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耳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纽约公约、程序和拒绝执行理由
介绍
获得心仪的仲裁裁决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获得赔偿。.
如果败诉方自愿履行债务,胜诉方无需向土耳其国内法院申请即可获得赔偿。如果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且在土耳其拥有资产,则债权人通常需要土耳其法院出具的承认或强制执行判决。.
债权人可能需要先获得土耳其方面的强制执行决定,才能利用土耳其的强制执行机构进行扣押:
- 银行账户,
- 房地产,
- 车辆,
- 客户应收账款,
- 公司股份,
- 动产
- 其他财务权利。.
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主要依据以下方式执行:
- 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
- 第 5718 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通常称为 MÖHUK,
- 其他适用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协定。.
土耳其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审理合同纠纷,也不会决定仲裁员是否得出了符合商业原则的结果。.
法院转而审查是否存在拒绝执行的有限管辖权或条约依据。.
这些理由主要涉及:
-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 适当通知,
- 辩护权
- 法庭的组成,
- 奖项范围
- 该奖项的约束力,
- 可仲裁性
- 土耳其公共政策。.
因此,寻求强制执行的一方应在仲裁程序进行期间准备好土耳其方面的诉讼材料。仲裁协议、送达记录、仲裁庭任命文件、最终裁决以及具有约束力的证据,日后可能至关重要。.
什么是外国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是指必须通过适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法律框架在土耳其得到承认或执行的裁决。.
分类可能取决于以下因素:
- 仲裁地
- 仲裁程序法
- 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 颁奖地点。.
在土耳其境外进行的仲裁所作出的裁决,通常会被视为外国裁决,并由土耳其政府予以执行。.
仲裁员的国籍、仲裁程序的语言以及偶尔举行的听证会的地点,并不能独立决定裁决是否属于外国裁决。.
例如,仲裁可能:
- 由国际机构管理,
- 请使用英语作为教学语言。
- 让土耳其和外国公司参与进来,
- 在线举行听证会。
但其法律管辖地仍应在伊斯坦布尔。此类裁决不应仅仅因为争议涉及国际因素就自动被视为外国裁决。.
因此,在选择土耳其程序之前,应先确定仲裁条款、机构记录和裁决中规定的仲裁地。.
认可与执行有所不同
认出
承认使外国仲裁裁决在土耳其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在一方希望进行以下操作时,承认可能具有相关性:
- 以裁决结果作为确凿证据。
- 防止同一纠纷再次发生诉讼,
- 确认合同已合法终止。
- 在相关的土耳其诉讼程序中使用该裁决,
- 依据宣告性裁决。.
执法
强制执行允许对败诉方的资产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裁决命令债务人:
- 付钱,
- 交付房产,
- 履行合同义务,
- 请勿进行特定行为。.
MÖHUK规定,承认外国仲裁裁决须遵守管辖其执行的相同一般规则。.
纽约大会
《纽约公约》为承认仲裁协议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建立了国际框架。.
土耳其在遵守该公约的前提下,保留两项权利。.
土耳其宣布将遵守该公约:
- 基于互惠原则,仅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境内作出的裁决。
- 仅适用于因土耳其法律认定的商业法律关系而引起的纠纷。.
因此,土耳其执法案件中的首要问题是:
- 该裁决是在另一个《纽约公约》缔约国的境内作出的,而且
- 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纠纷属于商业纠纷。.
商业纠纷通常包括以下事项:
- 国际货物销售
- 分配,
- 建造,
- 股票购买
- 技术协议
- 许可,
- 机构,
- 运输,
- 保险,
- 商业贷款
- 合资企业。.
纠纷并非仅仅因为一方是公司就变成了商业纠纷,还必须审查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
如果《纽约公约》不适用怎么办?
MÖHUK 第 60-63 条规定了土耳其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内监管框架。.
MÖHUK 可能在以下情况下发挥作用:
- 该奖项是在一个非缔约国颁发的。
- 该争端不属于土耳其的商业保留范围。
- 其他国际协议不适用于此申请。
- 申请人依靠国内法律途径。.
《德国仲裁法》(MÖHUK)允许执行已生效且可执行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它还规定了主管法院、所需文件、程序和裁决依据。.
裁决债权人在提交申请前应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仅援引《纽约公约》而不查明土耳其的保留意见,可能会引发本可避免的程序纠纷。.
是否需要互惠?
