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安全措施:法律性质、类型、适用条件和最新发展
刑法中的安全措施:法律性质、类型、适用条件和最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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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中,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并非仅限于监禁或罚款。土耳其刑法典除了传统的刑罚外,还 “安全措施 ”的独立制裁体系。安全措施旨在防止犯罪者再次犯罪、保护社会、消除犯罪所得的经济利益、将犯罪工具从法律体系中移除,以及限制犯罪者的某些权利和权力。
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2条明确规定了合法性原则,该原则不仅体现在处罚方面,也体现在安全措施方面。据此,任何安全措施均不得适用于法律未明确界定为犯罪的行为,也不得实施法律未预见的安全措施。此外,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3条,安全措施必须与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因此,安全措施并非法官可随意裁量的预防手段,而是受合法性和相称性原则约束的刑事制裁措施。.
在土耳其刑法典的总体体系中,安全措施主要 第53至60条 。这些条款包括:
这些措施包括剥夺某些权利、没收财产、没收收入、针对儿童的安全措施、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与累犯和特别危险的罪犯有关的制度、驱逐出境以及与法人实体有关的安全措施。
虽然其中一些规定直接基于犯罪者的危险性,但诸如没收财产和剥夺某些权利等措施则基于犯罪与特定资产或权利使用之间的关联。因此,在当代刑法中,仅仅将安全措施定义为“消除危险人员”是不够的。.
一、安全措施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1. 安全措施的定义
安全措施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出现的刑法制裁措施,其主要目的是防止个人再次犯罪、保护社会或消除与犯罪相关的危险源。.
惩罚主要关注犯罪者对所实施的非法行为的罪责,而安全措施往往 以预防和保护未来为目的 。
然而,不能说土耳其刑法典中的所有安全措施都基于犯罪者的个人危险性。例如:
-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包括评估该患者对社会构成的危险。
- 在没收财产时,犯罪行为与财产或经济价值之间存在联系。
- 在针对法人实体的具体措施中,犯罪与法人实体的活动和利益之间的关系。
- 在剥夺某些权利的情况下,要考虑所犯罪行的性质和定罪情况。
它很显眼。.
因此,安全措施应被视为服务于不同法律目的的机构,但根据土耳其刑法典,它们被归入同一类制裁措施之下。.
二、惩罚与安全措施的区别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45条,处罚 监禁和罚款 。安全措施是另一类单独的法律制裁措施。
惩罚与安全措施的根本区别在于制裁所依据的法律依据。.
惩罚本质上是对犯罪者过失行为的回应。相比之下,安全措施则更侧重于保护、预防、降低危险以及消除犯罪造成的违法状况。.
对于精神病患者而言,这种区别尤为重要。虽然一个人可能因缺乏犯罪能力而被认定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其对社会持续构成危险,则仍可能受到安全措施的约束。因此,刑事责任与保护社会是分开的。.
然而,合法性、司法裁决、比例原则、法律确定性和尊重基本权利的原则适用于这两种制裁。
土耳其刑法典第7/3条也对安全措施的实施时间作出了具体规定。据此,安全措施的执行制度适用判决时有效的法律。.
三、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是不同的。
在实践中,安全措施和保护措施这两个概念经常被混淆。
逮捕、拘留、羁押、司法控制、搜查和扣押 都是与刑事诉讼程序相关的保护性措施。其目的并非惩罚个人,而是为了确保调查或起诉的正常进行、证据的保存,以及在必要时执行判决。
安全措施是属于实体刑法范畴的法律后果。.
例如,在调查阶段扣押犯罪现场使用的车辆是一种临时保护措施。但是,如果符合条件,在审判结束时决定没收同一辆车则是一种最终的安全措施。
这一区别极其重要,尤其是在对财产权干预进行法律监督方面。.
四、剥夺行使某些权利的权利——土耳其刑法典第53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 53 条规定,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监禁的人,其行使某些权利将受到限制。.
根据这项规定,在公职、某些选举和政治权利、父母和监护权、法人实体中的管理或监督角色以及需要获得许可的职业或艺术实践等领域,可能会出现权利剥夺的情况。.
然而,近年来,土耳其刑法典第53条的规定因宪法法院的判决和立法修正案而发生了显著变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必须考虑宪法法院2015年作出的部分撤销判决以及第7242号法律所作的修正。最高法院在近期的裁决中也强调,法院在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53条时,必须依据上述宪法法院的判决和后续的立法修正案。.
