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案件标的、分居判决书、适用于外国人离婚案件的制度
离婚的具体理由及证明要求
土耳其家庭法中的离婚制度基于“过错”和“替代”原则。立法者将离婚理由分为两类:一般理由和特定理由。 《土耳其民法典》第161条至165条 是法律中逐条列出的绝对理由(法定理由),一旦成立,法官在准予离婚方面几乎没有自由裁量权。
在第一部分中,我们将考察定罪的理由、时效期限和实际的证明方法,包括通奸、谋杀未遂、极其恶劣或不光彩的行为、犯罪活动、过着不光彩的生活、遗弃和精神疾病。.
1.1. 因通奸而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161条)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明知故犯地与配偶以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在土耳其法律中,通奸被视为最严重的过错之一,是离婚的特殊理由。
- 离婚的绝对理由: 在以通奸为由的案件中,一旦原告证明其配偶犯有通奸罪,法官就有义务准予离婚,无论婚姻是否已经从根本上动摇。
- 诉讼时效:提起通奸诉讼的权利自得知离婚理由之日起 6 个月后到期,无论如何,自通奸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到期(土耳其民法典第 161/2 条)。
- 宽恕的障碍: 明知配偶犯了通奸罪却继续与其维持婚姻,或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宣布自己已经原谅了配偶,将完全丧失起诉的权利(土耳其民法典第 161/3 条)。
实际证据: 由于通奸是一种隐秘行为,最高法院认为强有力的间接证据足以证明通奸,而非仅仅提供通奸行为本身的图片。例如,酒店房间记录(两人共同入住的房间)、深夜电话/短信交流(内容已超出信任的范畴)、怀孕,或将配偶以外的人带入共同住所进行性行为等,均被视为通奸的充分证据。
1.2. 谋杀未遂、极其恶劣或不光彩的行为(土耳其民法典第162条)
本文旨在预防夫妻之间可能发生的最严重的身体和心理攻击。它涵盖了三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 谋杀未遂: 任何意图杀害配偶的行为(例如投毒未遂、持械威胁、教唆自杀)。仅凭口头威胁并不构成“谋杀未遂”,而属于“羞辱行为”或一般意义上的不合。
- 极其恶劣的行为: 这些行为侵犯了人类尊严,例如严重的身体暴力、饥饿或将配偶锁在地窖里,所有这些行为都是为了使他们遭受痛苦。
- 羞辱行为: 这些是针对配偶的荣誉和尊严的严重且有针对性的侮辱,旨在公开羞辱他们(例如,系统地贬低配偶的家庭、职业或名誉)。
- 时限和宽恕: 与通奸类似, 六个月和五年的 诉讼时效;宽恕的一方丧失了起诉权。
1.3. 犯罪和过着不光彩的生活(土耳其民法典第163条)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后犯罪或生活方式选择,导致另一方无法忍受共同生活,则可以根据本文提起诉讼。.
土耳其民法典第163条 区别和条件:
├── 犯下有辱人格的罪行 ───> 盗窃、欺诈、贿赂、贩毒、
│ 谋杀等社会耻辱的罪行。.
└── 过着不光彩的生活 ───> 赌博、经营妓院、长期酗酒/滥用药物
违背社会道德价值观的生活方式,例如吸毒成瘾。.
- 相对品行:这一理由并非绝对。法官要准予离婚,必须认定被告所犯的罪行或不光彩的生活方式“使另一方配偶无法忍受共同生活”。
- 无时效限制: 立法者并未对犯罪或不光彩行为的案件规定时效期限。只要情况持续存在,即可随时提起诉讼。
1.4. 因遗弃而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164条)
夫妻一方离开婚姻住所,意图不履行婚姻义务,或者没有正当理由不返回婚姻住所,即构成违约。.