根据土耳其对《纽约公约》的保留,该公约以互惠属地原则适用于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
这不应与用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互惠调查混淆。.
对于在《纽约公约》缔约国作出的、源于商业关系的裁决,该条约本身提供了相关的国际执行框架。.
如果裁决是在非缔约国作出的,并且根据 MÖHUK 请求执行,则应分别审查适用的国内规则和条约规则。.
哪些裁决可以强制执行?
MÖHUK规定,外国仲裁裁决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
- 成为最终且可强制执行的,或
- 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奖项可能包括:
- 最终奖项,
- 部分最终奖项
- 管辖权裁决
- 责任裁定
- 损害赔偿裁决
- 费用裁决
- 同意裁决。.
决定性的问题是,相关裁决是否最终解决了问题,并且根据适用的仲裁法是否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
涉及以下事项的程序性命令:
- 听证会时间表
- 文件制作,
- 程序说明,
- 临时个案管理
通常情况下,不会被视为可强制执行的最终外国仲裁裁决。.
临时措施需要单独审查,因为它们的分类和可执行性取决于法律框架、措辞和决定的效力。.
该奖项必须是最终裁决吗?
《纽约公约》采用裁决具有约束力的概念,而不是要求对裁决的最终性进行单独的双重确认。.
MÖHUK 同样允许在裁决成为最终裁决且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或约束力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执行。
尽管如此,债权人仍应取得可靠的证据,证明:
- 裁决结果已通知各方。
- 没有任何制度性的纠正或解释程序可以阻止人们对它的依赖。
- 根据仲裁地法律,该裁决具有约束力。
- 所有适用的内部机构审查均已完成。.
申请人不应想当然地认为每个仲裁制度中都存在一种名为“终局性证书”的证书。.
仲裁机构的声明、适用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地法律可以共同确立裁决的约束力。.
哪个法院有管辖权?
根据 MÖHUK 第 60 条规定,申请应向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的地点的第一审法院提出。.
如果双方未就土耳其境内的执行地点达成一致,则管辖权归以下法院所有:
- 判决债务人在土耳其的住所,
- 如果没有住所,则债务人在土耳其的居住地为:
- 如果两者都不存在,则指能够强制执行的资产所在地。.
争议事项本身也会影响申请由以下哪一方处理:
- 民事初审法院
- 商业原讼法庭。.
对于因商业纠纷产生的裁决,通常由商业初审法院管辖。如果没有专门的商业法院,则民事法院可以具有相应的商业管辖权。.
如果债务人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居住地,债权人应在提起诉讼前确定资产所在地。.
当事人能否事先选择执行法院?
MÖHUK 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强制执行申请的提交地点。.
例如,条款可能规定:
“伊斯坦布尔法院对承认和执行任何仲裁裁决的程序具有管辖权。”
该条款不应与以下条款混淆:
- 仲裁地
- 听证地点
- 适用法律
- 仲裁机构。.
仲裁地点设在巴黎的仲裁案,只要该条款具有法律效力,仍可将伊斯坦布尔列为土耳其执行程序的约定地点。.
哪些人可以申请?
有权从裁决中受益的个人或公司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可能是:
- 原告
- 胜诉方获得诉讼费用赔偿
- 法定继承人,
- 继承人,
- 判决债务的受让人,
- 公司在合并后得以存续。.
如果申请人并非裁决书中指定的当事人,土耳其法院可能要求提供以下证据:
- 任务,
- 合并,
- 演替,
- 公司名称变更
- 遗产。.
基础合同的转让并不总是能证明仲裁裁决本身也随之转让。.
所需文件
MÖHUK 第 61 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
- 仲裁协议原件或仲裁条款,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 已生效、可执行或具有约束力的原始裁决书,或其正式认证副本;
- 经正式认证的这些文件的翻译件。.
根据《纽约公约》第四条,申请人同样必须出示经认证的裁决书和仲裁协议,如果文件不是执行国的官方语言,则还需提供经认证的翻译件。.
一份完整的土耳其执法档案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 强制执行申请
- 仲裁协议
- 最终奖项,
- 如有可能,需提供机构确认信息。
- 通知证据
- 如有争议,则提交仲裁庭任命记录。
- 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翻译
- 申请人的公司文件,
- 授权书,
- 转让或继承文件,
- 债务人的土耳其地址
- 识别土耳其资产的信息。.
该奖项是否必须经过海牙认证?
