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操纵比赛和支付奖励金的犯罪类型
1. 引言
在土耳其体育界,操纵比赛和贿赂行为 不仅从体育道德的角度,而且从刑法角度来看, 都被视为
2011年生效的 第6222号《关于预防体育运动中的暴力和骚乱的法律》首次将这些行为作为独立的犯罪类型进行规范,并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的一般规定,引入了独特的刑罚政策。
本文 操纵比赛和贿赂罪的构成要件、犯罪者的类型、心理要素(意图)、证据问题 以及 土耳其最高法院的既定做法 。
关键词: “操纵比赛案 6222”
2. 法律依据:第6222号法律第11条
2.1 物质的结构
第 6222 号法律第 11 条规定了“操纵比赛和支付奖励金”标题下的两种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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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1条: 操纵比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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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2 条: 提供激励性付款的犯罪。
此外,该条款还具体规定了加重处罚和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对法人实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2. 操纵比赛罪的定义
“任何人向运动员、经理、教练、裁判或其他官员提供利益,以影响体育比赛结果,将被判处一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定义 操纵比赛结果的串谋 行为
2.3. 激励性支付犯罪的定义
“任何人为确保某队在体育比赛中获胜或打平而获得利益,将被判处六个月至两年有期徒刑。”
这里的目的是影响比赛结果,使其“不利”于对手,而不是“有利于对手”。换句话说,这并非像操纵比赛那样的手段,而是 激励对手获胜 。
3. 犯罪构成要件
3.1 材料元素
a) 动词
这两种犯罪行为的根本目的 都是获取或承诺利益。
即使实际并未发生利益获取,仅仅是承诺利益本身就足以构成犯罪。
例如,经理说“如果你赢了,就有奖金”,这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b) 主题
法律所要保护的价值 在于维护体育运动的诚信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因此,犯罪的构成并不要求该行为实际影响了比赛结果;只要具有 犯罪意图即可。
3.2. 道德要素(意图)
这两种罪行都 直接意图。
犯罪者的目的必须是影响比赛结果。
过失或可能存在的意图不构成犯罪。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 2020/642 E. 和 2021/245 K. 指出:
“不以影响比赛结果为目的的利益冲突不构成第6222号法律第11条规定的操纵比赛罪。”
他说。.
3.3. 失败
法律为犯罪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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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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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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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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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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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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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他们相关的第三方(例如,经理、赞助商)。.
因此, 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作案者。
然而,在以利益诱使支付的犯罪中,作案者通常是 对方球队的 或 第三方 。
4. 操纵比赛与奖励支付的区别
| 标准 | 操纵比赛 | 激励奖金 |
|---|---|---|
| 目的 | 为了影响与自己的比赛结果 | 影响比赛结果,使之对自己有利。 |
| 施害者-受害者 | 在同一队内或与竞争对手俱乐部之间的合作。 | 为对方球队带来利益 |
| 惩罚 | 1-3年监禁+司法罚款 | 6个月至2年监禁 |
| 与土耳其刑法典条款的关系 | 与土耳其刑法典第158条(加重欺诈罪)的相似之处 | 贿赂/违反诚信 |
5. 上诉法院实务
5.1.最高法院第19刑事庭——案件编号2021/215 E.,判决编号2022/1374 K.
“不太可能影响比赛结果的尝试被视为准备行为,不会受到处罚。”
该决定强调,即使犯罪 行为仍处于未遂阶段 该行为必须“具有可能影响结果的性质”。
5.2. 最高上诉法院第七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9/462 E.,判决编号 2020/875 K.
“仅仅表达善意和口头声明,而没有提供任何互惠利益,不足以使操纵比赛协议的行为被视为完成。”
这一先例 ,利益要素 必须得到具体证明。
5.3.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案件编号 2020/1108,判决编号 2020/3746。.
“通过中间代理人在操纵比赛协议中提供利益并不能免除责任。该代理人将作为教唆者或同谋受到惩罚。”
通过这项裁决,最高法院对代理人和第三方的责任做出了广泛的解释。.
6. 证据和证明问题
6.1 通信记录和秘密窃听
由于第6222号法律第11条所列罪行属于犯罪目录,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5条,可以通过电信方式监控通信。但是,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并经法官裁定。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九刑事庭 2018/1532 E. 和 2019/5871 K. 指出:
“未经法院命令获得的录音带是非法的;它们不能用作证据。”
6.2 银行记录和利息流动
操纵比赛最明显的证据 就是资金转移。
这需要有文件佐证,例如MASAK报告、银行对账单和WhatsApp聊天记录。
然而,如果不能确定资金流动与“体育赛事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则犯罪构成要件不完整。.
6.3. 认罪和积极的悔意
根据第6222号法律第11/7条规定,协助侦破犯罪的犯罪人可获得减刑或免除处罚。
该规定被视为“有效悔改”。
然而,该规定仅适用于全面澄清犯罪行为的供述;作为辩护策略的部分供述并无益处。
7. 法人实体的责任
该法第18条规定,可以对法人实体采取安全措施。
如果操纵比赛或行贿行为是为了俱乐部的利益而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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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参加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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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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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处以罚款等制裁。
这些制裁措施 独立 。
最高法院裁定,“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并不构成重复制裁”(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2021/456 E.,2021/872 K.)。
8. 竞赛结果的影响标准
在操纵比赛案件中,比赛 结果 并非首要考虑因素;该行为无需改变比赛结果。
然而,最高法院在判定意图时会考虑“影响的可能性”。
例如:
如果守门员故意打入乌龙球,比赛结果会受到直接影响。
然而,试图影响替补球员是否上场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无效行为。
9. 体育仲裁与刑事司法的关系
体育仲裁法庭(CAS)和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仲裁委员会对纪律处分拥有管辖权。
然而,操纵比赛 普通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因此,即使俱乐部或运动员被CAS宣告无罪,仍可能在土耳其刑事法院被判有罪。
事实上,在费内巴切对阵特拉布宗体育的案件中,CAS的裁决对刑事法院的判决没有约束力。
这种区别 “纪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分离” 。
10. 对最高法院上诉程序的总体评估
近年来,最高法院缩小了对操纵比赛罪行的解释范围 ,并使其更加注重证据 。
自2018年以来,以下原则在判例法中尤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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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要素必须是切实可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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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必须直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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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通信记录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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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疑罪从无(in dubio pro reo)而受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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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和司法处罚是分开考虑的。.
这种方法确立了一条符合刑法确定性和比例原则的判例法路线。
11. 结论
操纵比赛和贿赂行为是对体育运动公平原则最严重的威胁。然而,要证明这些罪行极其困难,无论是在证明犯罪意图方面,还是在确立具体的利益关系方面。因此,在司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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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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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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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因疑罪从无而受益的原则
必须严格遵守。
第6222号法律的目的并非将惩罚引入体育领域,而是 通过保护道德价值观来确保比赛的公平性。
秉持这一理念开展的调查将有助于建立俱乐部和体育界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