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耳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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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商事纠纷中,仲裁往往是首选方案,因为与国家法院相比,它能提供更快捷、更保密、更专业的解决方案。然而,仲裁程序的成功与否不仅取决于裁决本身,还取决于其可执行性。这就引出了土耳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问题。
土耳其已采纳有利于仲裁的法律体系,并在其签署的《 1958年纽约公约》(即《国际私法》第5718号)中明确体现了这一方针。然而,在实践中,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程序错误、滥用公共秩序异议以及忽视仲裁程序与法院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
本文详细探讨了土耳其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包括其法律依据、条件、公共秩序监督以及最高法院的实践。.
1. 什么是外国仲裁员裁决?
外籍裁判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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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在土耳其境外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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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决争端的那个人,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裁判的判罚若被视为无效,则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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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与裁判的国籍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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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地 必须设在土耳其境外。
2. 法律依据
a) 纽约公约
1958 年《纽约公约》 (土耳其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要依据。
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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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和执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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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的理由,并将其列为例外情况
。
b)《国际私法》的规定
对于《纽约公约》未涵盖的案件,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60至63 。这些条款在保障公共秩序和辩护权等基本原则的同时,建立了一个有利于仲裁的体系。
3. 承认还是执行?
在实践中,经常会请求强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是因为仲裁裁决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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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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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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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
。
仅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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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解释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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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强制执行的仲裁裁决,
承认即可。
4. 执行要求(《纽约公约》第五条)
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要求 数量有限。
1️⃣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
双方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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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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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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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争议事项的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或仲裁地的法律进行评估。.
2️⃣ 尊重自卫权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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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方未被正式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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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仲裁程序中辩护权受到限制。.
本次审查范围有限,仅限于 程序性审查;并未深入探讨案件的实质内容。
3️⃣ 该决定必须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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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争议范围超出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则可以部分或全部拒绝执行。
4️⃣ 遵守仲裁程序
裁判员选拔和评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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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双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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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仲裁
不得违反仲裁地法律。
5️⃣ 该决定必须具有约束力
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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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必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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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一定没有被取消或暂停。.
5. 公共秩序控制
a) 狭义解释原则
外国仲裁裁决中的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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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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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例外
。
与国家法院的判决相比,商业仲裁中基于公共秩序的异议被接受的程度较低。
b) 拒绝的典型公共秩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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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通过仲裁解决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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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冤屈或严重违反诚实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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彻底取消自卫权。.
此外,裁判的判罚“错误”并不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的理由。.
6. 土耳其法院管辖权的限制
土耳其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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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判罚的 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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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评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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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无权监督法律解释。.
检查: ➡️仅限于程序事项和公共秩序。
这一原则是仲裁自主性的根本基础。.
7. 有管辖权和授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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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法院: 民事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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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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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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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在土耳其居住,则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将处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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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最高法院的做法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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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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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公共秩序采取狭义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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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已发展出与《纽约公约》相一致的判例法。
对裁判判罚的合理性进行审查被视为推翻判罚的理由。.
9.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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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仲裁协议提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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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秩序异议的广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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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裁判判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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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了婚姻无效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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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错误的法院提起诉讼。
结论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国际贸易和投资环境 至关重要 有利于仲裁的 体系。
妥善执行的执行程序并非仅仅将仲裁裁决停留在纸面上, 切实有效的 执行手段。这强化了选择仲裁的根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