仲裁裁决不一定是可在每个司法管辖区获得海牙认证的公共文件。.
验证认证方法取决于:
- 颁奖国家
- 机构实践,
- 无论裁决书是存放在法院还是公证处,
- 适用条约,
- 土耳其法院的要求。.
申请人可能需要:
- 机构认证副本
- 公证证明
- 法院认证
- 对公证或法院证明书进行海牙认证,
- 领事认证。.
支持性公开文件,例如:
- 公司注册证书,
- 公证证明
- 法院命令的最终性或可执行性
可能需要海牙认证或合法化。.
认证流程应在文件翻译之前规划好。.
翻译要求
仲裁协议、裁决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全部翻译成土耳其语。.
译文应涵盖以下内容:
- 手术室
- 原因,
- 利息条款,
- 成本,
- 签名,
- 在相关情况下提出不同意见,
- 机构认证
- 验证,
- 海牙认证。.
仅翻译执行部分的内容可能不足以解决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例如:
- 管辖权,
- 服务,
- 范围,
- 公共政策,
- 损失计算。.
译文应使用一致的法律和财务术语。.
是否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原件?
申请人通常必须出示仲裁协议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该协议可能出现在:
- 已签署合同
- 单独的仲裁协议,
- 书信往来
- 邮件往来
- 采购订单和确认函
- 通过引用通用条款纳入。.
如果仲裁条款是通过电子方式接受的,申请人应当保留以下文件:
- 原始电子文件
- 元数据,
- 签字授权记录,
- 纳入合同的条款,
- 有证据表明可以查阅仲裁条款。.
如果对方否认接受该条款,则仅提供网站截图可能不足以作为证据。.
法庭程序
MÖHUK 将适用于外国判决的送达、听证、裁决和上诉审查的程序规则类比应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般流程包括:
- 提交请愿书,
- 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和开庭日期通知书,
- 收到债务人的异议后,
- 审视有限的执行条件,
- 完全执行、部分执行或拒绝执行。.
法院并非仅仅充当登记机构。它必须审查土耳其法律要求其自动考虑的理由,并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评估。.
土耳其法院可以重审此案吗?
通常情况下,不应进行全面的案情审查。.
土耳其法院不应再次做出裁决:
- 无论货物是否存在缺陷,
- 合同是否被违反,
- 证人是否可信,
- 赔偿金额是否应该更低,
- 法庭对外国法律的解释是否正确。.
执行法院审查《纽约公约》和《MÖHUK》中列出的有限拒绝理由。.
认为仲裁员犯了普通的事实或法律错误,本身并不是公认的拒绝理由。.
允许这种抗辩将把强制执行程序变成对裁决的上诉。.
举证责任
根据 MÖHUK 的规定,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存在若干拒绝履行债务的理由,其中包括:
- 缺乏适当的代表权,
- 缺乏通知,
- 无效的仲裁协议
- 法庭组成或程序不规范,
- 权力滥用
- 裁决不具约束力或已被撤销。.
法院可以独立审查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因为这些事项涉及土耳其的法律秩序。.
尽管如此,债权人仍应提交完整的文件,而不仅仅依赖于形式上的举证责任。.
拒绝理由一:无仲裁协议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 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
- 主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
- 所谓的条款从未被接受。
- 签字人缺乏授权。
- 该条款不适用于相关方或争议。.
MÖHUK明确将缺少仲裁协议或条款列为拒绝仲裁的理由之一。.
法院应当区分以下两者:
- 仲裁协议的存在,
- 协议的有效性,
- 协议范围。.
措辞不当的条款可能会造成双方意图不明的局面:
- 强制仲裁
- 可选仲裁,
- 先进行调解,再进行仲裁。
- 仲裁或诉讼是可行的替代方案。.
拒绝理由二:无行为能力或无效协议
《纽约公约》允许在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仲裁协议因以下原因无效的情况下拒绝仲裁:
- 双方当事人为仲裁协议选择的法律,
- 如果没有其他选择,则适用裁决所在国的法律。.
MÖHUK 也同样允许在仲裁协议或条款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无效,或者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无效的情况下拒绝接受仲裁。.
有效性争议可能涉及:
- 签字权
- 公司能力,
- 正式写作要求
- 通过引用并入,
- 任务,
- 终止主合同,
- 非签署方。.
积极参与仲裁但未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方,可能在执行阶段难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拒绝理由三:缺乏适当通知
如果债务人未被充分告知以下情况,则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 指定仲裁员
- 仲裁开始,
- 必要的操作步骤。.
