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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排非婚生子女监护权的申请

……致家庭法院

原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 电话号码

被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案件:
请求对非婚生子女的监护权进行规定。


解释:

  1. 我的委托人与被告有婚外情,并育有一子,名为……。我的委托人(原告)于 一份编号为……的亲子关系确认书 ,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该确认书确立了我的委托人(父亲)与该未成年人之间的血缘关系。

  2. 土耳其民法典第337/1条 ,如果父母未婚,子女出生后监护权归母亲所有。然而,在本案中,被告母亲并未尽到监护义务。她经常将孩子交给第三方照看,特别是外祖母,而没有尽到抚养和照顾孩子的责任。这种情况违背了孩子的最佳利益。

  3. 考虑到孩子的最大利益,监护权应从母亲转移给原告,即孩子的父亲。我的委托人有稳定的收入、生活条件和社会环境,适合孩子的成长,并已做好为孩子提供健康成长环境的准备。.

  4. 最高上诉法院第二民事庭在2017/10531 E.和2018/3456 K.号判决中 ,“变更或剥夺母亲监护权的首要标准是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母亲滥用或疏忽其监护职责,监护权可以判给父亲。”在本案中,这些条件均已满足。


证据:

  1. 人口登记记录,

  2. 经公证的认可文件

  3. 证人证词,

  4. 社会调查报告

  5. 各种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土耳其民法典第 4721 号、土耳其民事诉讼法典第 6100 号及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 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未成年子女(姓名:…,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的监护权应从被告母亲处收回,并交给委托人父亲。

  • 应取得有关儿童与母亲之间是否存在个人关系的社会调查报告,并据此作出适当安排。

  • 我谨请求并要求法庭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和律师费。

…/…/…
原告律师
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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