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流通票据破产程序的破产申请书范例
针对流通票据的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申请
致值班初级商业法庭
原告:
ABC Makine Sanayi ve Ticaret A.Ş. (MERSIS …) – 地址:…
律师:
Yağmur YUMLU 律师(伊斯坦布尔律师协会,登记处……) – 地址/KEP:……
被告:
DEF Automation Systems Ltd. Co. (MERSIS …) – 地址:…
案件主题:本诉讼请求法院根据《破产法》第154条及后续条款以及第167-171条的规定,宣告被告因流通票据破产程序而破产;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支付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解释
- 商业关系及应收账款的产生(可转让票据的基础): 2023-2024年期间,客户公司与被告之间定期进行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销售。交货均以发票/送货单作为凭证。作为部分货款的对价,被告向特定人士开具了两张本票:(i) ……土耳其里拉,到期日为2024年5月30日;(ii) ……土耳其里拉,到期日为2024年6月30日。两张本票背面均有背书和担保。尽管两张本票均按时提示付款,但均未收到付款。因此,客户依据《破产法》第167条的规定,启动了针对可转让票据的破产程序。
- 付款令及其后果(示例12):执行办公室根据案号…/…向被告发出付款令(示例12) ;该付款令已于2024年…/…日送达被告公司总部的授权人员,并附有送达回执。在送达后的法定期间内,被告既未支付债务,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执行程序已终止。最高法院在涉及流通票据的破产程序中,将已送达的付款令(示例12 )以及被告未付款/未提出异议的事实视为被告债务存在且已到期的推定证据;最高法院认可这些文件足以证明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成立。
- 被告的破产程序及债务流动性:被告为商人,并已启动破产程序(《土耳其商法典》第18条;《破产法》第43条)。应收账款明确且流动性强,并以流通票据为凭证。最高法院要求破产判决必须存在无争议、到期且明确的债务;最高法院认为流通票据是强有力的证据,能够自动满足上述条件。
- 即使无人提出异议,恶意行为和无能的迹象:
在付款令送达后,被告;- 他想将他在银行的POS应收账款转让给一家关联公司。
- 公司车辆 作担保 ,并开通了新的信贷额度。
- 地址已更改 , 标题 已修改。
- 根据程序上准确的文件可以确定,主要客户……控股公司被提供了低价的库存转移。最高法院认为,此类客观的破产迹象(旨在隐瞒资产的交易、增加抵押/转让、隐瞒地址)应在破产程序中进行评估,并且破产应被视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机制。
- 未行使上诉和申诉程序/无理上诉的法律后果: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行使上诉和申诉权;其后提出的抽象且未经证实的主张(例如,“货物有缺陷”或“货物是担保物”)不符合《破产法》第169/a条和第170/a条的规定。最高法院裁定,破产程序中的抽象异议不能消灭债务;除非以可自由证明的证据对该异议提出质疑/予以驳回,否则破产程序将不予考虑该债务。此外,被告已将相同的发票记入其会计账目并启动了增值税退税流程;这构成对该债务的承认。
- 程序和管辖权:本案诉讼在债务人总部所在地的初审商事法院提起(《破产法》第154条第1款、第154条第3款)。由于破产程序已生效,除非已提起撤销破产程序的诉讼,否则法院必须审查案件的案情并评估破产条件。主管法院为初审商事法院,诉讼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适用《破产法》 。
- 破产的后果及债权人保护(比例原则):破产会导致被告公司资产的清算和分配。最高法院强调,破产是保护债权人的手段,不应随意使用;然而,当汇票、付款指令和未付款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法院不应犹豫。具体而言,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应立即启动破产程序:(i)应收账款具有流动性;(ii)付款指令已正式送达;(iii)没有付款或异议;(iv)有迹象表明存在资产隐瞒。因此,破产决定既合法又具有强制性。
- 遵守执行法律及期限:在发出样本12通知后, 5天的付款/异议期已过。我的委托人已在《破产法》第156条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提起破产诉讼。执行卷宗已与贵院建立联系,卷宗副本已附上。这些期限是最高法院强调的严格期限,我们已严格遵守。
- 消除有关商法的初步异议:本票
包含 必要要素 (发行日期和地点、发行人签名、收款人、金额、到期日)。 刑事或法律上的疑问 ;本票已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并提出异议。对背书人/担保人的权利也已保留。因此, 有效性 毋庸置疑。
证据
- … … 执法办公室 …/… 文件编号 – 样本 12 付款指令和 服务收据,
- 原始本票 (以……土耳其里拉和……土耳其里拉计价), 拒付 批注,
- 商业 合同、 发票/送货单 样本、往来账户对账单、
- 银行 单据(POS/担保账户)、 贸易登记 记录及变更文件、 转让/质押 文件、
- 注册电子邮件/公证通知 和回复
- 必要时,需进行 专家鉴定、传唤证人并提供各种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土耳其破产法第 154-156 条、第 167-171 条、第 173 条;土耳其商法典第 4 条、第 18 条;民事诉讼法总则;土耳其债法总则 和 最高法院判例 (破产程序中针对流通票据的付款令的适当送达、异议/不付款、流动债务 - 商户身份条件、破产程序中恶意异议的考虑、资产隐瞒的迹象和债权人的保护)。
请求结果
基于上述理由以及贵法院依职权酌情考虑的理由;
- 根据破产法第 154 条和第 167-171 条的规定,决定宣告被告DEF Otomasyon Sistemleri Ltd. Şti.在可转让票据破产程序范围内破产;该决定应在商业登记簿中登记和公布,并通知破产办公室。
- 破产决定作出后 应立即启动清算程序,并按照适当程序召开债权人会议。
- 诉讼费用 和律师费(按律师费标准计算) 应由被告承担。
我们谨代表我们的客户,恳请贵方尽快作出决定。2025年10月13日
原告律师
Yağmur YUMLU – 签名
团队:
- 案件档案副本(示例 12:付款单、通知收据、交易记录),
- 原件和样本本票/拒付证明文件
- 合同、发票、送货单、往来账户
- 商业登记文件、转让/质押文件
- 已注册的电子邮件/公证通知、银行信函、
- 其他必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