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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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它基于双方的相互履行义务而产生持续的义务。然而,在每份雇佣合同的开始,双方都需要相互了解,并对雇佣关系的持续性产生信心。在这个阶段, “试用期” 就显得尤为重要。试用期是决定合同是否继续或终止的关键时期,它使雇主和雇员能够评估彼此的适应能力。
《劳动法》第4857号第15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常常被滥用以规避劳动保障条款或方便解雇;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界限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1. 缓刑期的法律性质
1.1 定义和目的
试用期是指雇佣合同开始之初,双方相互了解并评估对方是否适合该职位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但 一些关于终止合同的便利措施 。试用期并不妨碍雇佣合同的订立,它只是 终止合同的条件 。
最高法院认为,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止的时期 ;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开始,雇员也已经开始工作。因此,工伤事故、保险费、工资、职业健康安全等义务在试用期内仍然完全有效。
2. 缓刑期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857号第15条规定如下:
“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长两个月的试用期。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试用期可延长至最长四个月。在试用期内,双方可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其他权利均予保留。”
本文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和终止制度。
2.1. 试用期最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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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劳动合同中,最长期限为 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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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长 4 个月 。
如果超过这些期限,根据最高法院的惯例,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并且合同从一开始就受无限期雇佣合同一般条款的约束。
3. 试用期的开始和计算
试用期 从员工实际开始工作之日 起算
3.1 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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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时间 日历天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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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缺勤的日子计入试用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工作, 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重新评估
4. 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必须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视为自始即订立了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第2020/5123 E.号和第2020/10314 K.号判决包含以下认定:
“试用期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开始工作后单方面通知员工设立试用期。”
因此,雇主单方面宣布的“试用期”无效。.
5. 试用期内终止合同的权利
5.1. 终止的自由
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15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 无需遵守通知期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该规定对雇员和雇主均有利。因此,如果雇员在试用期内辞职,雇主无需支付遣散费或通知期工资。
5.2. 终止方式
虽然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并非强制要求,但 书面形式发出终止通知 。实际上,终止通知通常通过公证处公证或以书面形式发出。
如最高法院第22民事庭在案件编号2017/20346 E.、2018/13253 K.的判决中所述:
“虽然在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时,没有义务遵守通知期规定,但终止通知必须清晰、易懂,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6. 试用期内的终止限制
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合同的权利并非绝对。雇主不得 任意、恶意或歧视性 地行使此项权利。
6.1. 恶意终止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雇主解雇员工并非仅仅为了测试其能力,而是因为其加入工会、怀孕或生病等原因, 恶意解雇 。即使在试用期内,此类解雇也无效。
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6/20412 E. 和 2017/10963 K. 的判决中 裁定如下:
“试用期并非雇主可以随意行事的时期。如果员工因参与工会活动或怀孕而被解雇,则该解雇无效,且适用就业保障条款。”
6.2 禁止歧视
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5条规定,即使在试用期内,基于性别、怀孕、工会成员身份、民族血统或政治见解等理由终止雇佣关系也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要求获得歧视赔偿。
7. 试用期结束后终止
试用期结束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此时,试用期特有的终止便利条款不再适用,劳动合同转为无限期合同。
在此阶段,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4857号法律第17至21条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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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须遵守通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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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提供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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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则, 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 。
8. 试用期内员工的权利
试用期并不剥夺员工的基本权利。在此期间,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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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按工作日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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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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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可以受益于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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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加班、周末假期和年假的时间段从开始计算。.
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5/11665 E. 和 2015/20333 K. 的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雇主仍需承担责任。试用期并不能免除雇主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方面的责任。”
9. 集体谈判协议中的试用期
通过集体谈判协议, 至最多四个月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并非无限的。根据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第2018/12345 E.号和第2019/7560 K.号判决:
“即使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延长,雇主也必须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其终止合同的权利。”
10. 定期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定期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包含试用期。但是,如果雇主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双方可能因合同提前终止而获得赔偿。尤其是在雇主恶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 。
11. 试用期与入职(培训)期的区别
有些雇主试图将试用期描述 “无薪实习” 或 “试用培训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为如果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并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则视为已成立劳动合同。无薪试用期 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也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
12. 最高法院关于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的实践
12.1.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9/5413,判决编号 2019/15745。.
“试用期内被解雇,员工不能要求支付通知金和遣散费。但是,如果解雇是恶意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12.2.最高法院第22民事庭,案件编号2017/16015,判决编号2018/2144。.
“如果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说明终止理由。但是,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平等和公平原则,则该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13. 延长或重新开始试用期
试用期 只能适用一次。如果员工在前一次试用期结束后返回同一雇主处继续工作,则不能约定第二个试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将直接 正式劳动合同 。
14. 从雇主的角度管理试用期
试用期虽然为雇主提供了一种“保障”,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员工面临就业保障方面的诉讼。因此,雇主应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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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 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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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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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文件佐证终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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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注意禁止歧视和恶意解雇的规定。
15. 员工试用期权利
员工的 冒险时期 ,但员工在此期间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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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恶意终止您的合同, 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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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他们有权查阅社会保障机构(SGK)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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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或职场霸凌等案件 提起诉讼。
16. 试用期满及终止后的权利
如果试用期结束时合同未终止,则自动转为无限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所有工龄、通知期和年假权利均开始累积。.
解雇后,雇主应当告知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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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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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GK终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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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和离职记录 。
17.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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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员工入职后追溯实施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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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书面合同中没有规定,也应实施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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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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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结束时,不给出任何理由就告诉员工他们“不适合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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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未登记保险。.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 行政罚款 和 复职诉讼 。
18. 对试用期满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有效性审查
最高法院要求,试用期结束后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除非有文件记录员工表现不佳或违反工作纪律等理由,否则解雇 无效 。
19. 结论
试用期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双方检验彼此间的信任关系。然而,试用期并非雇主任意行事的合法空间。诚信原则、禁止歧视原则和禁止恶意行为原则在试用期内对雇员和雇主均适用。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表明,试用期并非中止雇员基本权利的时期,而仅仅是为终止雇佣关系程序提供便利的临时阶段。因此,各方以清晰、书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规范试用期条款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