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者进行隐性广告宣传:禁止隐性广告宣传、共同责任和行政处罚
影响者进行隐性广告宣传:禁止隐性广告宣传、共同责任和行政处罚
在社交媒体帖子中,将产品展示得如同在日常生活中使用一样,以独立消费者建议的名义赞扬企业,或者直接引导粉丝访问购买页面而不披露该帖子是广告,在实践中被称为“隐性广告”。.
法律中对这类张贴行为的法律术语 是“隐蔽广告”。
即使网红因发布内容而获得金钱、免费产品、折扣、住宿、旅行、邀请、佣金、礼物或其他任何商业利益,如果他们没有向粉丝披露这种关系,就会导致该内容被视为独立的个人体验。禁止隐性广告的主要目的是让消费者能够一眼分辨出他们看到的内容是个人建议还是商业广告。.
还应注意此处使用的“处罚”一词的技术性含义。贸易部广告委员会实施的制裁通常属于 行政处罚,而非司法处罚。换言之,并非直接监禁网红,而是叫停、纠正、暂时中止广告,或处以行政罚款。但是,如果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还涉及犯罪活动,则可能适用不同的刑法程序。
隐蔽广告的法律依据
禁止隐蔽广告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保护法》第 6502 号第 61 条。.
根据该法第61条规定,商业广告必须诚实、真实,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利用消费者的知识或经验不足。该条还规定,在广告内容中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名称、商标、标识、商号或其他显著特征,而未明确表明其为广告,属于隐蔽广告,任何形式的传播均禁止隐蔽广告。.
因此,虽然品牌仅仅出现在网红的帖子中并不总是构成广告,但帖子的整体目的、其商业相关性、品牌与网红之间的关系,以及是否鼓励粉丝购买等因素都会被综合考虑。.
根据第6502号法律第63条,贸易部下属的广告委员会拥有审查和监督商业广告的权力。广告委员会可根据投诉进行调查,也可在未收到任何投诉的情况下主动发起调查。委员会可决定停止违规广告的投放、以相同方式进行更正、处以行政罚款,并在必要时暂停该广告投放,暂停期限最长可达三个月。广告委员会的决定由贸易部执行。.
网红的帖子何时会被视为隐性广告?
一条帖子要被认定为隐性广告,并不一定意味着发帖人已经获得了报酬。商业合作关系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建立。.
以下情况可能造成隐性广告的风险:
- 向网红支付费用以换取他们分享内容。
- 产品包邮。
- 提供免费或折扣价的服务,
- 免费提供酒店、餐厅或活动邀请函,
- 支付机票或住宿费用
- 通过联盟营销链接赚取佣金
- 给这位网红分配一个专属折扣码,
- 产品售出后,会发放奖金或利润分成。
- 引导用户访问品牌账号、联系电话或销售链接。
- 一位网红以个人帖子的形式推广自己的业务。
- 分享品牌指定的文字、图片或脚本。.
贸易部2021年发布的《社交媒体影响者指南》规定,如果影响者获得经济利益或好处,例如免费或折扣产品或服务,则必须明确说明这种商业关系。广告描述必须清晰醒目、易于阅读,并且能够一眼与其他内容区分开来。.
因此,诸如“我自己喜欢这个产品”、“我没有收到任何钱,这只是个礼物”、“品牌没有要求我分享”或“我分享是为了支持我朋友的生意”之类的说法,本身并不能排除隐性广告的可能性。.
重要的是分享背后是否有直接或间接的好处,以及内容是否旨在引导消费者购买特定产品或服务。.
并非所有品牌分享都是隐性广告。
一般来说,有影响力的人自愿提供的真实消费者评论,没有任何商业关联、免费产品、折扣、佣金或其他利益,不被视为广告。.
