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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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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是一种合同,它基于双方的相互履行义务而产生持续的义务。然而,在每份雇佣合同的开始,双方都需要相互了解,并对雇佣关系的持续性产生信心。在这个阶段, “试用期” 就显得尤为重要。试用期是决定合同是否继续或终止的关键时期,它使雇主和雇员能够评估彼此的适应能力。

《劳动法》第4857号第15条规定了试用期的基本法律框架。然而,在实践中,试用期常常被滥用以规避劳动保障条款或方便解雇;因此,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其界限进行了细致的界定。


1. 缓刑期的法律性质

1.1 定义和目的

试用期是指雇佣合同开始之初,双方相互了解并评估对方是否适合该职位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但 一些关于终止合同的便利措施 。试用期并不妨碍雇佣合同的订立,它只是 终止合同的条件

最高法院认为,试用期 劳动合同中止的时期 ;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开始,雇员也已经开始工作。因此,工伤事故、保险费、工资、职业健康安全等义务在试用期内仍然完全有效。


2. 缓刑期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857号第15条规定如下:

“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最长两个月的试用期。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试用期可延长至最长四个月。在试用期内,双方可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终止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的工资及其他权利均予保留。”

本文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终止制度

2.1. 试用期最长期限

  • 在个人劳动合同中,最长期限为 2 个月

  • ,最长 4 个月

如果超过这些期限,根据最高法院的惯例,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并且合同从一开始就受无限期雇佣合同一般条款的约束。


3. 试用期的开始和计算

试用期 从员工实际开始工作之日 起算

3.1 时间计算

  • 持续时间 日历天数 计算

  • 因病、请假或其他原因缺勤的日子计入试用期;但是,如果在此期间没有工作, 员工实际工作时间 重新评估


4. 在劳动合同中加入试用期条款

试用期必须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则视为自始即订立了无试用期劳动合同

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第2020/5123 E.号和第2020/10314 K.号判决包含以下认定:

“试用期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开始工作后单方面通知员工设立试用期。”

因此,雇主单方面宣布的“试用期”无效。.


5. 试用期内终止合同的权利

5.1. 终止的自由

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15条规定,在试用期内,双方 无需遵守通知期且无需支付补偿金 。该规定对雇员和雇主均有利。因此,如果雇员在试用期内辞职,雇主无需支付遣散费或通知期工资。

5.2. 终止方式

虽然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并非强制要求,但 书面形式发出终止通知 。实际上,终止通知通常通过公证处公证或以书面形式发出。

如最高法院第22民事庭在案件编号2017/20346 E.、2018/13253 K.的判决中所述:

“虽然在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时,没有义务遵守通知期规定,但终止通知必须清晰、易懂,并且采用书面形式。”


6. 试用期内的终止限制

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合同的权利并非绝对。雇主不得 任意、恶意或歧视性 地行使此项权利。

6.1. 恶意终止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雇主解雇员工并非仅仅为了测试其能力,而是因为其加入工会、怀孕或生病等原因, 恶意解雇 。即使在试用期内,此类解雇也无效。

最高上诉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6/20412 E. 和 2017/10963 K. 的判决中 裁定如下:

“试用期并非雇主可以随意行事的时期。如果员工因参与工会活动或怀孕而被解雇,则该解雇无效,且适用就业保障条款。”

6.2 禁止歧视

根据第4857号法律第5条规定,即使在试用期内,基于性别、怀孕、工会成员身份、民族血统或政治见解等理由终止雇佣关系也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雇员可以要求获得歧视赔偿


7. 试用期结束后终止

试用期结束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此时,试用期特有的终止便利条款不再适用,劳动合同转为无限期合同

在此阶段,雇主终止合同的权利 第4857号法律第17至21条 ;即:

  • 您必须遵守通知期限。

  • 你必须提供正当理由。

  • 否则, 遣散费和通知期工资


8. 试用期内员工的权利

试用期并不剥夺员工的基本权利。在此期间,员工:

  • 他按工作日领取工资。

  • 保险费由雇主支付。

  • 他们可以受益于有关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规定。

  • 计算加班、周末假期和年假的时间段从开始计算。.

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5/11665 E. 和 2015/20333 K. 的判决中强调了以下几点: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事故,雇主仍需承担责任。试用期并不能免除雇主在职业健康与安全措施方面的责任。”


9. 集体谈判协议中的试用期

通过集体谈判协议, 至最多四个月 。然而,即使在这种情况下,雇主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也并非无限的。根据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第2018/12345 E.号和第2019/7560 K.号判决:

“即使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试用期已经延长,雇主也必须按照诚信原则行使其终止合同的权利。”


10. 定期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

定期劳动合同中也可以包含试用期。但是,如果雇主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双方可能因合同提前终止而获得赔偿。尤其是在雇主恶意终止合同的情况下, 剩余合同期限的工资


11. 试用期与入职(培训)期的区别

有些雇主试图将试用期描述 “无薪实习”“试用培训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因为如果劳动者实际从事工作并按照雇主的指示工作,则视为已成立劳动合同。无薪试用期 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 ,也不能免除雇主的责任。


12. 最高法院关于试用期内终止雇佣关系的实践

12.1.最高法院第九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9/5413,判决编号 2019/15745。.

“试用期内被解雇,员工不能要求支付通知金和遣散费。但是,如果解雇是恶意的,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12.2.最高法院第22民事庭,案件编号2017/16015,判决编号2018/2144。.

“如果在试用期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义务说明终止理由。但是,如果终止劳动合同违反平等和公平原则,则该终止劳动合同无效。”


13. 延长或重新开始试用期

试用期 只能适用一次。如果员工在前一次试用期结束后返回同一雇主处继续工作,则不能约定第二个试用期。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将直接 正式劳动合同


14. 从雇主的角度管理试用期

试用期虽然为雇主提供了一种“保障”,但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导致员工面临就业保障方面的诉讼。因此,雇主应该:

  1. 试用期 必须在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

  2. 在法律允许的时限内,

  3. 用文件佐证终止决定,

  4. 雇主必须注意禁止歧视和恶意解雇的规定。


15. 员工试用期权利

员工的 冒险时期 ,但员工在此期间的权利并未受到限制。员工:

  • 如果雇主恶意终止您的合同, 赔偿

  • 在试用期内,他们有权查阅社会保障机构(SGK)的通知

  • 工伤事故或职场霸凌等案件 提起诉讼


16. 试用期满及终止后的权利

如果试用期结束时合同未终止,则自动转为无限期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员工的所有工龄、通知期和年假权利均开始累积。.

解雇后,雇主应当告知雇员:

  • 工资单,

  • SGK终止通知,

  • 入职和离职记录


17. 实践中常见的错误

  1. 在员工入职后追溯实施试用期,

  2. 即使书面合同中没有规定,也应实施试用期。

  3. 设置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

  4. 在试用期结束时,不给出任何理由就告诉员工他们“不适合这份工作”,

  5. 试用期内未登记保险。.

这些错误可能导致 行政罚款复职诉讼


18. 对试用期满后终止雇佣关系的有效性审查

最高法院要求,试用期结束后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理由”。除非有文件记录员工表现不佳或违反工作纪律等理由,否则解雇 无效


19. 结论

试用期是劳动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允许双方检验彼此间的信任关系。然而,试用期并非雇主任意行事的合法空间。诚信原则禁止歧视原则禁止恶意行为原则在试用期内对雇员和雇主均适用。

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表明,试用期并非中止雇员基本权利的时期,而仅仅是为终止雇佣关系程序提供便利的临时阶段。因此,各方以清晰、书面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规范试用期条款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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