- 时间要求:要使遗弃在法律上有效,分居必须持续至少4 个月。
- 警告要求: 在4个月期限结束时,必须通过公证人或法院向离开的配偶送达警告, “在2个月内返回共同住所 ”。如果该配偶在2个月后仍未返回,则 在总计至少6个月后 。
- 关键错误: 发出警告的配偶必须事先为遗弃配偶提供真实、安全且独立的住所,并预付差旅费用。造成遗弃的一方(例如,驱逐配偶或更换钥匙)不能以遗弃原因为由提起诉讼。
1.5. 因精神疾病而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165条)
仅凭配偶一方的精神疾病,不足以构成离婚理由。立法者也对这种情况施加了非常严格的限制。
- 医学上不可能治愈: 该疾病必须在医学上被认定为无法治愈。这一点必须由正式的 医疗委员会报告 。
- 难以忍受: 必须证明精神疾病已使配偶一方无法忍受共同生活。
离婚及协议离婚的一般原因
在土耳其,绝大多数离婚案件都基于俗称“严重不合”的离婚理由。 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规定了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情况、夫妻双方在一次听证会上达成一致意见的离婚(友好离婚)以及事实分居的程序。
在本节中,我们将探讨婚姻关系根本破裂的现象、友好离婚协议的法律限制,以及在实践中最常犯的导致权利不可挽回丧失的重大错误。.
2.1. 婚姻关系的根本破裂(土耳其民法典第166/1-2条)
立法者将“一般离婚理由”定义为:由于婚姻关系的性质,夫妻双方无法继续和谐共处的情况。与具体离婚理由不同,法律中并未列出任何单一行为(例如通奸或遗弃);相反,一系列事件共同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
- 相对性质和不可忍受的因素: 要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必须从根本上动摇,并且这种情况 使得原告配偶无法忍受共同生活 。
- 过错原则: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66/2条,如果原告的过错更大,被告有权提出异议。但是,如果这种异议构成滥用权利,且继续维持婚姻对被告及其子女已无任何值得保护的利益,法官仍将判决离婚。
离婚的常见理由: 破坏信任的行为(违反忠诚义务的调情信件)、侮辱配偶的家人、身体/心理/经济暴力、将配偶与社交环境隔绝、逃避性义务和赌博等行为,被最高法院视为从根本上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
2.2. 协议离婚及其条件(土耳其民法典第166/3条)
友好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存续至少 一年 双方就离婚的所有财务和法律后果达成完全一致,从而终止婚姻关系。该程序始于夫妻双方共同向法院提出申请,或一方提起诉讼,另一方接受。
友好离婚的四个黄金条件:
├── 1. 婚姻持续时间 ───────> 自结婚日期起至少已过去一年。.
├── 2. 遗嘱声明 ─────────> 夫妻双方必须在法官面前亲自声明他们离婚的意愿。.
├── 第三议定书协议 ──> 就物质和精神补偿、赡养费和子女监护权等事宜达成全面协议。.
└── 4. 法官批准 ────────> 法官必须确信该协议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离婚协议中的关键风险
夫妻自行起草或从网上复制的协议草案会在未来造成无法挽回的问题。起草协议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 赡养费构成要素含糊不清: 子女抚养费和贫困赡养费的金额必须明确规定,并注明年度增长率(例如CPI/PPI)。否则,每年都必须提起新的赡养费增长诉讼。
- 监护权和亲子关系:协议 应明确规定孩子的监护权归属,以及孩子在节假日与另一方父母见面的时间和日期。诸如“父母双方协商安排见面”之类的模糊措辞,可能会导致离婚后在执行子女监护权方面出现问题。
- 财产分割陷阱: 如果双方同意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包含“任何一方均无权依据财产制度对另一方提出任何剩余索赔”的声明,那么在离婚生效后,双方 10 年的诉讼时效 内,就财产制度的清算和分摊份额的索赔向对方提起诉讼
2.3. 因事实分居而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166条/最后一条)
这种类型的离婚是基于法院驳回任何理由提起的诉讼,并且自该决定最终生效之日起满3 年。
- 条件: 自被驳回的离婚诉讼最终生效之日起,必须正好满三年。在这三年期间,夫妻双方 不得以任何方式重聚以恢复共同生活(事实分居状态必须持续) 。
- 结论: 当满足这些条件时,无论当事人的过错或不合的原因如何,法官都有义务根据配偶一方的请求准予离婚 。
离婚诉讼中的临时措施和分居决定
当提起离婚或分居诉讼时,配偶及其子女(如有)需要法律保护,以确保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尽可能减少经济和情感上的伤害。为此, 土耳其民法典第169条赋予法官广泛的依职权(即主动采取行动的权力),以确保当事人在诉讼期间的住房、生计和子女安全。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分居令”(土耳其 民法典第167-173条)的设立,允许配偶在不完全断绝关系的情况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反思,而不是彻底结束婚姻关系。
本节将探讨案件审理期间采取的临时措施、赡养费和监护权危机、共同住所的分配规则以及分居诉讼的法律后果。.
