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上的被遗忘权
因过去在互联网或社交媒体上发现的图片或文字等网络内容而遭受勒索和压力的个人,可以通过“网络遗忘权”来克服这些问题。.
在2015年的一项裁决中,最高法院民法大会在讨论“被遗忘权”时直接引用了欧洲法院的一项裁决。根据该裁决,“被遗忘权”被定义为“有权要求在一定期限后删除存储在数字记忆中的过去负面事件,删除自己不希望他人知晓的个人数据,并阻止其传播,除非存在更重要的公共利益。”
根据土耳其宪法第20条,
每个人都享有尊重其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私人和家庭生活的隐私权不可侵犯。.
每个人都有权要求保护其个人数据。这项权利包括知情权、访问权、更正权、删除权以及了解其个人数据是否用于预期用途的权利。个人数据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或经个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处理。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和程序受法律规范。.
《互联网出版物管理及打击利用互联网出版物犯罪法》第九条规定, 个人、法人、机构和组织如认为其个人权利因互联网出版物的内容而受到侵犯,可以联系内容提供者要求删除该内容;如果无法联系到内容提供者,可以联系托管提供者,通过警告方式;或者可以直接向地方法院申请封锁该内容。
刑罚方面
根据《互联网出版物管理及打击利用此类出版物犯罪法》, 未按规定注册或未履行本法项下义务的托管服务提供商将被处以10万至100万土耳其里拉的行政罚款。 如果收件人位于国外,信息通信技术管理局(BTK)将利用从通信工具、域名、IP地址以及互联网页面上的类似来源获取的信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信方式直接通知收件人。根据《通知法》,通知自发出之日起五日后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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