土耳其刑法典第 53/3 条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特别是对于那些刑期被缓刑、在监督释放下服刑或被有条件释放的人。.
此外,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3/4 条,第一款中提到的取消资格不适用于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人,也不适用于短期监禁刑罚被缓刑的人。.
因疏忽而犯下的罪行,土耳其刑法典第 53/6 条。
如果因违反特定职业或艺术实践中要求的注意义务和勤勉义务,或违反交通法规而犯下过失犯罪,法院可以决定禁止其在特定时期内从事该职业或艺术,或者吊销其驾驶执照。.
最高法院刑事大会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3/6 条中的“或”字,认定禁止从事某种职业或艺术与吊销驾驶执照是两种替代措施;不能同时实施这两种措施。.
五、财产没收——土耳其刑法典第54条
没收是刑法中最重要的财产安全措施之一。.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4 条规定,只要它们不属于善意的第三方;
- 用于实施故意犯罪,
- 致力于实施犯罪
- 犯罪造成的
法院可下令没收该财产。.
为犯罪目的而准备的物品,只有当其对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或一般道德构成危险时,才能予以没收。.
如果没收的货物被销毁、处置、消耗或以其他方式无法没收,则可以命令没收与没收货物价值相等的金额。.
比例原则
土耳其刑法典第54/3条规定了比例原则的重要保障。如果认为没收财产的后果比犯罪行为本身更为严重,因而有悖公平,法官可以不予下令没收财产。.
当车辆、机械、动产或其他具有高经济价值的物品被用于相对较轻的犯罪时,这一规定尤为重要。.
对宪法第35条保障的 财产权的干涉 ;仅仅存在干涉的法律依据并不足以构成干涉,必须在公共利益和个人财产权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在未评估财产所有人与犯罪的关联、过错、所获利益以及财产性质的情况下,自动适用没收制度可能会造成比例问题。
保护善意第三方的财产权也是没收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六、没收收入——土耳其刑法典第55条
与没收财产不同,没收犯罪所得旨在消除犯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5条;
- 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
- 犯罪对象,
- 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
可以下令没收物质资产以及因评估或变现这些资产而产生的经济收益。.
但是,如果能够将物质利益返还给犯罪受害者,则应首先实施对受害者的赔偿机制,而不是没收所得。.
例如,如果通过欺诈获得的钱款直接属于受害者,那么必须将其归还给受害者,而不是上缴给国家。.
如果通过犯罪获得的资产无法追回,则可以没收这些资产的等值金额。.
没收资产背后的基本逻辑非常明确:
“犯罪不能成为牟利的手段。”
尤其是在毒品走私、欺诈、贿赂、有组织犯罪、洗钱和经济犯罪案件中,没收犯罪所得对于消除犯罪背后的经济动机具有重要意义。.
七、针对儿童的安全措施——土耳其刑法典第56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 56 条没有直接规定针对儿童的具体安全措施类型,而是规定这些措施将在相关法律中予以确定。.
关于此事的主要法规 第 5395 号儿童保护法。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5条;
- 咨询公司
- 教育,
- 关心,
- 健康,
- 庇护所
相关措施已经到位。.
然而,这之间存在重要的法律区别。根据《儿童保护法》第十一条,该法规定的保护和支持措施 针对已犯罪但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儿童的特定安全措施 。
因此,对于每个犯下罪行并负有刑事责任的儿童,自动将《儿童保护法》第 5 条规定的措施作为“安全措施”加以实施是不正确的。.
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最近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作出的裁决也指出,这些条款在涉及有刑事责任的儿童时存在错误适用。.
与成人刑法不同,青少年刑法的主要目的不是惩罚,而是 教育、改造、保护和重新融入社会 。
第八条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土耳其刑法典第57条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特定安全措施是基于危险性原则的安全措施的最典型例子。.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7/1 条规定,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应当受到安全保护和治疗措施,并被安置在高度安全的医疗机构接受保护和治疗。.
此举的目的并非惩罚个人,而是既要治疗患者,又要控制其可能对社会构成的危险。.
2025年的主要变化
2025年12月24日通过的 第7571号法律,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近年来最重大的改革之一。该法律于2025年12月25日刊登在第33118号官方公报上。
对于因某些罪行而受到土耳其刑法典第 32/1 条安全措施约束的精神病患者, 在机构中的最低居住期限 。
因此;
如果所涉罪行应判处加重终身监禁或终身监禁,则服刑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如果所涉罪行的最高刑期超过十年,则服刑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这些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该人一定会被释放。释放的首要标准是该人对社会的危险性已消除或显著降低,这由医疗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评估。最终的释放决定权在于执行法官。.
