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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

 移交占有权的义务(交付条件)

动产质押的基本原则是“交付”。只有债权人占有质押财产,质押权才会产生。.

  • 禁止司法交付: 如本条最后一段所述,如果动产仍实际处于债务人的占有之下,仅仅在纸面上声明“质押”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 目的: 防止债务人通过质押或出售其持有的资产误导市场(制造虚假抵押品)。

从无权处置的人处取得抵押物(诚信保护)

文章第二段提供了一项至关重要的保障措施,以保护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 情景: 如果有人将不属于自己的物品(例如,自己租借的物品)抵押给其他人,就好像自己是所有者一样,会发生什么情况?
  • 保护: 如果债权人在质押财产时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被质押人是所有权人(并且是出于善意),则质押权有效成立。
  • 限制: 此项保护受占有权相关规定的约束(《土耳其民法典》第988-990条)。例如,如果物品未经所有者同意而被取走(被盗或遗失),即使债权人出于善意,通常也无法取得留置权(某些例外情况除外)。

保留第三方权利

如果在质押之前,质押的动产上存在其他权利(例如其他留置权或留置权),并且新的质权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这些权利,则先前权利持有人的优先权继续有效。.

A. 动物承诺(动物登记)

这项规定出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从事农业和畜牧业的人员获得融资。.

  • 不转移占有权: 农户可以抵押牲畜而无需交付(仍将它们留在畜棚中)。这样,他既可以偿还债务,又能继续从牲畜那里获得牛奶、羊毛或劳动力。
  • 有限债权人团体: 此类质押不能以任何人为受益人。只有获得主管机关许可的机构(银行等)和合作社才能接受此类质押。
  • 登记要求:质押一经在执法办公室维护的特殊登记册中登记,即生效。

B. 已在登记册中登记的其他动产(一般例外)

这条条款是现代法律中最重要的一项规定,它扩大了动产质押的范围。如果动产已经过国家登记(例如汽车),则无需实际交付即可进行质押。.

  • 登记要求: 对于机动车辆(交通登记)、工程机械或类似货物,必须进行登记,留置权通过在相关登记簿中做记录来确立。

 设立艺术承诺的条件

在动产质押中,占有(持有该财产)至关重要。由于一项财产不能同时由两个人占有,立法者选择了“书面通知”的方式:

  • 第一债权人占有: 该财产目前由第一(优先)债权人占有。
  • 书面通知: 所有者(债务人)向第一债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该通知包含以下指示:“当我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请不要将财产归还给我;请将其交付给第二债权人。”
  • 以占有权转移方式通知: 向第一债权人发出的此通知视为向第二债权人转移占有权。因此,第二质权依法成立。

 排序和剔除

  • 优先权: 第一债权人在收到全部债务清偿之前,不得将财产转让给第二债权人。当财产出售时,首先支付第一债权人的款项,剩余款项支付给第二债权人。
  • 第一债权人的角色: 通过这项通知,第一债权人也承担了一种“受托人”的角色。如果债务清偿后,第一债权人将货物退还给债务人,导致第二债权人遭受损失,则第一债权人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分期付款 

转抵押是指持有动产作为抵押品的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将该动产抵押给其自身的债权人,以担保其所欠债务。.

A. 同意要求和财产保护

立法者制定了一项关于债权人处置抵押财产权利的严格规定:必须 得到债务人(抵押人)的同意。

  • 为什么需要征得同意? 担保债权人并非财产的所有者,而仅仅是财产的“占有者”(即持有该财产的人)。由于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债务人,因此再次将该财产用于他人的债务,构成对债务人财产权的干涉。
  • 风险分配: 如果债权人在未经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质押给另一方(次级质权人),则该交易对债务人无效。即使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债权人仍可能对次级质押期间财产的损坏或灭失承担责任。

B. 未经同意进行二次担保的后果

如果债权人在未经所有者知情或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抵押给他人:

  1. 非法占有: 如果次级质权人没有诚信行事,原所有人始终可以收回其财产。
  2. 损害赔偿责任: 原债权人有义务赔偿债务人因债务人危害其财产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损害。

 质押完全终止(丧失占有权)

当以下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动产质押将从法律体系中解除:

  1. 丧失占有: 财产离开债权人的占有(被盗、丢失或赠予他人)。
  2. 无法追回: 当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从取得财产的人(第三方)处追回财产时(例如,如果财产是善意地卖给某人的)。

_如果财产是被违背债权人意愿从其处窃取的,只要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占有诉讼收回财产,留置权就不会消灭。只有当财产“无法收回”时,留置权才会终止。.