然而,如果声称该帖子并非广告,则必须提供具体证据。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以下指标可以强化对该帖子是精心策划的商业宣传而非个人建议的判断:
- 给品牌或企业账号打标签,
- 分享销售链接,
- 提供联系电话或预订信息
- 购买提示,例如“立即购买”、“最后几小时”和“不要错过”,
- 品牌专属活动或折扣码
- 系统性地分享针对同一品牌的内容,
- 特意将产品标志和包装朝向镜头展示出来。
- 网红和品牌发布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 内容应按照特定的宣传活动计划发布。.
广告委员会在评估时,不仅考虑双方合同的名称。使用“礼品合同”、“易货交易”、“产品体验”、“邀请”、“公关邮件”或“品牌大使”等术语,并不会改变这种关系的实际经济性质。.
广告主、代理商和影响者之间的共同责任
在网红广告中,责任并不完全在于分享内容的人。.
根据第6502号法律和商业广告及不正当商业行为条例;
- 广告商
- 广告公司
- 媒体机构,
- 参与广告准备或发布的人员
他们可能需要对遵守法规的情况承担责任。.
《社交媒体影响者指南》还指出,广告商必须告知影响者相关规定,努力确保影响者履行其义务,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违规行为。指南明确规定,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和影响者 各自对遵守规则负有责任 。
目前,需要从行政处罚和私法责任两个方面分别评估“共同责任”的概念。.
行政处罚方面的责任
就行政处罚而言,并非必须对品牌和网红共同处以连带罚款。关键在于,应根据每位侵权者的法律地位、行为、过错和经济状况,分别对其处以处罚。.
根据《轻罪法》第5326号第14条规定,如果多人参与实施轻罪,可以对每名参与者处以行政罚款。追究其中一人的责任并不免除其他参与者的责任。.
因此,由于同样的广告宣传活动;
- 对广告公司而言,
- 致负责策划此次活动的机构:
- 致发布该内容的网红
法律上可以施加单独的行政处罚。.
然而,不能说制裁应自动适用于所有参与者。广告委员会会评估各方的角色、商业关系、内容制作的指示人、利益性质以及具体案件中的违规行为的过错程度。.
能否通过合同将所有责任都转嫁给网红?
品牌与网红之间的合同中包含“网红对未使用广告标签负全部责任”的条款,但这并不会自动免除品牌根据贸易部和广告委员会承担的公共法律责任。.
此类合同条款可能对双方的内部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例如,品牌方可能寻求追回因网红违约而支付的损害赔偿或罚款。然而,行政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判定责任。.
同样,网红辩称“经纪公司告诉我不要使用广告标签”并不能自动免除其责任。网红仍然有义务确保其在社交媒体账户上发布的内容合法合规。.
私法下的连带责任
如果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因隐蔽广告而遭受实际损害,除了行政处罚外,还可能产生私人法律责任。.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61条,当多人共同造成损害或因不同法律原因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适用连带责任条款。在此情况下,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名责任方索赔全部损害赔偿金额;但已支付过高赔偿金的责任方仍保留追索权。.
如果隐蔽广告影响了竞争对手的经济活动及其客户的决策,则《土耳其商法典》中有关不正当竞争的条款也可能适用。在此情况下,可以确定该行为是否违法,采取措施制止该行为,消除其后果,并在认定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追究其物质或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贸易部处以的行政罚款并不妨碍消费者或竞争对手提起单独的赔偿诉讼。.
贸易部可以直接对网红处以罚款吗?
是的。.
广告委员会注意到,在最近的实践中,网红不仅被视为广告的代言人或广告商的助手,而且还会因其自身的社交媒体账户而直接受到制裁。.
在某些决定中,委员会将影响者定义为“媒体机构”,因为他们是账户所有者,也是广告发布平台的控制者,并直接对影响者实施了制裁。
这种做法表明,影响者不能仅仅通过辩称“品牌负有主要责任”来完全免除自己的责任。.
