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重审和暂缓执行”
重审申请
案卷编号:…/…
… 送交初级刑事法院
……
被告: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犯罪: …
犯罪日期: …/…/…
主题:我方请求就……刑事初审法院日期为……/……/……、案号为……/……、判决号为……/……的判决进行重审并暂缓执行。
解释
1. 要求重审的理由:被告人(即委托人)于…/…/…日被…刑事初审法院判处…个月监禁,该判决于…/…/…日经…最高法院刑事庭更正并维持,案件编号为…/… E.,…/… K.。然而,审判过程中真相被掩盖,调查不充分,且存在错误评估。特别是,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作为指控依据的支票上的签名并非委托人本人所签。
2. 新证据:在判决生效后进行的调查中,获得了新的专家报告和银行签字函,表明支票上的签名并非委托人本人所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1条第1款e项的规定,如果出现新的证据,对已定罪者的终审判决可以重新审理。
3. 缺乏法律救济信息:
根据《宪法》第40条第2款和《刑事诉讼法》第231条第3款的规定, 判决书中必须明确列明可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时效期限以及主管机关,不得留下任何疑问 。在本案中,判决书中缺少对法律救济途径的告知,因此 当事人享有恢复原判的权利。 宪法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的编号为2014/4704的裁决指出:“如果法律救济途径信息的提供不完整或有误,导致当事人无法行使上诉权,则违反了《宪法》第36条。”
4. 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的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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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全体会议,2016 年 2 月 9 日,案件编号 2014/1-595,判决编号 2016/52: “关于判决通知中有关法律救济和时限的缺陷,妨碍了申请,因此应接受恢复原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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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一刑事庭,案件编号 2018/1358 E.,判决编号 2019/4156 K.: “如果新证据证明被告签名系伪造,则应接受重审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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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法院,申请号 2013/8463: “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也包括法院有义务查明事实真相。”
5. 推迟宣判(HAGB):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1/5条,法院 未考虑作出有利于当事人的HAGB判决的可能性。 这 构成被告人已取得的权利 ,并且根据最高法院的既定判例,这被视为审查不完整。
6. 暂缓执行:
继续执行刑罚并同时提出重审请求, 将对我方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8条的规定,我们请求暂缓执行刑罚。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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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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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确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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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签字通知和新的专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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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记录和授权委托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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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和其他证据。.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 311 条及后续条款、第 5271 号法律、《宪法》第 36 条和第 40 条、宪法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决以及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以及需要依职权审议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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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立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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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新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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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进行重审,目的是宣告当事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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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国库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被告
律师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