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正面伤害的概念
在讨论消极损害和积极损害的概念之前,有必要先对损害进行定义。损害是指债务人未能妥善或完全履行其在债务关系中的义务。损害可能源于合同或侵权行为。因此,受害方有权就损害请求赔偿。造成损害的一方有义务进行赔偿。
合同损害分为两类:消极损害和积极损害。消极损害是指因合同条款未得到履行而导致的信任损失,而该合同条款原本被认为已经履行或遵守。消极损害的计算方法是考虑基于合同履行预期而错失的机会和可能性。例如,未能订立预期订立的合同构成消极损害。同样,如果一份原本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服务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消极损害。积极损害,即有利损害,是指合同未履行或履行不当。换言之,债务人未履行义务会对债权人造成积极损害。这种损害是指债务得到妥善履行时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与债务未得到履行时债权人的财务状况之间的差额。损害的概念本身并不带有积极的含义。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这种损害被定义为积极损害?“如果债务得到完全履行,债权人(受害方)目前的资产状况如何?”这个问题,是通过积极的方式来计算损害的存在和数额。因此,这种损害被称为积极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这两种损害都仅由违约行为引起;侵权行为本身并不会导致消极损害或积极损害。债务人必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避免支付损害赔偿。任何事先约定债务人对重大过失不承担责任的协议均属无效。因此,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债务人才需要支付赔偿。
法学院实习生
梅尔特·埃米尔·巴尔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