3.1. 离婚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土耳其民法典第169条)
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 169 条规定,当提起离婚或分居诉讼时,法官有义务主动采取 (即使没有请求) 。
案件处理过程中采取的四项关键临时措施:
├── 1. 临时赡养费 ───────> 向面临经济困难的配偶和子女授予的临时赡养费。.
├── 2. 住房分配 ─────────> 家庭住宅和家具留给配偶一方,直到诉讼结束。.
├── 3. 临时监护权 ────────> 确定共同子女在审判期间与哪位父母一起生活。.
└── 4. 个人关系 ────────> 建立非监护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定期探视日。.
家庭住房分配和财产保护
诉讼提起后,法官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在案件审理期间由哪一方使用家庭住宅。通常情况下,获得子女临时监护权的配偶可以继续居住在共同住所,而另一方则必须搬离。此外,法官还可以 设置留置权 ,或 预防措施 ,以防止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置(例如出售给第三方)。
3.2. 临时赡养费和临时监护权
法律程序中最具争议的两个要素是临时赡养费和临时监护权。这些决定在案件开始时做出,并一直有效直至案件最终裁决。.
- 配偶临时赡养费: 提起离婚诉讼并不终止夫妻双方的共同赡养义务。如果一方配偶因离婚诉讼而陷入经济困境、没有收入或收入微薄,无论其过错如何,均可获得临时赡养费。
- 子女抚养费: 这种类型的子女抚养费由没有子女监护权的配偶根据其经济能力按比例支付,用于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照顾。
- 临时监护权中的“最佳利益”原则: 为防止诉讼过程中对儿童心理造成负面影响,法官在裁定临时监护权时,仅考虑 儿童的最佳利益 。儿童的临时监护权,尤其是那些需要母爱关爱的年龄段儿童的监护权,通常判给母亲,除非能够证明母亲面临道德或人身危险。
3.3. 分居案件及判决(土耳其民法典第167-173条)
如果夫妻双方不希望彻底断绝关系,而是希望通过暂时分居来重新审视婚姻,他们可以直接申请“分居”。此外,即使已经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官认为双方仍有和解的可能,也可以准予分居而不是离婚(土耳其民法典第170条)。.
- 分居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分居判决的 为1至3年 。该期限自分居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土耳其民法典第171条)。
- 法律后果: 分居期间,婚姻关系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因此, 忠诚义务 不变。如果夫妻一方在此期间发生性关系或其他违反忠诚义务的关系,则构成新的离婚诉讼理由(例如,通奸)。法官还将在此期间对赡养费和住房安排作出规定。
- 分居期结束后会发生什么? 如果分居期结束后婚姻生活无法重建,任何一方配偶 离婚诉讼 。分居期间的态度以及未能重建婚姻生活的情况均可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72-173条)。
国际家庭法方面:离婚案件的适用法律(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4条)
随着婚姻的全球化,土耳其家庭法院受理的最复杂的纠纷之一便是涉及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在土耳其公民与外国人之间,或两名居住在土耳其的外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中,土耳其法官可能无法直接适用《土耳其民法典》。.
在这种情况下, 《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第14条将发挥作用。本节将探讨涉及涉外因素的离婚案件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子女监护权和赡养费问题的国际法律层级,以及土耳其法院在这些案件中的国际管辖权。
4.1. 离婚案件中适用法律的确定(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14/1条)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十四条第一款确立了适用于离婚和分居案件的严格 层级 。土耳其法官在审理涉及外国因素的案件时,必须遵循这一法律层级。
离婚案件适用的层级法律(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14条):
├── 第一步:夫妻共同国籍法(如果他们是同一国家的公民)
│ —例如:德国法律适用于在土耳其离婚的两名德国公民。.
