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图偷渡移民
由于土耳其的地缘政治位置、其在移民路线上的地位以及其作为通往欧洲的边境口岸的作用, 人口走私 土耳其刑法 第79条 不仅在完成时受到处罚,而且 在未遂阶段 。
1. 偷渡罪(土耳其刑法典第79条)
1.1 定义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79/1条:
“以获取物质利益为直接或间接目的,将外国人带入本国或使其非法滞留本国,或协助土耳其公民或外国人离开国外”构成人口走私罪。.
1.2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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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3至8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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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可判处 10,000 天的司法罚款。.
2. 未遂的概念(土耳其刑法典第35条)
2.1 一般描述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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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死刑的方式如同犯罪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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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超出犯罪主体控制范围的原因而无法完成的犯罪行为,应按未遂犯罪的范畴予以处罚。
2.2 企业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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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 犯罪者必须有实施犯罪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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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实施: 必须采取措施直接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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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宜性: 行为必须适合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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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 犯罪行为必须由于犯罪者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完成。
3. 企图偷渡移民
3.1. 行政行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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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正被塞进车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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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护照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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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还没来得及起航就被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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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移民一起在边境口岸被抓获。.
👉 这些步骤表明犯罪行为已经开始,并且已经尝试实施犯罪。.
3.2. 未完成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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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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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抛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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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家园的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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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件的检测。.
在这些情况下,犯罪行为 仍处于未遂阶段。
4. 企图偷渡移民的处罚
4.1. 一般规则(土耳其刑法典第35/2条)
对于未遂犯罪,犯罪者将受到与其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同的处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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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犯罪者的意图和造成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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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期 可以减少四分之一到四分之三。
4.2 应用
如果发生偷渡未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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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8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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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用途特殊,因此符合折扣条件。.
例如:如果被告被判处 6 年监禁,由于未遂犯罪,刑期可减至 3 年 6 个月。.
5. 最高法院的判决
5.1.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2015/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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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将移民送上船,但海岸警卫队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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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犯罪行为尚未完成, 有关未遂犯罪的 ,刑期被减轻。
5.2.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3331,判决编号 2018/14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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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移民被送上车,但在越过边境之前就被抓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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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裁定,“由于该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5.3.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6/13955,判决编号 2018/7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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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被留在一辆没有空气的封闭车辆中,但偷渡并未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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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适用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并 情节加重 而加重处罚
6. 国际法视角
6.1 巴勒莫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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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偷渡人口行为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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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图犯罪和参与犯罪也是应受惩罚的。.
6.2. 欧洲人权法院(ECt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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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口走私有关的犯罪属于国家边境安全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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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欧洲人权法院强调,不应施加“过重的惩罚”。.
7.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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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与协助的区别: 虽然有时有人指控被告的行为意图是“协助”,但如果存在自利因素,则适用有关教唆未遂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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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杀企图从哪个阶段开始? →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即使只是将移民塞进车辆也构成谋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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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法院对未遂犯罪适用不同的减刑率,导致判例法不一致的问题。
8. 具体场景(原始示例)
事件:
在伊兹密尔的迪基利区,一名叫AY的人达成协议,非法将20名叙利亚移民运送到希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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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们乘坐小巴前往海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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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被送上船,但在启航之前,宪兵队执行了一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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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无法完成。.
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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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从移民那里收受了钱财→其中存在不可告人的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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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移民送上船的行动已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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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启航前被捕 → 该罪行仍停留在未遂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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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35条,刑期减半 。
9. 结论
企图偷渡移民罪需要同时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79 条和第 3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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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执行行动 足以确立一项事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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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行为因犯罪者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完成,则适用有关未遂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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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强迫移民上车或签发假护照等行为构成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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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的确定方法是减轻原先意图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刑罚。.
因此,在实践中,法院正确区分准备行为和执行行为对于确保公平审判至关重要。
让我们来考察一下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的相关先例(判决编号:2015/3863)。.
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裁决:2015/3863 复审
1. 决定的主题
案卷显示,被告组织非法偷渡移民出境,向他们收取费用,并将他们运送到沿海地区。然而,这些移民在越境前就被安全部队抓获。.
当地法院 土耳其刑法典第 79 条 判处被告人有罪
2. 最高法院的评估
2.1. 初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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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曾采取行动,非法将移民偷渡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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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 由于犯罪者无法控制的原因 (海岸警卫队的行动),犯罪未能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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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 土耳其刑法典第35条(未遂) 。
2.2.合格州
经查明,这些移民被塞进一辆严重超载的小巴里,车厢内空气稀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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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移民在运输过程中所处的条件危及他们的生命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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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最高法院表示,应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79/2 条规定的加重情节。
2.3. 自利因素
已证实被告向移民收取了每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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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再次确认,这一要素是人口走私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4. 扣押令
事件中使用的车辆和从移民手中夺取的钱财既被视为证据,也被视为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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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扣押和没收这些物品 是合法的。
3. 决策结果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八刑事庭仅以地方法院适用基本刑罚 为由,推翻了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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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既没有考虑尝试次数的减少,也没有考虑合格程序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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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扣押和没收决定也没有正当理由。
4. 该决定的意义
a)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
已经再次明确,即使是未遂的偷渡移民犯罪也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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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动→将移民装载到车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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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分子无法控制的障碍 → 执法行动。.
b) 就特殊情况而言
侵犯移民尊严和危及移民生命的行为应处以更严厉的惩罚。
c) 就癫痫发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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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工具→犯罪过程中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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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是犯罪所得,
应该予以没收和扣押。
5. 结论
最高法院第十八刑事庭在其第2015/3863号判决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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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偷渡移民者将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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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生命和尊严的情况应视为加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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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车辆和所获赃款应予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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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调,地方法院对这些原则的适用不足构成了撤销判决的理由。.
该决定 土耳其刑法典第 35 条关于未遂犯罪的规定、第 79 条关于加重情节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典中的扣押规定 均构成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