MÖHUK 特指当事人未被告知仲裁员的选择情况。.
债权人应保存以下证据:
- 使用的地址
- 使用的电子邮件地址
- 快递记录,
- 机构通知,
- 收据日期
- 合同通知条款
- 参与仲裁。.
债务人不能仅仅因为无视已妥善送达的通知就一定能逃避强制执行。.
但是,将所有通信发送到过时的或不相关的地址可能会造成真正的正当程序问题。.
拒绝理由四:无法陈述案情
如果败诉方被剥夺了提出诉求或辩护的实质性机会,则可以拒绝赔偿。.
这可能包括:
- 没有合理的回复时间,
- 没有公平的机会,材料证据就被驳回了。
- 听证会未事先发出适当通知,
- 严重的语言问题
- 不平等待遇
- 拒绝允许代理,
- 对从未提出过的问题做出出人意料的决定。.
MÖHUK 保护当事人免遭剥夺提交索赔和抗辩的能力。.
陈述案情的权利并不要求法庭接受每一位被请求的证人、专家或文件。.
只有当程序上的不规范行为对基本公平产生实质性影响时,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才会成为拒绝的理由。.
拒绝理由五:代理不当
MÖHUK 允许当事人在仲裁员面前没有得到适当代表,并且事后没有明确批准程序行为的情况下拒绝仲裁。.
以下情况可能出现此问题:
- 公司代表缺乏授权,
- 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表人。
- 律师越权行事。
- 公司解散或合并了。
- 诉讼程序继续针对错误的实体进行。.
法院应当区分公司内部与管理层之间的纠纷和真正拒绝提供法律代理的情况。.
拒绝理由六:法庭组成不合规
如果仲裁庭的遴选或组成不符合以下规定,则可以拒绝执行:
- 双方的仲裁协议,
- 已达成共识的机构规则,
- 如无协议,则适用所在地法律。.
例如:
- 仲裁员人数错误
- 由未经授权的机构任命,
- 未能遵守约定的预约程序,
- 仲裁员任期届满后作出的裁决
- 该法庭的设立违反了强制性法律。.
MÖHUK明确承认不遵守约定的任命和程序框架是拒绝的理由。.
轻微的程序偏差,如果未造成实质性损害,则不一定构成拒绝的理由。.
拒绝理由7:程序违反双方协议
双方可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
- 机构仲裁规则
- 语言,
- 座位,
- 仲裁员人数
- 听证程序
- 时间限制,
- 预约方式。.
如果法庭实质性地偏离了约定的程序,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偏离了法庭所在地的法律,则可以对执行提出质疑。.
债务人应明确:
- 明确约定的规则
- 法庭的离任,
- 在仲裁过程中提出的程序性异议
- 此次离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规则,仲裁过程中保持沉默的一方可能被视为放弃了某些程序性异议。.
拒绝理由8: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
仲裁庭只能裁决提交仲裁的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裁决可能不予执行:
- 裁决仲裁条款之外的争议
- 授予未提交给法庭的救济,
- 对不受仲裁协议约束的人也具有约束力。
- 超出合同规定的提交限制。.
MÖHUK 允许拒绝执行裁决中涉及仲裁协议未涵盖事项或超出其范围的部分。.
法院应将以下事项分开审理:
- 管辖权过度,
- 合同的通常解释,
- 计算救济措施有误。.
在争议范围内提出的法律错误指控,与在仲裁授权范围之外作出裁决,是两回事。.
部分强制执行
如果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可以从有效部分中分离出来,土耳其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可分离的部分。.
例如,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 本金债务,
- 合同利息,
- 成本
同时拒绝了超出法庭权限的特定补救措施。.
因此,申请人应考虑以强制执行作为替代方案:
- 全面执法
- 对可分离的有效条款进行部分执行。.
拒绝理由9:裁决不具约束力
如果裁决尚未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则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这种情况可能发生在:
- 强制性机构审查仍在进行中。
- 该奖项目前只是草案,
- 合同上诉法庭尚未完成审查。
- 该决定是一项临时程序性命令,而非裁决。.
MÖHUK 要求裁决必须具有最终效力和可执行性或约束力。.
理论上可以提出预留申请,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该裁决不具有约束力。.
裁决的法律效力应当根据仲裁地法律和适用的仲裁规则确定。.
