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6222号法律,与“现场事件”相关的犯罪
1. 引言
体育赛事是社交互动最为频繁的领域之一。然而,在这些领域中时有发生的流氓行为、暴力行为、侮辱行为和财产损失行为,既威胁着公共秩序,也损害了体育运动的道德价值观。在此背景下, 2011年生效的第6222号法律《关于预防体育运动中的暴力和骚乱》将“场上事件”列为一种独立的犯罪类型。
本文将详细探讨现场事件犯罪的法律要素、犯罪人和意图结构、证据标准以及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关键词: “6222 现场事件犯罪”
2. 法律依据:第6222号法律第17条
2.1 文章正文
第6222号法律第17条的标题是“现场事故”:
“如果球迷团体集体或个人在体育赛事现场或周边地区实施暴力行为、制造骚乱或扰乱体育赛事秩序,则应根据行为性质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的规定。”
此外,第二段规定了俱乐部的行政责任:
“尽管体育安全委员会已针对这些行为采取了措施,但对于未能采取必要预防措施的俱乐部经理,仍将处以行政处罚。”
2.2 目的和范围
与传统刑法中的犯罪行为不同,本条款 预防性质 。
其目的是在犯罪发生之前防止“暴力和混乱”。
因此,该行为通常 危害罪 或 预备行为 。
3. 现场事件犯罪的构成要件
3.1. 失败
现场事故犯罪的实施者 任何人 。然而,在实践中,实施者通常是:
-
粉丝团成员
-
运动员或团队官员,
-
他们是俱乐部经理或组织负责人。.
根据第 6222 号法律第 17/2 条规定,俱乐部经理不会受到直接惩罚;但是,由于他们未能采取预防措施,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3.2. 动词
本次行动的主题是“比赛秩序”。
以下行动均属于现场事件的范畴:
-
肢体暴力或袭击,
-
投掷石块、火把、椅子等。,
-
未经授权进入场地,
-
针对裁判或球员的言语攻击,
-
损坏公共财产,
-
不要扰乱看台秩序或引起恐慌。.
即使这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危险,但如果它们有可能扰乱比赛秩序,那么这些行为也构成犯罪。
3.3 意图和道德因素
第6222号法律第17条并未要求具备特定动机;
因此, 一般意图 即可。
然而,根据最高法院的实践,要将某行为认定为“现场事件”, 具备造成暴力或混乱的意图 。
例如,仅仅是表达喜悦或在看台上做出的反应等行为不属于此类。
4. 证据标准和证明问题
4.1. 摄像头录像和识别
所有体育场馆 摄像头和电子识别系统 。
因此, 视频录像是场上犯罪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 2021/2121 E. 和 2021/7342 K. 指出:
“由于摄像机录像证实了被告在看台上的扰乱行为,因此根据第 6222 条将该事件归类为场上事件并无不妥。”
他的裁决如下。.
相反,仅凭不明身份群体的图像相似性就做出判断,被认为违反了证明标准(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2020/4865 E.,2021/1530 K.)。
4.2. 证人证词和执法报告
警方报告 初步证据 ;仅凭警方报告不足以定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7条,“法官必须依据具体且依法可采纳的证据作出其良心判断。”
因此,在没有摄像机录像或直接目击证人证词的情况下,应判被告无罪。.
4.3. 证据禁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6/2-a条的规定,通过非法搜查或录像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尤其适用于在私人区域(厕所、更衣室、贵宾区)进行的录像。
5. 最高法院的判例方法:判决摘要
5.1.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3124 E.,判决编号 2019/4783 K.
“被告在比赛结束时进入场地,跑向裁判,并被安保人员拦下的行为,构成了第6222号法律第17条意义上的场上事件。”
最高法院认为,只要该行为“具有潜在的暴力风险”,就足以构成暴力行为。
肢体接触并非必要条件。
5.2.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案件编号 2020/3218,判决编号 2020/6649。.
“既然已经确定被告向场上投掷异物并非意图制造暴力或骚乱,而只是出于本能反应,那么他应该被判无罪。”
这一决定凸显了意图的重要性。
评判一个行为,不仅要看其行为本身,还要看 其目的和效果 。
5.3.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案件编号 2021/2456 E.,判决编号 2022/1098 K.
“在发生大规模骚乱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肇事者,则不能对身份无法确定的被告人定罪。”
这一决定提高了证据标准,并否定了“集体责任”的概念。
6. 刑事责任和参与
6.1. 大规模现场事故中的责任
由于球场事件通常是集体实施的,因此 土耳其刑法典第37至39 关于 共同犯罪 或 教唆犯罪的 。
但是,最高法院并不认为仅仅在看台上观看比赛构成“参与”。
6.2 鼓励或组织
球迷团体领导人通过社交媒体或在体育场内发布的指令 煽动罪(土耳其刑法典第38条)的 。
在这种情况下,要考察的是其“在团体纪律范围内进行指挥”的意图。
7. 俱乐部的行政责任和义务
根据第6222号法律第17/2条规定, 俱乐部有责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场上发生意外事件。
如安保措施不足、缺少监控摄像头或票务管理存在漏洞,俱乐部可能根据土耳其足协纪律条例受到处罚。
-
没有观众的比赛,
-
美好的,
-
体育场关闭将受到处罚。.
这些制裁 属于行政性质,独立于刑事诉讼程序。
但是,对于同一事件,可以同时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和纪律处分(这并不构成违反禁止双重制裁的规定)。
8. 刑事诉讼程序方面:拘留、逮捕和讯问
在现场事件中,执法机关有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对当场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逮捕。但是:
-
逮捕的必要性 罪行相称 (宪法第 13 条和第 19 条)。
-
如果要对离开比赛区域的个人采取法律行动,则需要执法部门的法院命令。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 2019/3254 E. 和 2020/4553 K. 指出:
“未经检察官命令,在体育场馆内抓获嫌疑人后将其拘留在警察局是违法的;所获得的供述不构成证据。”
他说。.
9. 刑事制裁
第6222号法律第17条并未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而是参照土耳其刑法典的规定,根据相关行为的性质予以处罚。因此:
-
袭击裁判 → 土耳其刑法第 86 条(故意伤害)
-
向场地内投掷物品、损坏座椅 → 土耳其刑法第151条(损坏财物)
-
群体流氓行为 → 土耳其刑法第214条(煽动犯罪)
-
看台上的威胁/侮辱行为 → 土耳其刑法典第125-106条
-
擅闯民宅 → 违法行为(第 6222 号法律第 17/1 条)或土耳其刑法典第 154 条(侵犯住宅不可侵犯权)
如果存在加重情节或犯罪对象是公职人员,则处罚会加重(土耳其刑法典第 266 条)。.
10. 结论与评价
“现场事件”的概念不仅包括肢体暴力,还包括任何危害比赛秩序的行为。然而,在适用该罪名时,比例原则、意图认定和证据安全至关重要。
近年来,最高法院……
-
“个人认同而非集体责任”
-
“通过摄像头录像进行身份验证”
-
它通过引入“意图的具体证明”原则,确立了一条公平的界限。
总之,适用第6222号法律第17条的首要目标 预防,而非惩罚 。
这只有通过俱乐部严格遵守安全措施、执法部门采取适当干预措施以及司法机关严格遵守证据标准才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