├── 第二步:如果没有共同的国民法 ──> 共同惯常居所法
│ —例如:如果一对夫妻,一方是意大利人,另一方是土耳其人,居住在伊斯坦布尔,则适用土耳其法律。.
└── 第三步:如果没有共同的惯常居所 ──> 土耳其法律(法院地法)
—例如:如果夫妻一方居住在法国,另一方居住在土耳其,并且他们拥有不同的国籍。.
- 共同国家法律: 如果夫妻双方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是同一国家的公民,则无论诉讼在何处提起,都应适用该国的离婚法。
- 共同惯常居所法: 如果夫妻双方国籍不同,则适用其共同生活中心(常住地)所在国的法律。
- 土耳其法律(法官法 - Lex Fori): 如果以上两个条件均不满足(夫妻双方国籍不同且居住在不同的国家),则土耳其法律直接适用于该案件。
4.2. 关于子女监护权、赡养费和物质/精神补偿的诉求
与离婚相关的附属索赔适用的法律由《国际私法》另行规定。
- 赡养费请求(土耳其国际私法第14/2条): 离婚或分居判决后产生的赡养费请求(配偶赡养费和子女抚养费) 赡养费接受方惯常居所地(居住地)的法律 。例如,即使离婚案件在土耳其审理,如果提出赡养费请求的外国配偶居住在其本国,则可适用该国的赡养费规则。(此外,土耳其是《海牙赡养费义务适用法律公约》的缔约国。)
- 监护权诉讼(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4/3条): 在离婚案件中,适用于离婚诉讼的法律也适用于监护权申请和监护权条款变更。但是,由于涉及儿童保护,法官在考虑公共秩序和儿童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可以直接适用土耳其法律的规定。
- 物质和精神补偿: 因离婚造成的经济后果而产生的补偿请求,应适用适用于离婚案件实质的法律(第 14/1 条规定的等级)。
4.3.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土耳其国际私法法第40-41条)
案件涉及境外因素这一事实,引发了土耳其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案件的问题。.
- 一般管辖权(《土耳其国际私法》第40条): 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由国内法的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根据《土耳其民法典》第168条,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为 夫妻一方住所地或 诉讼提起前夫妻双方最后共同居住六个月的 。如果夫妻一方居住在土耳其,则土耳其法院具有管辖权。
- 土耳其公民的共同管辖权(《国际私法》第 41 条): 如果某人是居住在外国的土耳其公民,并且不能或不愿在该外国提起离婚诉讼,则可以在该人在土耳其的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居住地,则可以在该人居住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两者都不存在,则可以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的法院提起诉讼。
4.4. 关于搜索引擎优化的常见问题解答
我妻子是德国人,我是土耳其人。我们住在伊斯坦布尔。我们的离婚案件将适用哪项法律?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14条,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共同国籍,则适用其“共同惯常居所地”的法律。由于你们都居住在伊斯坦布尔,因此你们的共同惯常居所地是土耳其。所以,你们的案件应适用土耳其民法典的规定,而非德国法律。.
我和我的配偶都是俄罗斯公民,但我们已经在安塔利亚生活了3年。我们可以在土耳其离婚吗?适用哪项法律?
是的,由于您居住在土耳其,土耳其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但是,根据《国际私法》第14条第1款,您的普通法优先适用。因此,土耳其法官 《俄罗斯联邦家庭法》的 。案件将依据俄罗斯法律的土耳其语译本和举证要求进行审理。
适用外国法律是否会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是的,这通常会延长诉讼程序。虽然土耳其法官有义务依职权研究和适用外国法律,但实际上,法官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相关外国法律文本,并附上海牙认证和宣誓翻译。确定和审查外国法律的内容会给诉讼程序增加一个额外的行政步骤,从而延长案件审理时间。.
土耳其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土耳其公民或居住在国外(德国、法国、英国、美国等)的外国人面临的最大法律误解之一是认为外国法院签发的离婚判决书在土耳其会自动被视为有效。.
