为某一地块的所有者在相邻地块上建立的有限物权,允许该地块的所有者通行公共道路。

2.2 法律依据

  • 土耳其民法典第747条——强制通行权的法律依据

  • 土耳其民法典第748条——价格和使用原则

  • 土耳其民法典第779条及后续条款——地役权


3. 强制通行权

3.1 定义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747 条规定,通行权属于缺乏道路通行权或现有道路不足以满足其需求的财产所有人,该所有人向邻近财产请求通行权,并支付合理的费用

3.2 功能

  • 它源于法律,而非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

  • 这是由法院命令确立的。.

  • 必须付款。.

  • 路线的确定遵循最大限度减少伤害的原则。.

3.3 最高法院的判决

  •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四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5/6790,判决编号 2017/2156:“对于没有公共道路的房产,规定了强制通行权。”


4. 自愿通行权

4.1 定义

它是通过双方自愿订立的正式合同,为一方财产确立的、凌驾于另一方财产之上的通行权。.

4.2 功能

  • 这是基于合同的。.

  • 需要正式的契约和土地登记簿登记。.

  • 付款方式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 路线可由双方自由决定。.


5. 强制性通行权与自愿性通行权的区别

标准 强制通行权 自愿通行权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747条 土耳其民法典第779条及后续条款(地役权)
组织形式 根据法院命令 经双方同意
价格 强制性的 协议取决于
路线 尽量减少伤害——这是最佳选择。 各方的自由意志
登记 该房产已根据法院命令在土地登记处登记。 官方文件+产权证登记
目的 基本需求 意志自由
终止 需求不再存在,合并即可。 双方协议终止
应用领域 没有道路的地块 邻里间的互助

6. 强制通行权的设立和程序

  1. 原告:无道路通行权的房产所有者。

  2. 被告:负有债务的财产所有人

  3. 法院:民事初审法院

  4. 证据:土地登记记录、专家报告、现场勘查。

  5. 价格:由专家确定。

  6. 决定:通道路线已确定并登记在土地登记册中。


7. 自愿通行权的设立和程序

  1. 双方准备正式文件。

  2. 在土地登记处办理登记手续。

  3. 路线可自由确定。

  4. 价格和使用条款待双方协商确定。


8. 共同方面

  • 两者 有限的物权

  • 它通过土地登记簿上的登记而生效。.

  • 它对该房产的所有后续所有者都具有约束力。.

  • 它具有绝对权利的效果。.


9. 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滥用强制通行权

  • 确定薪酬时的公平性问题。

  • 自愿通行权协议中的形式缺陷

  • 路线规划中各方之间的争议。


10. 比较法

  • 德国(《德国民法典》第 917 条): 强制通行权是通过补偿换取的。

  • 瑞士(ZGB 第 694 条): 它为土耳其民法典提供了灵感。


11. 结论

通行权是使不动产得以使用的必要制度。然而,强制通行权和自愿通行权 设立方式法律性质 。强制通行权是法律规定的、以补偿为交换条件的地役权,而自愿通行权则源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正确理解这些区别 选择错误的案件类型 ,从而防止权利丧失。最高法院的判决也一丝不苟地遵循这一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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