关于针对迪兰·波拉特的隐蔽广告指控的决定
在 2025 年 4 月 17 日举行的广告委员会会议上审查的第 356 号案件中,认定 Dilan Polat 的 Instagram 帐户包含指向各种产品和企业帐户、销售链接和活动的链接;但是,这些帖子不包含任何广告或合作声明。.
委员会认定这些帖子属于隐性广告,并直接将Dilan Polat视为“媒体机构”,决定停止发布广告。该决定并未处以行政罚款,仅发出停止令。.
这个例子表明,并非所有违反隐蔽广告规定的行为都必然导致罚款。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委员会也可能决定直接叫停该广告。.
对 Derev Clara Kösedağ 的罚款
在 2025 年 1 月 16 日举行的第 353 次会议上,广告委员会审查了一位影响者的 Instagram 帐户上发布的帖子,这些帖子明显地展示了酒精饮料品牌的产品和品牌元素。.
委员会认定该广告是对酒精饮料的隐性广告,而推广酒精饮料是违法的;委员会将该网红视为“媒体机构”,直接对其 550,059 土耳其里拉的行政罚款,并下令停止投放广告 。
550,059土耳其里拉是当时作出决定时适用的罚款金额。该金额并非2026年适用的最新罚款范围。.
这项裁决意义重大,因为它不仅涉及隐瞒广告关系,还涉及推广特定法律禁止广告宣传的产品。因此,即使使用了“广告”一词,这则酒精饮料广告也无法合法合规。.
2026年网红隐性广告的罚款金额
根据第 6502 号法律第 77/12 条规定,商业广告的行政罚款是根据广告发布的媒介确定的。.
在 Instagram、TikTok、YouTube、X、Facebook、Twitch、播客平台和类似平台等数字渠道上发布的网红广告通常被 属于网络广告的范畴 。
2026年可能对互联网广告违规行为处以的行政罚款:
价格范围从 1,083,706 土耳其里拉到 10,837,065 土耳其里拉。.
综合考虑所有广告渠道,2026年针对欺骗性广告和不正当商业行为可处以的行政罚款的总体下限和上限为99,339土耳其里拉至39,916,524土耳其里拉。其中,互联网广告的罚款范围为1,083,706土耳其里拉至10,837,065土耳其里拉。.
不应假定这些罚款金额会自动应用于每一起隐蔽广告事件。广告委员会;
- 应该停止投放该广告。
- 使用相同方法进行校正,
- 行政罚款
- 如有必要,可作为预防措施暂停最多三个月。
他们可以共同决定,也可以分别决定。.
因此,虽然可以单独对网红发出停止令,但也可以同时处以行政罚款和停止令。.
罚款金额是如何确定的?
广告委员会在决定行政罚款时,不仅考虑粉丝数量。.
在确定2026年实施过程中处罚金额时,将特别关注以下方面:
- 这种偏差的不公正性,
- 因违规行为而获得的利益规模,
- 对消费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 过错在于实施违规行为的人。
- 该网红或公司的财务状况,
- 广告刊登的媒介,
- 内容覆盖范围和传播程度
已纳入考虑范围。.
在本案中,以下情况可能会加剧受到制裁的风险:
- 广告应该发布在粉丝数量较多的账号上。
- 发布大量关于同一品牌的未加标签的帖子,
- 内容将长期保持可访问状态。
- 在健康、化妆品、膳食补充剂或金融领域使用未经证实的说法,
- 选择儿童作为目标受众,
- 广告宣传违禁产品或服务
- 尽管之前已收到停止投放广告的命令,但该广告仍继续投放。
- 故意使用各种方法来掩盖品牌关联性,
- 制造虚假的客户体验或虚假评论。.
相反,在具体案件中,被告方可以辩称其理由包括:迅速删除帖子、随后明确披露广告关系、这是首次违规、访问权限受限以及配合调查。然而,事后删除帖子并不能自动消除先前已发生的违规行为。.
