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假冒到商业贸易:商标侵权的法律和刑事层面
什么是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是指第三方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商业活动中非法使用受商标权人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
在土耳其,这种情况 第 6769 号工业产权法的规定来确定的, ,并受到法律和刑事制裁。
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第6769号法律第29条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最常见的侵权形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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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相同或类似产品: 未经授权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或使用与注册商标非常相似、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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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盗版贸易: 未经授权生产、销售、进口、出口、持有或储存带有品牌名称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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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商标: 未经授权以不公平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从而损害商标的声誉或显著特征或声誉(即使相似,用于不同的商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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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移除/使用商标: 未经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移除或更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注册商标,或未经授权复制/分发带有该商标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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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和协助: 成为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同谋,使之得以实施或协助实施此类行为。
被视为商标侵权的行为
第29条—— (1) 下列行为构成商标权侵权:
a) 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以第 7 条规定的形式使用商标。.
(b)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商标或与商标无法区分的标记来伪造商标。.
c) 明知或有理由知道商标已被使用或与该商标无法区分的标记进行伪造,仍销售、分销、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进口、出口、为商业目的持有或要约订立合同,以销售、分销、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进口、出口、为商业目的持有或要约订立合同,以销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进口、出口、为商业目的持有或要约订立合同,以销售、分销或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进口、进口、持有、要约订立合同,以销售、分销或 ...
c) 未经授权,通过许可扩大商标所有者授予的权利,或将这些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2) 在侵权案件中,可以援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为抗辩理由。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诉讼提起之日为确定五年使用期限的依据。.
会面临哪些法律和刑事后果?
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向民事法庭提起损害赔偿和预防措施诉讼,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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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在SMK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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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奸: 停止和消除强奸的实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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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害和非物质损害: 对商标所有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进行赔偿(此外,在计算利润损失时,商标所有人遭受的损害金额可以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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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和销毁: 查获并销毁假冒产品以及用于制造这些产品的工具和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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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制裁(SMK 第 3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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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以模仿他人享有商标保护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方式生产、销售、进口或持有商品或服务用于商业目的, 判处 1 至 3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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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侵权的刑事规定。
第30条—— (1) 任何人以模仿、欺骗手段侵犯他人商标权,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要约出售或出售、进口或出口、为商业目的购买、持有、运输或储存商品的,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超过两万天。
(2) 未经授权从商品或包装上移除商标保护标志的任何人,将被处以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五千天的日工资。.
(3) 未经授权,以转让、许可或质押方式处置他人商标权的人,将被处以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五千天。.
(4) 如果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发生在法人实体的活动范围内,则还应采取特定的安全措施。.
(5) 要对本文所列违法行为处以处罚,商标必须在土耳其注册。.
(6) 对本文所列罪行的调查和起诉可受投诉约束。.
(7) 如果销售或提供销售仿冒他人商标所生产的商品的人披露了这些商品的来源,从而能够识别生产者并查获所生产的商品,则不应对该人处以处罚。.
最高法院判决
1.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 案件编号: 2022/2450 ,判决编号: 2023/1820
案情概要: 原告公司指控被告在与其经营相同行业且用于商业目的的情况下,未经授权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特征元素相似的短语作为域名和网站名称。原告声称,这种情况导致消费者产生不公平混淆,并请求法院认定侵权、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最高法院的评估: 最高法院相关庭指出,根据《工业产权法》第6769号,未经授权将注册商标用作域名或网站内容,如果造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的混淆风险,则构成明显的商标侵权。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将互联网域名用作商业活动中的显著标志构成商标侵权。
2. 最高上诉法院,民法大会, 案件编号: 2021/11-420, 判决编号: 2022/950
案件概要: 原告(商标所有人)依据土耳其商标法第29条和第68条,就其在市场上查获的假冒产品,向被告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财产损失。被告公司辩称,其并非产品制造商,而是凭发票从第三方采购产品并仅进行零售,因此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诉讼。
最高法院的评估: 立法机关强调,侵权人并非必须是产品的制造商才能承担商标侵权责任。立法机关指出,根据《商标法》第29条,提供假冒产品进行销售、持有假冒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储存假冒产品或销售假冒产品也构成独立的侵权行为。法院裁定,即使产品是从他人处购买的,也不能免除侵权责任和赔偿义务。
3. 最高法院刑事大会 案件编号: 2020/7-310 判决编号: 2022/210
案情概要: 在对被告工作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销售大量仿冒注册商标和知名商标的产品。根据《商标法》第6769号第30/1条,以“侵犯商标权销售假冒产品”罪名对被告提起公诉。被告辩称其对这些产品为假冒产品并不知情。
最高法院的评估: 最高法院刑事全体会议指出,在工作场所存放或展示用于商业用途的产品上的商标明显为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被告人“不知情”的辩护并不能消除犯罪的实质性构成要件。法院强调,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假冒产品用于商业用途即构成犯罪,销售明显属于假冒产品者不能免除刑事责任,因此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