A. 中止质押(将财产转移给债务人)

文章第二段规范了实践中常见的错误及其法律后果:

  • 情景: 如果债权人将抵押财产(例如,一件建筑设备)返还给债务人临时使用,会发生什么情况?
  • 法律后果: 质押权并未完全终止,而是 “中止”
  • “待决”的含义: 如果财产在债务人占有之下,而债务人将其出售或质押给第三方,债权人不能以“我享有质押权”为由提出异议。换言之,债权人一旦将财产归还给债务人,便失去了质押权提供的(针对第三方的)保护。当财产归还给债权人时,质押权即重新生效。

B. 返回义务的本质

由于质押权是依附于主债务的次要(附属)权利,因此,一旦债务清偿,质押存在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 终止原因: 归还质押物的义务不仅始于偿还债务之时,而且始于债权人放弃其债权、质押财产被毁坏或质押期限届满(如果质押是固定期限的)之时。
  • 归还给谁? 文章对范围做了宽泛的定义,称其为“归还给合法所有者”。这个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后来获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方。

C. 誓词不可分割原则

文章第二段为债权人提供了类似于非常强大的 留置权的

  • 部分付款障碍: 即使债务人已支付 90% 的债务,债权人仍可继续保留全部财产,除非支付剩余的 10%。
  • 部分质押: 如果质押物是一组物品而非单件物品(例如,10条金手镯),则债权人不能在偿还一半债务后要求其归还5条手镯。每件质押物上的质押权持续有效,直至债务全部偿清。

 基于过错和举证责任的责任

立法者已就债权人责任问题采取了严格的制度:

推定: 如果抵押财产发生意外(被盗、损坏、破损),法律推定债权人有过错。

举证责任转移:如果债权人希望免除责任,则必须证明其在损害发生时并无过错(例如,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地震或尽管采取了所有预防措施仍然无法避免的事件造成的)。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这一点,则必须赔偿损失。.

A. 加重责任案件

如果债权人超越其权限,甚至连过错要求都不需要了:

未经同意的转让或质押:如果债权人在未经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将财产转让给其他人,或将其质押给其他人(转质押),即使是“不可预见的情况”(事故),债权人也需承担责任。.

结论: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以“这不是我的错,是火灾发生的”为由逃避责任,因为正是他们自己造成了财产在那里或当时由该人占有。.

B. 请求将款项转换为现金的权利

如果债务没有按时偿还,债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抵押的动产(抵押权法的禁止 也适用于此)。

  • 权限: 债权人唯一的合法追索权是利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局)要求出售抵押财产并从所得款项中收回债务。
  • 占有的优势: 由于财产已在债权人的占有之下,因此启动法律程序和保障财产安全比通过房地产抵押要实际得多。

C. 担保的财务范围

抵押的动产不仅可以作为本金债务的担保,还可以作为与该债务相关的其他附属债权的担保。法律规定,可以从售房款中优先收回的项目如下:

  1. 本金金额: 合同中规定的基本债务金额。
  2. 合同利息: 指债务偿还完毕前产生的利息,且该利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3. 催收费用: 清算抵押物所产生的执行费用、通知费用和法律费用。
  4. 逾期付款利息(违约利息): 依法或依合同约定,为补偿未按时偿还债务而产生的利息。

插件状态

“质押包括动产及其附属物。” 与不动产质押一样,在动产质押中,“附属物”(附属物)也从属于主财产。

A. 分离的天然产物(收获物)的回收

“除非另有约定,债权人有义务在动产不再是抵押物组成部分时,将抵押物中的天然产物返还给所有人。” 这强调了在动产质押中,债权人仅享有“担保权”,而非“受益权”。

  • 规则: 当抵押动物的后代出生,或者抵押树木的果实被收获(不再是财产的组成部分)时,债权人必须将这些产品交付给所有者(债务人)。
  • 例外: 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这些物品也将作为抵押品,或保留给债权人。

 现金转换时的范围

“质押也包括在清算过程中作为主要资产组成部分的天然产品。” 如果质押资产通过强制执行出售,而此时这些产品尚未与主要资产分离(例如,树上还挂着的水果或未出生的后代),则这些产品将与主要资产一起出售,所得款项支付给质权人。

A. 时间优先原则

当动产质押物有多个索赔人时,谁先收取索赔款由登记日或交付日决定。.