拒绝理由10:裁决被撤销或中止
如果裁决存在以下情况,则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 放在一边,
- 无效,
- 暂停
由裁决地主管机关或根据裁决所依据的法律作出裁决。.
MÖHUK明确将原产国主管当局的取消列为拒收理由之一。.
债务人应提交:
- 经认证的撤销判决
- 最终性或当前效果的证据
- 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翻译。.
仅仅申请撤销裁决与实际的撤销或中止令是不同的。.
待定预留程序
如果撤销或中止申请正在土耳其法院审理中,土耳其法院可能需要决定是否继续或推迟执行程序。.
《纽约公约》第六条允许执行法院在适当情况下推迟作出裁决,并根据债权人的请求,要求债务人提供适当的担保。.
相关因素可能包括:
- 预留用地的重要性
- 外国诉讼阶段
- 资产损耗风险
- 预计持续时间
- 该奖项是否已被正式暂停。.
不应允许债务人仅通过提交未经证实的撤销申请来无限期地拖延强制执行。.
拒绝理由11:不可仲裁性
如果根据土耳其法律,争议不能通过仲裁合法解决,则土耳其法院必须拒绝强制执行。.
MÖHUK明确将不可仲裁性列为拒绝仲裁的理由之一。.
如果争议涉及当事人不能自由处分的权利,则可能出现不可仲裁的情况。.
需要仔细研究的重要例子包括:
- 对土耳其不动产的某些物权,
- 一些家庭和个人身份方面的问题,
- 破产状态
- 属于公共机关管辖范围的事项
- 其他法定必修科目。.
商业联系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争议都可以仲裁。.
例如,与财产相关的损害赔偿合同请求可能可以仲裁,即使直接更改土耳其土地登记权利的请求不能仲裁。.
拒绝理由12:公共政策
如果强制执行的结果与土耳其公共政策相悖,土耳其法院必须拒绝执行。.
MÖHUK 指的是违反普遍道德或公共政策的奖励。.
公共政策应当严格执行。.
不应仅仅因为以下原因而拒绝执法:
- 法庭适用外国法律,
-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与土耳其法律不同。
- 土耳其法院会对这份合同做出不同的解释。
- 裁决书包含事实或法律错误,
- 仲裁程序与土耳其民事诉讼程序不同。.
问题在于,在土耳其执行该裁决是否会明显违反土耳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
可能出现的公共政策问题
根据具体情况,公共政策论证可能涉及以下方面:
- 严重剥夺正当程序权利,
- 影响裁决的欺诈行为
- 腐败,
- 强制执行非法合同
- 违反基本竞争规则,
- 明显禁止的利益或损害赔偿,
- 违反基本宪法原则,
- 对从未受仲裁约束的人强制执行。.
公共政策不应被用作无限上诉的机制。.
债务人必须指出具体的、根本性的冲突,而不是笼统地指控裁决不公平。.
惩罚性赔偿
外国赔偿金可能包括以下类型的损害赔偿:
- 惩罚性的,
- 堪称典范,
- 多处损坏。.
这种救济措施并不一定会导致自动拒绝。.
土耳其法院可以审查:
- 颁奖目的:
- 比例性,
- 与实际损害的关联,
- 无论金额是惩罚性的还是没收性的,
- 是否可以部分执行?.
法院可以区分普通的合同违约金、补偿性赔偿金和真正具有惩罚性的赔偿金。.
兴趣
外国奖项可能授予:
- 授予前利息
- 授予后利息,
- 复利
- 外汇利息
- 根据机构规则计息。.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准确复述裁决内容。.
债权人应明确:
- 主要的,
- 利率,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利息是否持续到付款为止?
- 货币,
- 计算方法。.
执行法院通常不应改写利息裁决的实质内容。但是,可以根据可仲裁性、公共政策和可执行性原则审查特定的利息条款。.
成本和法律费用
裁决书可能责令支付:
- 仲裁机构费用
- 仲裁员费用,
- 律师费
- 专家费用
- 旅行费用
- 成本利息。.
如果这些金额构成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部分,并且不属于拒绝裁决的理由,则可以强制执行这些金额。.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清晰的土耳其语计算书,证明:
- 赔偿金额
- 货币,
- 分期付款
- 兴趣,
- 当前余额。.
外币奖励
外国仲裁裁决可以用以下语言命名:
- 欧元,
- 美元,
- 英镑
- 另一种货币。.
