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提供住宿和庇护所协助移民滞留该国的罪行
人口走私并非仅限于非法入境。土耳其刑法第79条也将协助外国人滞留该国的行为定为犯罪。在此背景下,提供住宿或庇护的行为也被视为人口走私。
土耳其的 地缘政治位置、其在通往欧洲的移民路线上的战略地位以及频繁的移民流动,使得此类犯罪在实践中成为热点。尤其是在边境城市和都市区,窝藏移民、出租房屋或工作场所、提供仓库或酒店供其使用等行为屡见不鲜。
1. 法律依据
1.1. 土耳其刑法典第79/1条
“以非法手段将外国人带入本国或使其留在本国,直接或间接目的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
由此可见, 允许他人留在该国本身就是一项独立的刑事犯罪。
1.2. 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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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 任何人都有可能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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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 外国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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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词: 提供住宿、庇护、储存、提供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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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获取经济利益。
2. 提供住宿和招待的行为
2.1. 确保场地安全
这意味着为移民提供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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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房子里的一间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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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仓库分配给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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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酒店或宾馆伪造入住记录。.
2.2. 主机托管
它旨在积极促进移民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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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中接待移民(以提供福利作为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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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们提供食物、饮水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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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他们能够秘密停留较长时间。.
3. 犯罪构成要件
3.1 材料元素
使移民能够留在该国。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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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供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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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藏,掩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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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交通和食物支持就足够了。.
3.2 精神元素
犯罪者必须具有犯罪意图。此外,《土耳其刑法典》第79条 犯罪目的是为了获取物质利益 。
3.3. 非法性
移民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在该国的居留权, 则不构成犯罪。例如,将房屋出租给持有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并不违法。
4. 企业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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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遂: 如果已达成协议为移民提供住宿,但犯罪者被抓获,则该犯罪仍处于未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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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 如果多人扮演不同的角色(提供住所、提供食物、储存安全物资),则所有参与者都负有责任。
5. 最高法院的判决
5.1.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2015/3863。.
为移民提供庇护构成犯罪的一部分,该犯罪涉及 协助移民留在该国 。被告辩称“我出于好意”,但由于其中涉及经济利益,因此辩护理由不成立。
5.2.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3331,判决编号 2018/14230。.
将移民安置在封闭且不卫生的环境中,如同仓库一般,既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也造成了危及生命和尊严的状况(土耳其刑法典第 79/2 条)。
5.3.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6/13955,判决编号 2018/7483。.
将移民挤在一间小房子里构成犯罪构成要件;此外,由于存在加重情节,刑罚加重。.
6. 关于扣押和没收
用作庇护所的房屋、仓库或工作场所不会被直接 没收 。这是因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4条,没收仅适用于用于实施犯罪的物品。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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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移民那里获得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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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搭建临时住所的车辆(例如,小型巴士、货车)可能会被没收。.
7. 国际法视角
7.1.《巴勒莫公约》
土耳其是《巴勒莫议定书》的签署国之一,该议定书不仅涵盖“引进”移民的行为,还涵盖在土耳其境内“窝藏”移民的行为,这构成了偷渡移民。.
7.2. 欧洲人权法院(ECtHR)
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中,以违反人类尊严的方式安置移民被视为国家的积极义务之一。
8. 具体场景(原始示例)
事件:
在马尔丁,一名叫HK的男子在其位于市中心的家中收留了15名从叙利亚非法入境的移民。他向每名移民收取500美元。这些移民在一次警方行动中被捕,他们当时的生活条件极其恶劣。.
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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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住宿场所: 非法闯入民宅 → 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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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 移民实际居住在房屋内 →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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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利益: 收受 500 美元 → 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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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生命和尊严的危险状况: 拥挤和不卫生的环境→恶化的情况。
结论:被告人 土耳其刑法典第 79/2 条 。
9. 结论
为移民提供住宿和庇护,使他们能够留在该国,是人口走私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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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者为移民提供藏身之处或庇护所,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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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利益是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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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房条件违反人类尊严,则适用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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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对此事的裁决非常严格,不接受援助抗辩。.
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裁决:2015/49 复审
1. 决定的主题
案件指控被告提供车辆和船只,非法将外国移民从土耳其运送到希腊,并按人头收取费用。这些移民在启航前被安全部队逮捕。.
当地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79条(偷渡人口)判处被告人有罪。该案被上诉至最高法院第18刑事庭。
2. 最高法院的评估
2.1 企业
这些移民被安置在一艘船上,准备非法越境。然而,由于安全部队的行动,越境行动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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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土耳其刑法典第35条(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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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意图很明确,而且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实施。.
2.2. 感兴趣的因素
文件记录显示,每个移民都被收取了一定数额的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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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强调,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是人口走私的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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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帮助目的而采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显然其中涉及利益。.
2.3. 加重情节——危险状况
船上载满移民,超出其承载能力, 危及生命和尊严的危险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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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表示,在本案中,应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79/2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
2.4. 扣押和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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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用的船只和现金已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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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调,这些物品应作为审判结果予以没收。.
3. 决策结果
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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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法院的评估并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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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考试次数和提高合格率两项措施 都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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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推翻了原判,并指出扣押令也需要有正当理由。
4. 该决定的意义
a) 就犯罪未遂而言
在人口走私中, 启动行动就足够了;实际越过边境并不是必需的。
b) 从利益要素的角度来看
被告人收受移民款项这一事实构成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此而言,该判决澄清了法律理论中“援助与受益的区别”这一争论。.
c) 就特殊情况而言
以不人道和危及生命的条件运送移民,应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d) 就癫痫发作而言
犯罪工具和所得款项 被没收和扣押 。
5. 结论
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2015/49号判决确立了以下关于人口走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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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犯罪未遂也构成犯罪,但处罚会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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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物质利益 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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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生命和尊严构成威胁 ,则适用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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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和没收令必须有正当理由才能发出。
该决定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先例,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它都 对未遂、加重情节和扣押这三者进行了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