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丝行为的刑事责任
俱乐部因球迷行为而承担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体育不仅仅是场上的比赛;它是一个庞大的组织结构,涉及经济、社会和法律等诸多方面。 球迷是。然而,球迷的行为有时会违背体育精神,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对第三方造成伤害。此时,一个根本性的法律问题就出现了:
俱乐部在多大程度上应该为球迷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土耳其法律中,这个问题在不同层面都有答案,涵盖刑法、私法(赔偿)和体育法(纪律) 。具体而言,《关于预防体育运动中的暴力和骚乱的第6222号法律》 、 《土耳其义务法典》和土耳其足协纪律条例构成了这方面的基本规范框架。
1. 球迷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俱乐部的关系
球迷并非俱乐部的雇员或代表;因此,一般而言, 他们无权代表俱乐部行事。然而,在现代体育法中,俱乐部与球迷之间的关系已超越了单纯的“观众与组织”关系。球迷已成为影响俱乐部品牌价值、贡献收入并成为俱乐部在公众眼中“形象”的社会因素。
因此,根据国际足联和欧足联的惯例, 俱乐部需对其球迷的行为承担责任,遵循“严格责任 ”原则。该原则允许对俱乐部实施制裁,而无需证明个别球迷有过错。
土耳其足协纪律条例也采用了这种做法: 第 52 条 和 第 53 条规定,“俱乐部将对球迷的行为负责,例如流氓行为、咒骂、球场事件、投掷异物和种族主义言论。”
2. 纪律法方面:TFF制裁
土耳其足球联合会(TFF)职业足球纪律委员会(PFDK)可以对俱乐部球迷的行为施加各种纪律处分,其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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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门比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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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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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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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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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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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丧失或登记被取消 。
处罚对象是俱乐部,与球迷的身份无关,因为俱乐部 责任监督球迷进入活动区域及其行为 。
在最高法院第七刑事庭的一项裁决(E. 2018/1756,K. 2020/1952)中,这一责任被解释如下:
“俱乐部有义务采取措施,防止球迷向球场投掷异物或进行暴力行为;违反此项义务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
因此,在纪律处分程序中,不会追究俱乐部的“过错”; 客观责任原则 。
3. 刑法视角:法人和俱乐部管理者的责任
在刑法中,处罚个别性原则至关重要(土耳其刑法典第20条)。刑事制裁不能适用于法人实体;但是,可以采取行政和安全措施。尽管如此,第6222号法律为体育俱乐部的管理人员设立了特殊的责任制度。
第18/3条:
“如果体育俱乐部的主席和经理因未能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保障比赛的安全和秩序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则应处以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除非该行为本身也构成其他犯罪。”
这项规定 因直接过失而产生的责任 。
换句话说,如果俱乐部主席或经理未能采取措施防止事件发生,例如实施安保计划、监控看台、控制检票口、安装监控系统或指派私人保安人员,他们可能要为球迷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粉丝的行为已经形成有组织的组织(例如,通过粉丝团体策划暴力),那么如果管理员“保护该组织”或“鼓励该行为”,则管理员可能会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220 条“为犯罪目的而建立或管理组织”的规定承担责任。
4. 球迷暴力行为及俱乐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从私法角度来看,最具争议的问题是 俱乐部是否应该对球迷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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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的责任(土耳其义务法典第 66 条):
本规定不直接适用于支持者,因为他们不被视为俱乐部的“助手”。 -
危险活动的责任和组织者的责任(土耳其债法典第71条):俱乐部作为体育赛事的组织者,被视为造成危险的组织的拥有者。因此,俱乐部可能对其组织活动范围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
最高上诉法院第四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9/2113 E. 和 2021/456 K. 的判决中作出了如下认定:
“体育俱乐部有责任防止观众在其赛事中造成损害;对于因缺乏安全措施而造成的损害,俱乐部负有严格责任。”
因此,在体育场内发生斗殴、投掷石块或看台坍塌等事件而受伤的观众或工作人员 赔偿要求 。
向实际有过错的球迷 追究责任 。
5. 第6222号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6222号法律将对俱乐部实施重大行政处罚,直接将其与球迷的行为联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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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对于球迷造成的事件,未能确保比赛安全的俱乐部 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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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条: 如果因球迷进入球场或暴力行为而取消比赛,俱乐部将承担责任并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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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妨碍球迷身份识别的俱乐部官员 行政罚款 。
这些条款将俱乐部的 组织监督责任 与刑事制裁联系起来。
6. 俱乐部在欧足联和国际足联纪律体系中的责任
在国际层面, 《国际足联纪律守则(2022)》和《欧足联纪律条例》明确规定了俱乐部对其球迷行为的客观责任。根据欧足联条例第16/2条,俱乐部可能因以下行为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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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骚乱或斗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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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族主义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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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燃放烟花或其他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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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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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对方球队或裁判。.
在这些情况下,俱乐部可能面临诸如空场比赛、扣分、禁赛或收入削减等处罚。在土耳其,欧足联的决定由土耳其足协纪律委员会执行(例如:将欧足联关于土超联赛空场比赛的决定纳入其中)。
7. 保险和赔偿机制
一些大型俱乐部 “赛事责任险”, 。这些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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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台损坏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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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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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包括保安人员造成的损失等项目。.
然而,保险公司通常 故意行为 排除在外
因此,俱乐部应该通过在与球迷的合同或门票条款中加入“追索条款”来保护自身权益。
8.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互动
粉丝行为可能导致刑事和民事诉讼。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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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裁判因球迷向场内投掷物品而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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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根据土耳其刑法第 86 条对该球迷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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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可能需要承担裁判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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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足球协会(TFF)对该俱乐部处以处罚, 要求其在没有观众的情况下进行比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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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个不同的程序彼此独立;然而, 确立该行为 。
在赔偿程序中,刑事法院的判决 证据效力 法庭的 酌情证据 。
9. 司法判决中俱乐部责任的限制
最高法院在判定俱乐部责任时会考虑以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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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在比赛组织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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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 疏忽了其安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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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 可预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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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扇动作与损害之间 因果关系 。
例如,如果客场比赛期间,由于对方球迷的行为造成损害,则责任在于主队,因为主队负责组织比赛。.
10. 俱乐部内部规章制度中管理人员的责任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553条,作为股份制公司的体育俱乐部董事会成员,如果因违反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而造成损害,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例如,未能采取安全措施、未购买保险或在高风险比赛中安保人员不足,都可能导致董事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11. 结论与评价
虽然球迷的行为看似个人行为,但 在组织层面上,它属于俱乐部的责任范围 。
因此,俱乐部的责任是多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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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法 :他们根据客观责任原则受到TFF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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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经理和俱乐部官员应根据其疏忽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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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 :对受害第三方负有赔偿责任。
对于俱乐部而言,这种多方面的风险不仅涉及法律问题,也关乎企业声誉。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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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制定球迷教育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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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项赛事都应重新设计安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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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风险比赛中,应加强与公共安全部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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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规章制度应包含有关球迷行为的规定。.
总之, 俱乐部与球迷的关系是体育法中“社会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交汇点”。
俱乐部不仅要对其赢得的奖杯负责,还要对其球迷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