土耳其的强制执行请求应明确指明裁决中所述的货币。.
债权人应考虑是否请求强制执行:
- 以外币计价,
- 根据适用的程序规则,通过等值的土耳其里拉进行支付。
- 外汇需求持续增长。.
转换日期错误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外国当事人安全
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的外国个人或外国法人实体可能需要提供诉讼费用和对方可能遭受的损失的担保。.
MÖHUK允许在互惠原则成立的情况下予以豁免。安全问题应与裁决执行申请的实质内容分开审查。.
潜在的豁免情况可能包括:
- 国际条约,
- 外国国内法
- 互惠法庭实践。.
债权人应为以下可能的情况做好预算:
- 程序安全,
- 翻译费用
- 诉讼费
- 临时担保。.
强制执行完成前的临时扣押
债权人可能会担心债务人在强制执行程序期间转移资产。.
根据具体情况,债权人可能会考虑提出以下要求:
- 预防性附件
- 临时禁令
- 证据保存。.
债权人必须满足土耳其对所请求措施的单独规定。.
仲裁裁决的存在可以为索赔提供强有力的初步证据,但临时保护并非自动生效。.
申请书中应说明:
- 赔偿金额
- 绑定状态
- 土耳其资产
- 无法收回的风险
- 所请求的措施,
- 提供安全保障。.
仲裁条款能否阻止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条款一般不会阻止一方当事人寻求法院协助以获得紧急临时保护。.
预防性扣押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资产,而不是要求土耳其法院对仲裁案情本身作出裁决。.
债权人应确保临时申请符合以下规定:
- 仲裁协议
- 席位法
- 机构规则,
- 土耳其程序法。.
资产调查
在提起强制执行诉讼之前,债权人应调查被判决债务人在土耳其是否有资产。.
潜在资产包括:
- 银行账户,
- 房地产,
- 车辆,
- 应收土耳其客户的款项
- 土耳其公司股票
- 租金收入
- 知识产权,
- 可移动的商业资产。.
债权人还应核实债务人是否受以下条款约束:
- 现有附件,
- 抵押贷款,
- 协约,
- 破产
- 重组,
- 溶解,
- 清算。.
如果担保债权人对所有可用资产享有优先权,则可强制执行的裁决可能商业价值有限。.
和解与破产
仲裁裁决并不使债权人不受土耳其破产法的约束。.
如果债务人受到债务和解协议的保护,债权人可能需要:
- 向和约专员提交索赔申请。
- 遵守执法限制,
- 参与投票,
- 对索赔处理方式提出质疑。.
如果债务人破产,债权人一般会将债权提交给破产财产管理人,并按照适用的顺序参与分配。.
因此,强制执行策略应包括在土耳其诉讼程序之前和期间进行破产调查。.
土耳其强制执行判决的影响
一旦裁决获得批准并可执行,即可通过执行机构对土耳其资产强制执行该裁决。.
债权人可以提出以下要求:
- 银行账户附件
- 房地产附件,
- 车辆附件,
- 扣押第三方应收账款
- 股份扣押
- 出售附属房产。.
土耳其的强制执行决定本身并不能确定资产或转移款项的去向。.
收款仍然是一个独立的执行阶段。.
上诉
MÖHUK 将有关外国判决执行决定的上诉审查和执行的规定类比应用于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接受或拒绝执行的决定须遵循一般上诉程序,根据相关规定,上诉将中止执行。.
因此,债权人应当区分以下两者:
- 一审执行判决
- 上诉审查
- 可执行强制执行的所有权,
- 实际资产回收。.
在上诉程序进行期间,紧急临时保护可能仍然非常重要。.
不立即执行的确认
即使不需要立即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寻求承认。.
识别可能有助于确定:
- 债务已确定。
- 合同已终止。
- 该索赔被驳回。
- 某个具体问题最终定案,
- 同一争议不能再次提起。.
MÖHUK 第 63 条将执行规则适用于承认外国仲裁裁决。.
土耳其执法案件中的常见问题
仲裁条款存在缺陷
合同中对某个机构的引用有误,或者赋予法院和仲裁员的权限不一致。.
错误的法律实体
该裁决针对的是一家集团公司,而债权人则寻求属于另一家公司的资产。.
签字权争议
债务人辩称,签署仲裁条款的员工或经理缺乏授权。.