然而,外国法院签发的离婚判决书在土耳其共和国境内并不自动生效。在国外离婚的人在土耳其仍然享有合法婚姻关系。为了纠正这种情况,即使该判决书在土耳其有效, 《国际私法和程序法》(MÖHUK)进行“承认和执行”程序
5.1. 承认与执行之间的主要区别
土耳其应采取的行动方案取决于国外所做决定的性质:
- 承认(《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58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 终局效力或作为确凿证据 。如果仅需在人口登记册中登记“离婚”,则承认程序即可。
- 执行(《土耳其国际私法》第50条): 外国法院判决除离婚判决书外,还 可执行的 条款时,本条规定适用。如果外国法院判决包含关于赡养费、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或子女监护权的条款,且希望在土耳其执行这些条款(例如,扣押在土耳其的工资或不动产),则必须提起执行诉讼。
5.2 两种不同的解决方案:法院与人口登记处
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方法可以使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生效。第一种是传统的“司法途径(诉讼)”,第二种是更快捷的“行政途径(人口登记)”。.
方法A)通过人口登记处进行行政登记(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27/A条)
该规定由第 690 号法令添加到人口立法中,随后由《国际私法》第 27/A 条永久生效,允许无需上法庭即可登记离婚。.
在人口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 1. 共同申请 ──> 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以亲自申请,也可以通过他们的代表(律师)申请。.
├── 2. 判决的性质 ────> 外国法院的判决是“离婚”判决。.
├── 3. 终局性条款 ────> 根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律,该决定必须是终局的。.
└── 4. 公共秩序 ─────────> 该决定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关键限制: 人口登记处只能登记“离婚”事实,而无法登记外国法院判决产生的财务/法律后果,例如子女监护权、财产分割、赡养费或赔偿金。对于这些额外诉求,仍需向法院提出申请。此外,如果夫妻一方拒绝申请,则无法使用此方法。
方法二)家庭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案件
如果一方配偶拒绝进行登记程序,或者无法联系到该配偶,或者在土耳其寻求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的赡养费或子女监护权等条款 在家庭法院 。
- 通知程序及律师的重要性: 在承认和执行案件中,最大的延误发生在向境外的被告配偶发出通知的过程中。由于境外通知需通过领事馆进行,案件可能需要1-2年才能结案。然而,如果夫妻双方都在土耳其聘请律师,则无需受通知期限的限制,案件 在一次庭审中结案(1-2个月内) 。
5.3. 认可和执行所需的基本文件
无论是向人口登记处提交申请,还是向家庭法院提起诉讼,都必须完整准备以下文件:
- 外国法院原判决书: 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带有亲笔签名/印章的正式判决书文本。
- 终局标志(Rechtskraftvermerk): 法院加盖的标志或文件,表明该决定已生效,不得上诉。
- 海牙认证: 由作出决定的国家的有关当局(例如德国州长办公室或州法院院长)签发的证明文件具有国际效力的证明。
- 官方翻译和认证: 所有这些文件必须由土耳其的宣誓翻译员翻译成土耳其语,并由公证处或领事馆认证。
5.4. 关于搜索引擎优化的常见问题解答
我在国外离婚了,但没有在土耳其提起诉讼。我可以再婚吗?
不,您不能再婚。因为在土耳其民事登记记录中,您仍然登记为与前配偶的婚姻关系,所以婚姻登记处会拒绝您的申请。要再婚,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在土耳其得到承认或登记。.
我的前配偶反对我在土耳其提起婚姻承认诉讼。我可以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在土耳其获得离婚承认吗?
是的,您可以申请承认。无需您前配偶的同意或签字。您可以向土耳其家庭法院提起单方面承认和执行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将诉讼状送达您的前配偶(即使其身处国外)。即使您的配偶不参与诉讼或提出异议,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在程序上正确,法官也会作出承认决定。.
外国法院作出的监护权判决在土耳其是否自动有效?
不,这是不可能的。要使子女监护权在土耳其有效并可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有关监护权的部分 得到执行 。在获得执行决定之前,子女监护权仍处于中止状态,或维持其在土耳其法律下之前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