广告委员会对隐蔽广告的态度
根据广告委员会2024年活动报告,共审查了120起隐蔽广告案件;其中115起案件存在违规行为。在100起违规案件中,发出了停止令;在15起案件中,发出了停止令并处以行政罚款,共计罚款7,143,479土耳其里拉。.
这些数据表明了两个重要结论:
首先,在秘密广告调查中发现违规行为的比例相当高。.
其次,委员会不会对每项违规行为都适用相同的处罚;它会根据事件的性质,区分仅停职或停职加罚款。.
行政罚款的风险会增加,尤其是在涉及推广特定法律禁止广告宣传的产品、健康声明、严重欺骗消费者或系统性广告活动的情况下。.
2026年8月1日之后隐藏的广告评论
禁止隐蔽广告的规定并非从 2026 年 8 月 1 日开始生效。根据第 6502 号法律和现行广告法规,该禁令在此日期之前就已经生效。.
然而,根据2026年7月1日第33297号官方公报发布的条例修正案,社交媒体影响者发布的广告的相关义务已直接写入条例正文。新规定将于2026年8月1日生效。.
根据新规,网红必须:
- 赚取任何利润,
- 获得折扣或免费产品或服务,
- 通过参与活动获得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使用“广告”或“促销”等字眼,以明确表明该帖子是一则广告。
根据这项规定,仅仅标注品牌或使用不够清晰的表达方式,例如“谢谢”、“我受邀”、“获赠”、“合作”、“赞助”或“伙伴关系”,都将带来法律风险。.
最稳妥的做法是在内容开头加入类似这样的声明,使其醒目可见,以便读者第一眼就能注意到:
“广告 | 此内容系与品牌 X 进行商业合作的一部分。”
或者
“促销 | 本产品由 X 品牌免费配送。”
在包含多个故事、视频或帖子的营销活动中,仅在第一条内容中包含广告描述可能不够。消费者接触到的每一条广告内容都需要清晰地传达商业关系。.
需要对有影响力人士实施直接制裁的关键情况
考虑到广告委员会的惯例,在以下情况下,网红直接受到制裁的可能性特别高:
- 这篇文章是由这位网红自己的账号发布的。
- 将流量重定向到产品或服务销售帐户,
- 清晰展示品牌、商标名称、标志或链接。
- 完全禁止使用任何广告或促销声明。
- 这些信息被隐藏起来,消费者无法看到。
- 获得免费产品、折扣、佣金或其他好处的网红,
- 假装使用过实际上并未使用过的产品。
- 给人一种他/她是自己购买礼物的印象,
- 使用未经证实的健康或科学结果方面的说法,
- 宣传禁止广告宣传的产品或服务。.
粉丝数量少本身并不足以证明某人不是网红。如果一个人利用社交媒体账号推广业务并从中获利,那么从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他们就可以被视为社交媒体网红。.
结论
网红的隐性广告并非仅仅是缺少标签的问题。隐性广告是一种剥夺消费者区分商业内容和个人建议权利的广告行为,并被第6502号法律第61条明确禁止。.
如果隐瞒广告关系,不仅品牌方,策划广告活动的广告公司以及分享该广告的网红也可能直接承担责任。广告审查委员会已作出裁决,认定网红作为“媒体机构”直接受到停止侵权通知令及行政罚款的处罚。.
2026年,互联网广告违规行为可处以的行政罚款金额为1,083,706土耳其里拉至10,837,065土耳其里拉。然而,并非所有隐性广告行为都会自动处以罚款。根据违规性质、过错程度、经济状况、获利情况以及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委员会可以仅发出停止令,或同时处以罚款和停止令。.
自 2026 年 8 月 1 日起,网红发布以换取收入、免费或折扣产品、服务或活动的帖子,必须明确包含“广告”或“推广”字样。.
品牌与网红之间的合同中免除责任的条款并不约束广告委员会。各方均须各自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消费者或竞争对手因同一行为遭受损失,除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赔偿和不正当竞争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