作为同一修正案的一部分,土耳其刑法典第 32/2 条也进行了重大修改;除了对刑事责任能力显著降低的个人减轻刑罚外,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 。
因此,在 2025 年改革之后,土耳其刑法典第 32 条和第 57 条应结合起来考虑。.
度量不确定问题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其持续时间并非像传统监禁那样预先设定。措施的持续与否取决于患者的危险程度。.
因此,为了防止无限期地限制一个人的自由,卫生委员会的评估必须是基于事实、与时俱进且科学的;并且必须定期审查危险状况的持续性。.
虽然宪法第 19 条允许根据法院判决,为执行安全措施而剥夺自由,但对自由的限制必须有有效的法律和司法依据。.
九、针对酒精和毒品成瘾者的具体措施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7/7 条,对于犯有罪行且酗酒、吸毒或滥用兴奋剂的人,可以下令采取安全措施,将其送往专门为成瘾者设立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治疗将持续到彻底戒除毒瘾为止。.
行刑法官可以在医疗委员会出具报告确定某人的治疗已经完成后,决定释放该人。.
这项规定是刑罚政策方针的一个重要例证,该方针侧重于治疗和重返社会,而不是惩罚。.
十、累犯和特别危险的罪犯——土耳其刑法典第58条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8 条规定,如果在先前犯罪的定罪生效后再次犯罪,并且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则适用累犯条款。.
前一句判决不一定必须已经送达。.
根据第5237号法律,累犯并非被视为直接加重刑罚的传统加重情节,而是作为 一种影响刑罚执行制度的因素 。对于累犯,适用特殊的累犯刑罚执行制度,并在刑满释放后进行监督。
土耳其刑法典第58/9条还规定:
- 惯犯
- 从事某种职业的人,
- 犯罪分子是某个组织的成员
它还规定了对累犯的特殊执行制度,以及在刑罚执行后实施监督释放。.
2025年第二修正案
这里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依赖过时的信息来源可能会犯下重大错误。.
在 2025 年 6 月 4 日之前的制度下,第二次犯罪者不可能获得有条件释放。.
然而,第7550号法律修订了第5275号法律第108条。根据现行制度,对于二次累犯的定期监禁判决,有条件释放率 四分之三 。因此,此前“二次累犯绝不能有条件释放”的说法已不再适用。第7550号法律于2025年6月4日通过,并于当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这一变化在句子计算中尤为重要。.
十一、驱逐出境——土耳其刑法典第59条
土耳其刑法典第 59 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机制,可在外国人被定罪后适用。.
当被判处监禁的外国人获得缓刑或有条件释放,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当刑期全部服满时,应立即向内政部报告情况,以评估是否应将该外国人驱逐出境。.
关键在于:
目前还没有制度规定刑事法院可以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59 条直接下令驱逐外国人。.
刑事司法程序结束后,将情况报告给内政部;根据《外国人和国际保护法》第 6458 号,由行政机关对驱逐程序进行评估。.
《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第54条列出了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9条被认定应被驱逐出境的外国人的驱逐理由。然而,《外国人及国际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不驱回和特殊保护条款仍然有效。在面临死亡风险、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等情况下,不得驱逐出境。.
因此,应将《土耳其刑法典》第 59 条和《外国人保护法》的规定结合起来考虑。.
十二、有关法人实体的安全措施——土耳其刑法典第60条
土耳其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0条第2款, 法人实体不受刑事制裁。但是,法律规定的针对犯罪行为的安全措施仍然有效。
土耳其刑法典第 60 条是这一例外情况的基本规定。.
如果根据公共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经营的私人法人实体,通过其机构或代表的参与,为该实体的利益而故意犯罪,并滥用该许可证授予的权力,则 该许可证可能会被撤销 。
此外,没收条款也可适用于为法人实体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然而,土耳其刑法典第60/4条极其重要:
针对法人实体的安全措施只能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实施。.
因此,仅仅因为法人实体从犯罪中获得了经济利益,并不足以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60 条;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允许对相关类型的犯罪中的法人实体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
此外,如果采取某种措施会导致比犯罪行为本身更严重的后果,法官可以选择不采取该措施。这一规定是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十三、安全措施的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才能实施安全措施。.
