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信任罪

违反信任罪

这类犯罪是指某人接收了被隐藏或转移至其名下的财产,并将其用于自身或他人的利益,而非用于转移财产所有权。违反信托罪也称为滥用担保罪。.

违反信任罪(滥用信任罪)可以通过以下五种不同的方式发生:

  • 违反信托义务罪,即利用占有物从事转让目的以外的其他用途(土耳其刑法典第155/1条),
  • 因服务而违反信托义务(土耳其刑法典第155/2条),
  • 因职业或贸易而滥用信任(土耳其刑法典第155/2条),
  • 因贸易而违反信托义务(土耳其刑法典第155/2条)
  • 违反受托人信托义务,在管理他人财产的权限范围内交付货物(土耳其刑法典第155/2条)

申诉、诉讼时效和有管辖权的法院

违反信托罪可分为一般形式和加重形式。一般形式的违反信托罪可提起申诉,申诉期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且确定犯罪人之日起六个月。如未在六个月内行使申诉权,则永久丧失申诉权。.

由于加重罪行不属于可投诉的罪行范围,因此没有具体的投诉期限。但是,诉讼时效为15年。如果投诉人希望参与案件,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投诉权。.

违反信托罪的审判由地区刑事法院进行。.

构成违反信托罪(滥用信托)的条件

人与人之间存在的信任关系是法律体系中一项重要的价值观。土耳其刑法典(TCK)对违反这种信任关系的行为予以处罚。TCK第155条详细规定了违反信任罪的构成要件。.

违反信托和合同关系的罪行

背信罪的 是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该合同必须出于双方的自愿,且不存在任何欺骗行为。如果犯罪人与财产所有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不构成背信罪。

因服务而违反信任

因服务而违反信托义务是该犯罪的加重形式之一。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55/2条的规定,因服务而违反信托义务的处罚力度更大。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之间建立的合同属于服务关系。双方之间必须存在持续的服务关系。如果占有人在满足财产所有人的临时请求时实施犯罪,而双方之间并不存在持续的服务关系,则构成一般形式的犯罪​​。.

因商业关系而犯下的违反信托罪

当货物作为商业关系的一部分交付给占有人时,如果占有人将这些货物用于其预期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则构成因商业关系而导致的信托违约。例如,如果一家负有保管交付给它的动产义务的公司将其用于满足其他需求,则该公司构成因商业关系而导致的信托违约罪。.

在职业或艺术过程中,对受托保管的财产违反信托义务

如果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员将受托物用于非预期用途,则构成违反信托罪,即违反了其为履行专业职责而受托的物品的信托义务。.

违反受托人职责,在授权范围内管理他人财产时,违反了对受托和交付货物的信托义务

这种加重罪行是指受托人或代理人将受托人委托管理的财产用于与预期用途相悖的用途,或否认委托事实。这种情况在富裕人士委托他人管理其资产时尤为常见。如果受托人滥用管理权,不当使用财产,则构成这种严重的犯罪。.

对违反信任罪的惩罚 

刑期长短取决于犯罪行为是加重情节还是简单情节。对于简单情节的犯罪,即单纯的背信罪,刑罚为6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此类犯罪必须同时处以监禁和罚金。.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罚为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可达三千天。情节严重者,应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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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J. AV. 布拉克·耶尔德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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