  • 设立日期至关重要: 质押权依法设立的日期(通常是所有权转移或登记的日期)决定了债权人的优先权。
  • 偿付优先顺序: 当质押的动产变现时,所得款项首先支付给优先顺序最高的债权人。但是,如果优先债权人获得全部债权后仍有剩余,则剩余款项支付给次优先债权人。

B. 渐进式学位制度

与不动产抵押不同,在动产抵押中,晋升至空缺等级的规则自动适用。.

  • 例如,如果第一顺位债权人的债权到期,第二顺位担保债权人将自动升至第一顺位。.

C. 不同类型承诺的排名

根据该条款,当一项财产同时设有以交付为条件的质押(第939条)和登记质押(第940条)时,应考虑两者的设立日期。设立较早的质押对债权人具有优先权。

拘留权的条件 

监禁权的产生,必须同时满足三个基本条件:

  1. 占有: 财产(动产或流通票​​据)必须在 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由债权人 。对以武力或非法手段占有的财产,不享有留置权。
  2. 到期日: 债务必须到期(到期)。
  3. 连接(Konnexity): 债务与被查封财产之间必须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 商业推定: 如果双方是商人,并且关系源于商业交易,则推定货物与应收账款之间存在法律联系。
    • 善意取得: 如果债权人出于善意,在不知道货物不属于债务人的情况下接收了货物,则可以对原所有者行使该权利。

A. 无法使用的情况 

并非所有物品都能被设定留置权。法律规定了两个主要障碍:

  • 从性质上讲: 不能兑换成现金的物品(例如,具有情感价值的文件或私人信件)不能被监禁。
  • 义务与指示: 如果债权人在收到货物后承诺将货物交付至特定地址,或者债务人指示债权人不得将货物用于除此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则债权人不得违反该承诺扣押货物。(这也包括违反公共秩序的情况)。

B. 破产(第952条)

本条款为债权人提供“紧急”保护,以防债务人破产或无力偿还债务。

  • 无需等待到期日: 即使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也可以扣押财产。
  • 指示失效: 债务人在交付货物时所作的指示,例如“送到这里”,在债务人破产(或破产被发现)时对债权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保留该财产以保护自身权益。

C. 监禁权的后果(第953条)

拘留权不仅是“扣押”的权力,也是 “隐蔽人质”

  1. 财产扣押: 如果债务未偿还,债权人可以通知债务人,并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出售财产,就像抵押资产一样。
  2. 流通票据: 如果被扣押的物品是“已登记”票据(需要背书和交付),则执行机关代表债务人执行必要的程序,完成将其兑换成现金的过程。

 “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证据争议”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939条,质押的基本要素是交付。然而,在实践中,债务人可能会主张该财产并非作为质押交付,而是用于“借贷”或“维修”目的。.

解决方案:动产质押协议的证明适用一般规定。但是,根据第939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如果认定财产仍在债务人控制之下,则质押权直接无效。法院会审查谁实际控制了该财产(例如,存款单、钥匙交接等)。

A. 关于监禁的“关联性”的讨论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950条规定,索赔与财产之间必须存在联系。.

问题:由于车主欠修理厂一笔旧债(A),修理厂能否对留在修理厂进行维修的车辆(B)行使留置权?

法律解释:如果当事人并非商户,修理人只能就本次修理工作产生的债务行使留置权,而不能用于偿还以往的债务。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商户,则根据第950/2条的推定,推定存在关联关系,货物可以作为以往商业债务的担保而被扣押。.

B. 规避《联邦法院法》第949条禁令

债权人为了利用债务人的弱势地位,有时会选择“承诺出售”或“委托转让”协议,而不是正式的“质押协议”。.

上诉法院的判例:如果交易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担保债务(以抵押物为目的的转让),法官将依据《合同法》第949条认定该合同无效。换言之,即使债权人声称“我购买了这处房产”,但如果其背后存在债务担保关系,则该房产的所有权不能直接转移给债权人;该房产必须通过强制执行程序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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