土耳其刑法典第2条:
“除法律规定的措施外,不得施加任何其他惩罚或安全措施。”
该条款禁止法官制定法律未规定的新的安全措施。.
2. 比例原则
即使安全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社会,也不应该对个人造成过重的后果。.
尤其;
- 没收财产中的财产权
- 在职业限制下工作的自由
-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7条采取的措施,个人自由受到限制。
- 法人实体的活动自由
在这方面应该进行比例性评估。.
3. 性格
该措施应尽可能对与犯罪有关的个人或财产产生影响。.
保护善意第三方的财产权,尤其是在没收案件中,是这一原则的重要结果。.
4. 司法审查
由于安全措施可能严重侵犯基本权利,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些措施都应接受司法审查。.
释放精神病患者、剥夺权利、没收财产以及许多其他安全措施都需要司法或执法法官的监督,这构成了法治的一项基本保障。.
十四、安全措施的宪法限制
安全措施并非“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不受基本权利监督的范围约束。.
相反,这取决于衡量标准的性质;
宪法第 19 条——人身自由和安全,
第 35 条——财产权,
第 48 条——工作和合同自由,
第 13 条——限制基本权利的比例原则。
这些条款可能会受到质疑。.
尤其是在没收案件中,宪法法院认为仅仅发现与犯罪有关的财产是不够的;它还会审查对财产权的干涉是否对个人构成异常和过重的负担。.
同样,在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中,限制他们的自由时间超过治疗和感知到的危险所需的时间,可能会引发宪法问题。.
因此,即使安全措施的目的是正当的, 手段和目的之间也必须保持合理的比例。
十五、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要点
在评估刑事案件中的安全措施时,不应仅仅关注对被告人判处的主要刑罚。这是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安全措施对被告人造成的经济或职业后果可能比监禁或罚款更为严重。.
例如;
没收车辆意味着丧失商业活动的基本手段;
禁止从事某种职业可能会对一个人的经济生活产生长期影响;
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实际上意味着该公司不复存在;
针对精神病患者的一项特殊安全措施涉及长期限制患者的自由。
这或许是原因所在。.
因此,国防部还需要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是否满足法律要求、犯罪与受该措施约束的权利或财产之间的联系、第三方的善意、该措施的比例性、是否可以通过不那么严格的措施达到同样的目的,以及当前的立法变化 。
尤其是在没收财产和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53条的情况下,法院仅凭“这是法律后果”之类的抽象理由可能并不充分。应根据措施的性质,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单独评估。.
结论
在刑法中,安全措施是独立的法律制裁措施,是对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补充,但可能会严重干涉基本权利和自由。.
土耳其刑法典第 5237 号规定,安全措施涵盖范围非常广泛,从限制行使某些权利到没收财产,从保护儿童和精神病患者到对累犯实施特殊执行制度,从评估驱逐外国人到吊销法人实体的营业执照。.
安全措施的主要目的不仅仅是惩罚过去的犯罪行为,其主要目标是消除犯罪带来的危险,防止累犯,阻止犯罪所得流入犯罪分子手中,并保护社会。.
然而,“保护社会”的目标并不意味着国家拥有无限的干预权力。安全措施,例如处罚, 合法性、比例性、法律确定性、个别性和司法审查 。
在目前的实践中,以下三个方面尤为重要:
首先,2025 年 12 月 24 日颁布的第 7571 号法律大幅修改了针对精神病患者的安全措施,并对某些严重犯罪引入了最低拘留期限。
其次,旧制度完全禁止对第二次犯罪者实行有条件释放,而2025年6月4日颁布的第7550号法律改变了这一制度;对于被判处固定刑期监禁的第二次累犯,采用了四分之三的有条件释放率。
第三,安全措施,特别是没收财产和剥夺权利,不应自动作为“额外惩罚”来实施;必须根据法律要求、第三方权利和比例原则逐案评估。
因此,安全措施体现了现代刑法的一个方面,其目标不仅在于惩罚,还 预防、保护、救济以及消除犯罪造成的非法经济后果 。然而,这些措施的合法性取决于能否在保护社会和保护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取得公平的平衡。
基本立法
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2、3、7、20、53-60条
;关于执行刑事和安全措施的第5275号法律;
儿童保护法第5395号
关于外国人和国际保护的第6458号法律;
2025年6月4日生效的第7550号法律;
2025年12月24日生效的第7571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