缺少协议
债权人提交了裁决书,但无法提供仲裁协议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
不完整的翻译
译文省略了法庭的管辖权分析或适用利益条款。.
服务错误
尽管知道新的注册地址,仲裁通知仍被寄往旧地址。.
条款外的裁决
仲裁庭裁决了一起因另一份没有仲裁条款的协议而引起的争议。.
待决的婚姻无效
债务人在债务所在地提起撤销诉讼,并请求在土耳其延期执行。.
公共政策论点被用作上诉理由
债务人重复了法庭已经驳回的事实和法律论点。.
无资产规划
债权人获得强制执行令后发现,债务人在土耳其没有可扣押的资产。.
实用分步指南
第一步:对奖项进行分类
决定:
- 座位,
- 程序法,
- 机构,
- 无论它对土耳其而言是否属于外国用途,
- 无论是最终决定还是具有约束力的决定。.
第二步:选择法律依据
检查该申请是否属于以下类别:
- 纽约会议中心
- MÖHUK,
- 另一项国际协议。.
步骤三:核实会议预订信息
确认:
- 合同是在另一个缔约国授予的。
- 根据土耳其法律,这是一起商业纠纷。.
第四步:审查仲裁协议
检查:
- 存在,
- 形式,
- 签字权
- 范围,
- 适用法律,
- 涵盖各方。.
第五步: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决定:
- 双方商定的执行地点
- 债务人的土耳其住所,
- 住宿地点
- 资产所在地
- 商业或民事法庭分类。.
第六步:收集原件
获得:
- 仲裁协议
- 奖,
- 机构认证
- 通知证明
- 结合状态的证据。.
步骤 7:完成认证
判断是否:
- 公证证明
- 机构认证
- 海牙认证,
- 领事认证
是必须的。.
步骤 8:准备土耳其语翻译
对所有文件进行一致性翻译。.
步骤九:调查资产
在提交破产申请前,应识别土耳其境内的资产和破产风险。.
第十步:考虑临时保护
评估是否需要采取预防性依附措施或其他保护措施。.
第 11 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要求:
- 全面执法
- 或者部分强制执行,
- 费用及适用利息。.
第 12 步:回应并驳回异议
准备以下方面的证据:
- 注意,
- 表示,
- 法庭组成,
- 程序,
- 范围,
- 绑定状态
- 可仲裁性
- 公共政策。.
第 13 步:完成上诉程序
监控执行是否暂停。.
第14步:开始强制执行
通过适当的强制执行程序,查封并出售土耳其资产。.
文件清单
债权人应准备:
- 原始或经认证的仲裁协议。.
- 原始仲裁裁决或经认证的仲裁裁决。.
- 证明裁决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证据。.
- 机构信函。.
- 服务证明和通知。.
- 相关情况下,请提供法庭任命文件。.
- 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翻译。.
- 认证或合法化文件。.
- 申请人的公司注册记录。.
- 土耳其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 如适用,需提供转让或合并文件。.
- 债务人的土耳其地址。.
- 土耳其资产信息。.
- 利息计算。.
- 部分付款证明。.
- 有关外国撤销程序的文档。.
常见问题解答
外国仲裁裁决能否由土耳其执行机构直接执行?
不。通常情况下,在对土耳其资产进行强制执行之前,需要土耳其方面做出承认或执行决定。.
《纽约公约》适用于土耳其吗?
是的。土耳其在遵守互惠原则和商业争端保留条款的前提下适用该公约。.
互惠保留条款是什么意思?
土耳其将本公约适用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
商业预订是什么意思?
该争议必须源于土耳其法律认定的商业法律关系。.
如果裁决是在非缔约国作出的,会发生什么情况?
执法可依据《德国联邦教育法》或其他适用的国际协议进行审查。.
判决必须是最终判决吗?
该判决必须已经生效并具有强制执行力,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部分最终裁决可以强制执行吗?
有可能,如果它最终且具有约束力地解决了一个可分离的问题。.
哪个土耳其法院有管辖权?
法院的管辖地为双方约定的地点;如果没有约定,则为债务人的土耳其住所、居住地或资产所在地。.
商业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
对于因商业纠纷而产生的裁决,一般情况下,商业初审法院是合适的专门法院。.
需要哪些文件?
仲裁协议、裁决书及经正式认证的土耳其语译本是主要文件。.
该奖项必须经过海牙认证吗?
并非所有情况下都自动如此。正确的认证途径取决于奖项、原产国和认证方法。.
