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土地登记簿维护错误造成的损失,向国家申请赔偿
致值班初级民事法院
伊斯坦布尔
原告: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地址
代表:律师 [姓名首字母] – [一般位置信息]
被告:财政部
主题:因土地登记记录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未指明索赔诉讼)
索赔金额:[如上所述] TL
解释:
1. 委托人 是编号为[不动产,地块编号]的不动产的实际所有人,该不动产的描述如下:[不动产概况]。(土地登记记录附录1)
2. 在[欺诈性销售日期],客户的财产被使用伪造的身份和文件非法转移给他人。在这些交易过程中,土地登记处没有尽到应有的尽职调查义务,也没有妥善核实身份和文件。.
3. 客户于[确定日期]获悉此情况后,提起诉讼,要求注销并登记产权证。法院受理了部分诉讼请求,并裁定注销部分被告的产权证。然而,剩余的[具体份额]房产仍登记在第三方名下。.
4. 土地注册处在本案中存在疏忽行为。他们没有进行任何基本的调查以发现伪造行为,甚至连比对签名和照片等基本预防措施都没有采取。我的委托人因这种疏忽态度而遭受损失。.
《土地登记条例》第5150号第18条明确规定,在土地登记交易中,有义务尽职尽责地准确识别合法所有权人。在本案中,土地登记处未能履行此项义务。.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007条,国家对因土地登记簿维护错误造成的损失负有责任。在本案中,我的委托人因土地登记处的疏忽而遭受了物质损失。这些损失包括土地所有权注销诉讼的费用、律师费以及房产价值的下降。.
根据最高法院第五民事庭2013年5月2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3/3764和2013/9934的判决,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1007条规定,国家对因维护土地登记簿而造成的一切损害负有责任。该责任并非基于过错;即使土地登记官员并无过错,国家也有义务对在维护土地登记簿过程中对个人财产权造成的任何损害进行赔偿。.
同样,最高法院第四民事庭于 2009 年 3 月 31 日作出的第 2008/8835 号和第 2009/4694 号判决指出,如果由于土地登记过程中未能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控制,导致非真正所有者的人得以在土地登记处进行交易,则国家将对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7. 最高法院的裁决,如本案所示,明确确认了国家在土地登记保存不当的情况下的责任。.
8. 如果交易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国家的责任就会受到质疑。.
最高法院第二十民事庭于2011年12月13日作出编号为2011/13660和2011/14621的判决,其中指出:“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4721号第1007条(《土耳其民法典》第743号第917条),国家应对因土地登记簿保存不当而给个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应等于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登记簿注销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指土地所有权人因土地登记簿注销而导致的资产减少。赔偿金额应足以使受害方的资产恢复到未发生该损害行为时的状态。”
因此,因土地登记注销和登记诉讼而产生的费用和成本,以及为这些费用支付的任何利息,都必须从被告国库中收回。.
9. 为了充分确定我方客户所遭受的损失程度,我们请求专家进行鉴定以确定财产价值。.
我们还要求从相关土地登记处和市政当局获取必要的文件,以便对类似房产进行估价。.
- 证据:1.土地登记记录,2.最高法院判决[案件编号],[判决编号],3.现场勘查,4.专家鉴定,5.证人证词及其他法律证据。.
- 法律依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第 1007 条及其他相关法律。
- 结论和请求: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请求受理此案。
- 向土地登记处申请查阅相关房产的土地登记记录。
- 应要求相关土地登记处提供与待估房产所在区域面积相近、估价日期大致相同的房产的可比销售记录。
- 要确定可比房产的每平方米价值(该价值将作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由土地平方米市场价值评估委员会在估价日确定),应向相关市政房产税办公室索取该价值。
- 我们请求接受我们的合法索赔,确定并向被告收取因土地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并保留我们要求进一步赔偿的权利,责令被告支付[如所述]土耳其里拉作为物质赔偿,以及自交易日[日期]起产生的法定利息。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对方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原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