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条及后续条款范围内的评估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条及后续条款范围内的评估
入口
保险合同是双方基于互信而订立的协议。这种信任的根本 被保险人 有义务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仅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来确定其承担风险的性质和范围。因此,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将直接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以及赔偿的最终结果。
《土耳其商法典》(TTK) 第 1401 条及后续条款详细规定了这项义务。
1. 法律依据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条:
“被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合同时向保险人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说明所有可能影响保险人订立合同或确定合同条款的情况。”
通过这一规定,被保险人的披露义务被定义为“告知义务”,从而加强了合同的透明度原则。
此外, 《土耳其商法典》第 1403 条和第 1404条规定了保险公司在违反本义务的情况下终止合同、要求支付保费差额或拒绝赔偿的权利。
2. 提供信息的义务范围
2.1. 合同订立之前
投保人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向保险公司提供所有必要信息,以便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
例如:
- 房产的物理状况,
- 医疗保险涵盖的疾病
- 在交通保险中,车辆的预期用途是……
- 火灾保险中存放货物的性质。.
2.2 合同期内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5条规定,在合同期内增加风险的情况也必须向保险人报告。
该条款 “风险变更时的额外申报义务 。
2.3. 声明形式
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所有保险公司在声明表格中明确提出的问题都必须完整回答。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2019/4720 K.:
“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具体问题提供不完整的答案将被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3. 保险公司有义务询问问题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2/1条:
“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会向被保险人提出问题。”
不仅对投保人 积极的调查义务 施加了
保险公司不应依赖笼统的陈述,而应提出与保险事项相关的具体问题。
否则,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信息将不被视为过错。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8/6031: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明确询问病史,被保险人未披露此信息并不构成违反告知义务。”
这种方法能够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4. 违反提供信息义务
4.1. 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规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3/1条: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违反其义务,保险人可以终止合同。”
例如,如果投保人隐瞒了将车辆用于商业用途的事实,或者隐瞒了慢性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会终止合同。.
4.2. 轻微缺陷或瑕疵
如果被保险人因轻微过失而违约,或者违约并非故意,则保险人 只能要求赔偿保费差额 (土耳其商法典第 1403/2 条)。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1/2391:
“如果被保险人的虚假陈述并非故意作出,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退还保费差额,但无权终止合同。”
4.3. 违规与风险之间的联系
保险公司必须证明信息披露不实与由此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隐瞒的事实并未造成损失,保险公司就不能拒绝赔偿。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没有申报心脏病,却在交通事故中丧生,这并不妨碍其因未申报而获得赔偿的权利。.
5. 举证责任
指控对方违反告知义务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17/2151,判决编号 2019/4980:
“除非保险公司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其告知义务遭到违反,否则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此,保险公司
- 申报表,
- 健康报告
- 专家调查结果
- 各方必须将声明提交存档。.
但是,投保人可以证明,他们提供的信息是符合诚实原则的。.
6. 保险人的权利
如果发生违约,保险公司享有三项基本权利:
| 权利类型 | 健康)状况 | 结论 |
|---|---|---|
| 合同终止 | 故意或重大过失 | 终止合同且不退还奖金 |
| 保费差额索赔 | 轻微缺陷 | 该政策仍然有效。 |
| 拒绝赔偿 | 此次违约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 | 不会支付任何费用。 |
保险公司必须 在得知违约行为后15天内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3/3条)。
如果超过期限,则该权利失效。
7. 风险增加和通知义务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5条:
“如果在保险期间发生加剧风险的事件,被保险人有义务立即报告。”
例如:
- 开始在仓库中储存危险材料,
- 将车辆改装为商用车辆
- 在医疗保险范围内开始高风险治疗。.
如果这种情况没有被报告,并且造成了损失,保险公司可能会全部或部分放弃赔偿。.
最高法院第十一民事庭,案件编号 2020/2403:
“如果风险增加但保险公司未收到通知,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8. 最高法院判例中的告知义务
8.1.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案件编号2018/3271,判决编号2020/3486。.
“如果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就其健康状况作出了虚假陈述,保险公司可以终止合同。”
8.2.最高法院第十七民事庭,案件编号2019/6031。.
“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任何关于疾病的问题,就不能说被保险人违反了披露义务。”
8.3.最高法院第11民事庭,案件编号2019/10345,判决编号2021/4729。.
“如果保险公司是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签订合同的,那么他们必须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随后就信息瞒报提出索赔。”
这些决定既体现了保险法中的诚信原则,也体现了平衡原则。.
9. 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 标准表格问题:
保险公司使用通用表格,这可能会导致误解。 - 电子声明问题:
在在线保单中,被保险人勾选方框被视为“知情同意”;然而,最高法院表示,此类声明不够清晰。 - 误解专家报告:
即使专家报告显示声明中没有任何出入,保险公司也可能拒绝赔付。 - 风险无关性:
如果隐瞒的信息与损害无关,保险公司不会无故支付赔偿金。
10. 建议的解决方案
- 标准披露表格应进行修订: 保险公司应询问与合同类型相关的具体问题。
- 必须确保数字透明度: 电子系统中的申报过程应予以记录。
- 应该寻找因果关系: 不要自动驳回每一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而应该调查其与损害之间的联系。
- 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 1451 条,在有疑问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必须确保司法统一: 必须消除第 11 民事法庭和第 17 民事法庭之间的解释差异。
11. 结论
投保人告知义务是保险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其基础是公平和平衡的原则。
该义务的目的是使保险人能够准确评估其承担的风险。
土耳其商法典第1401条至1406条规定了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相互信任。
最高法院的判例使这一规定具体化, 声明、证明和因果关系 这三者之间建立了一种平衡
总之,为了在保险法中取得公平的结果:
- 投保人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 保险公司应该问一些直接明了的问题。
- 法院不应在未确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拒绝赔偿。.
这种方法既能增强 投保人的信心 ,又能 稳定行业 。
戈兹德努尔·图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