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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的执行

1. 引言

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若要使之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土耳其法律体系要求设立“承认”和“执行”机制。尤其重要的是,一项 执行 令才能生效。除非外国法院的判决得到土耳其法院的承认或执行,否则该判决在土耳其无法执行,也不具有终局效力或证据效力。

执行是指土耳其法院使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其境内如同在其境内作出的判决一样具有可执行性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讲,是否执行判决体现了国家的主权权威;每个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法律框架来决定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否可以在其境内执行。.


2. 执行与认可的区别

承认和执行的概念经常被混淆。.

  • 承认是指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具有终局判决或确凿证据效力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判决本身不能强制执行,仅承认某一法律事实的存在。例如,承认离婚判决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终止。

  • 强制执行 是指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换言之,如果判决涉及赔偿、赡养费或债务,则必须先获得强制执行令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因此,虽然承认婚姻足以终止婚姻,但对于涉及履行的条款,如赡养费、子女监护权或赔偿金,强制执行是绝对必要的。.


3. 法律依据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受 《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这些条款规定了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根据《国际私法》第50条:

“外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要想在土耳其得到执行,必须由土耳其法院作出执行决定。”

该明确规定,外国判决在土耳其法律体系内不具有直接约束力,只有经过土耳其法院批准才能执行。.


4. 有管辖权和授权的法院

涉及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 是初审法院
如果案件涉及家庭法(例如离婚、赡养费、子女监护权), 家庭法院 管辖。

就管辖权而言,根据《国际私法》第51条:

  • 被告在土耳其居住的法院

  • 如果他们没有登记地址,则由 他们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 如果以上两种情况都不可行,则 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之一 具有管辖权。


5. 执行该决定的条件

a. 该决定必须是最终决定。

,外国法院的判决 终局效力 。仍在上诉或复审程序中的判决在土耳其无法执行。终局效力通常由作出判决的国家主管机关签发的“终局效力证明书”来证明。

b. 互惠

为了确保判决的执行,作出判决的国家与土耳其之间必须存在互惠关系。互惠关系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

  1. 合同互惠: 两国之间就司法协助或承认和执行达成协议。

  2. 法律互惠: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允许在该国执行土耳其的判决。

  3. 事实上的互惠: 如果土耳其做出的决定在该国得到实际承认或执行。

c. 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寻求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违反公共秩序不仅指违反土耳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包括违反宪法价值观,例如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平等权以及基本权利和自由。.

d. 保护辩护权

在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诉讼程序中,被告的 辩护权 不得受到限制。当事人必须被正式传唤并有机会进行辩护。否则,土耳其法院将驳回执行请求。

e. 专属管辖权和过度管辖权问题

根据土耳其法律 专属管辖的 (例如,涉及土耳其境内不动产所有权的案件)作出裁决,则该裁决无法执行。
此外,如果外国法院行使了“越权管辖权”,即其在与案件并无实际关联的情况下作出裁决,则该裁决的执行也可能受到阻碍。


6.所需文件

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必须向法院提交的基本文件如下:

  1. 外国法院判决书 原件 或经认证的副本

  2. 一份证明该决定已根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律生效的文件。

  3. 判决书及最终文件的 宣誓翻译

  4. 海牙认证 (或领事认证)

  5. 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

海牙认证是一种证明文件官方有效性的认证制度,适用于《海牙公约》缔约国。土耳其也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7. 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 申请人 。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规则。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说明作出裁决的法院、该裁决为终局裁决、存在对等情形,以及其辩护权未受到侵犯。

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确定开庭日期。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法院审查相关文件,并 《国际私法》第54条规定的 所有条件是否得到满足作出裁决

如果发出强制执行令,外国法院的判决即可 像土耳其判决一样执行。在此阶段之后,债权人可 《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的


8. 禁止修改(实质性审查)

在执行程序中,土耳其法院 实质内容 ,只审查是否符合形式要件。法院不得对判决的正确性进行审查。这条规则被称为“禁止复核”。

然而,如果判决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或侵犯自卫权,法院将间接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这种审查对于维护国家基本法律原则至关重要。.


9. 法律救济和执行

强制执行令一旦发出,便可像其他土耳其法院判决一样提起上诉和复审。如果提起上诉,强制执行将自动中止,直至最终判决生效。.

一旦强制执行决定生效,即具有判决效力, 在强制执行机构进行强制执行程序 。债务人现在有义务执行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而非外国判决。


10. 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强制执行程序中最常见的案件类型如下:

  • 家庭法律判决:离婚、监护权、赡养费和赔偿裁决。

  • 商业和业务合同:外国法院作出的赔偿或索赔判决。

  • 侵权和保险 诉讼。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虽然对仲裁裁决规定了不同的制度,但对其评估遵循类似的逻辑。

在实践中,由于缺少文件、管辖权认定错误、未能证明互惠以及侵犯辩护权等原因,强制执行请求可能会被驳回。.


11. 公共秩序与自卫权

公共秩序的概念旨在保护构成土耳其法律体系基础的宪法和道德价值观。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明显违背这些价值观,则不会得到执行。然而,公共秩序例外条款的解释非常严格,仅在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才会适用。.

辩护权是公正审判不可或缺的要素。如果被告未被传唤或未获得辩护机会就被判决,土耳其法院将不予承认或执行该判决。因此,通知文件对于证明外国司法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12. 结论

在土耳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须遵守《国际私法》规定的严格条件。除非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不得签发执行令:判决已生效、存在互惠原则、不违反公共秩序、被告的辩护权受到保护、且不违反专属管辖权。.

执行程序要求在技术层面和文件准备方面都一丝不苟。至关重要的是,必须完整准备所有文件,确定正确的法院,并完成所有必要的翻译和认证程序。.

总之,外国法院判决要在土耳其有效并可执行,必须成功完成一项符合规定的执行程序,并提交完整的文件。该执行程序最终获得的执行决定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法律下可直接执行,并使债权人能够收回其应得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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