债务人能否辩称仲裁员犯了错误?
普通的法律或事实错误本身并不构成拒绝的理由。.
土耳其法院能否重新考虑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并非一般性的案情上诉。审查仅限于已认可的拒签理由。.
债务人因缺席败诉而无法强制执行吗?
并非自动如此。关键在于是否提供了适当的通知和有意义的辩护机会。.
如果仲裁条款无效怎么办?
如果该协议根据适用法律无效,则可以拒绝强制执行。.
如果仲裁庭作出的裁决超过了当事方提交的裁决内容怎么办?
对于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部分,可以拒绝执行。但其中可分离的有效部分仍然可以执行。.
如果奖项已经预留给该席位了呢?
经驻地主管机关取消,属于公认的拒签理由。.
如果搁置案件仍在审理中怎么办?
土耳其法院可能会考虑推迟作出裁决,并可能根据《纽约公约》第六条要求提供担保。.
什么是不可仲裁性?
这意味着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纠纷无法通过仲裁合法解决。.
外国判决可以转移土耳其房地产的所有权吗?
直接影响土耳其财产物权的裁决可能会引发严重的仲裁性和专属管辖权问题。.
什么是公共政策?
它关乎土耳其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仅仅因为土耳其法院与仲裁员意见相左,就不应援引该原则。.
惩罚性赔偿可以强制执行吗?
这些措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公共政策和比例原则评估。它们并非自动生效或自动拒绝。.
利息和诉讼费用可以强制执行吗?
是的,只要包含在具有约束力的执行裁决中,并且不受公认的拒绝理由的限制。.
裁决可以以外币执行吗?
请愿书应遵循裁决的货币和支付规定,但须遵守土耳其的执行规则。.
债权人能否获得预防性扣押?
有可能,前提是土耳其方面提出的临时保护条件得到满足。.
上诉能否中止死刑执行?
通过 MÖHUK 适用的上诉规定,在上诉期间暂停执行强制执行决定。.
裁决只能部分执行吗?
是的。如果可执行部分可以分离,则可以部分执行。.
针对公司的裁决能否对其股东强制执行?
并非自动生效。股东必须根据裁决或其他法律依据承担单独的责任。.
如果债务人处于债务重组或破产状态,会发生什么?
获得赔偿的债权人将受到土耳其适用的破产和集体执行程序的约束。.
赢得强制执行诉讼就能保证获得付款吗?
不。债务人必须拥有足够价值的可供扣押的资产。.
结论
外国仲裁裁决通常不会直接针对土耳其境内的资产执行。.
胜诉方必须首先获得土耳其的承认或执行决定。.
《纽约公约》是主要的国际框架,其中:
- 该奖项是在另一个缔约国颁发的。
- 根据土耳其法律,该纠纷属于商业纠纷。.
如果《公约》不适用,则 MÖHUK 或其他国际协议可以提供法律依据。.
MÖHUK允许执行已成为以下情况的外国仲裁裁决:
- 最终且可执行,或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申请应提交至双方约定的地点。如无约定,则管辖地根据债务人的土耳其住所地、居留地或可扣押资产所在地确定。.
申请人必须提交:
- 仲裁协议
- 仲裁裁决
- 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证据
- 经过正式认证的土耳其语翻译。.
土耳其法院通常不会重新审理案件实质内容。.
只有在以下公认的理由下,才能拒绝强制执行:
- 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 缺乏适当通知,
- 无法提出辩护,
- 法庭组成不当
- 程序不合规
- 裁决结果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
- 裁决不具约束力,
- 奖项被撤销或中止
- 不可仲裁性
- 与土耳其公共政策相冲突。.
反对强制执行的一方必须证明其中几项理由。可仲裁性和公共政策可由法院直接审查。.
如果裁决只有一部分存在缺陷,而其余部分可以分离,则有可能进行部分执行。.
破产法院待决的撤销案件并不自动终止土耳其的破产申请。土耳其法院可以延期审理,并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
即使强制执行令获得批准并可以执行,债权人仍必须启动土耳其的执行程序并确定债务人的资产。.
因此,裁决的实际价值不仅取决于其法律效力,还取决于:
- 资产所在地,
- 现有附件,
- 抵押贷款,
- 协约,
- 破产
-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最安全的策略是在仲裁期间准备强制执行证据,保存所有送达记录,尽早调查土耳其资产,并在债务人有时间转移财产之前考虑临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