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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因国际货物运输中未申报电子产品而启动的第5607号调查的撤销起诉申请

致土耳其共和国检察院……

调查编号: …/…嫌疑人: ………(TR:……)代表:律师 Ferhat Küle – 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主题:我方请求裁定,根据第 5607 号法律(关于通过货物从国外接收电子产品的法律)对我方客户提起的调查中,不存在起诉理由。



解释

一、事件概述

我们的客户通过………网站从国外订购了品牌/型号为………的电子产品, 货物未申报 ,随后该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并根据第5607号法律展开调查。

客户的订单纯属 并非出于商业目的。客户并未故意隐瞒产品的性质,也无意作出非法陈述或走私产品通过海关。因此, 该犯罪的心理构成要件不成立


二、法律评估

1. 第 5607 号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尚未满足。

根据第5607条的规定,走私罪的构成要件是:必须有意图将货物带入该国而不经海关程序,或通过虚假申报逃避缴纳关税。就本案而言;

  • 该产品 通过邮政/货运服务 ;其跨境运输超出了客户的实际控制范围。

  • 报关单的准备和海关手续由船运公司负责办理。.

  • 客户无法参与海关手续。.

  • 不存在任何会导致逃税的故意行为。.

2. 对于通过货运/邮件收到的货物,如果收件人并非故意,则不会产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判例)。

最高上诉法院第七刑事庭明确表示,在涉及通过邮政或快递服务到达的货物的案件中,收件人必须有“故意逃税的意图”,才能被追究走私责任。

“货物通过货运/邮政服务到达的情况下,除非收件人自行申报或指示作出虚假申报,否则推定不存在走私意图。”
(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2019/... E.,2020/... K.)

根据最高法院既定判例:

  • 对于非商业用途且仅供个人使用的产品,走私意图是不被接受的。.

  • 物品价值低、通过开放平台下单以及有付款凭证等因素,都排除了恶意行为的可能性。.

3. 由于缺乏犯罪意图,本事件中没有造成税务损失——没有构成犯罪。

鉴于电子产品的性质和价值,此事完全属于行政问题。即使申报信息存在缺陷或不准确之处,也仅构成轻罪,应处以行政罚款

根据第 5607 号法律,刑事责任需要具备 故意这一要素,

4. 代表公众进行调查的比例失衡

刑事调查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鉴于客户下单自用并无犯罪意图,也没有造成任何物质损失,而且该事件完全属于行政事务,因此 启动刑事调查是不相称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2条,应当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三、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 客户下单供个人使用,并非意在走私。

  • 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由船运公司负责。

  • 根据最高法院的判例,不能将意图归因于作为买方的客户。

  • 该事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犯罪。

既然情况清楚,我们恭敬地请求并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在根据第 5607 号法律进行的调查中,对我们的客户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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