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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36号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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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土耳其,1953年颁布的法律旨在界定个人拥有枪支的界限,保障公共安全,并明确谁可以在何处、以何种方式使用武器。该法律颁布之时,个人持有武器(尤其是用于个人和家庭安全)的传统、持枪者维护社会秩序的倾向日益增强,以及由此产生的恐惧和不安全感阻碍了妇女和儿童充分融入社会,这些都是促成该法律实施的关键因素。在过去的七十年里,为了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结构、技术和需求中保持其有效性,该法律的文本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2024年的最新修订扩大了该法律的适用范围。该法律实质上规定了武器和类似工具(这些工具原本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个人持有)如何在严格的条件和国家控制下转让给平民,并明确了此类转让的限制。.

 

  1. 章节:第6136号法律的范围

土耳其刑法典对每项犯罪的范围、所保护的法律价值以及犯罪的法律性质均有明确规定。据此,第6136号法律不仅涵盖枪支、弹药和刀具,而且根据现行法规,还包括枪支的部件,例如枪管、套筒、枪身、枪架、弹膛、枪机头、退壳钩、弹爪和击针等,这些部件在第6136号法律第13条的适用范围内被认为具有弹道学意义。此外,原本能够发射声弹或气弹,但经过技术改装而符合第6136号法律规定的枪支的,也可能因此承担刑事责任。将此类武器及其部件“进口”、“制造”、“销售”、“购买”、“运输”或“持有”到土耳其境内均属违法行为。本法中“武器”的概念指的是任何能够远距离或近距离杀死、伤害、致残或使生物患病的物品;这些是用于肢解或摧毁无生命物体的合法工具。刀具以及所有仅用于攻击目的的枪支和非枪支(不包括武器)均属于本法管辖范围(例如匕首、刀、刺刀、带刺手杖、弹簧刀、砍刀、剑、棍棒、带柄鞭子、绞索或链条)。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社会和平与福祉。立法者指出,不受国家控制的非法武器对这些价值观构成巨大威胁,并且随着技术进步,最终会将其摧毁。本法所列罪行的法律性质在于它们是抽象危险犯罪。也就是说,这些罪行并不要求实际造成伤害。未经许可或执照持有或携带武器属于犯罪行为,因为它本身就危害公共利益。因此,例如,犯罪者将未经许可的手枪放在包里或家中,其行为本身就构成犯罪,无需任何其他行为。.

第6136号法律中最具灵活性的部分涉及日常用品,这些物品的主要用途并非仅仅是进行攻击或防御,但其本身的特性使其极易成为攻击工具。厨房刀具、面包刀、手术刀、斧头、凿子、螺丝刀、扳手、撬棍或棒球棒均属于此类。由于这些工具是合法社会经济生活的一部分,仅仅拥有它们并不构成犯罪。然而,携带这些工具的方式、地点以及携带时的具体情况可能会使其受到第6136号法律的约束。要使这些工具被认定为合法,它们必须在“临时适当的场所”使用,且出于与所从事的职业或行业相关的“功能联系和专业需要”,并且“没有攻击意图”(最高法院也考虑了这一点)。此外,该法律还规定,赠送给文中提及的个人(土耳其共和国总统、总理、总参谋长,或外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政府成员、总参谋长、部队指挥官或代表其政府授权的机构或组织负责人)的手枪、猎枪或运动枪支以及刀具,如附有正式文件,将被接受并登记在册。另外,根据该法律第十一条,持有和保管被视为纪念品或古董的枪支和刀具是允许的。.

 

     第二部分 无证携带和持有武器与第6136号法律规定的携带和持有许可证要求之间的区别

根据第6136号法律立案的大多数刑事案件都集中在两类主要罪行上:“持有无证武器”和“携带无证武器”。立法者预见到该法律范围内有两种类型的许可证:

A) 枪支持有许可证

立法者将“持有”枪支定义为仅在人口登记册上登记的地址(住所或工作地点)拥有该枪支,且不得将其带到任何其他地点。因此,如果有人想将枪支转移到其他地点,则必须获得许可。该许可证仅允许持有人在指定地址持有枪支。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费用为60,147.00土耳其里拉。.

B) 持枪许可证

立法者并未对“携带”枪支的行为设定地域限制。在此范围内,任何人均可在任何公共场所使用其武器,无论该武器是随身携带还是由其控制。此许可证赋予个人比持有许可证更广泛的权限;持证人可以随身携带武器。此许可证的有效期与持有许可证相同,均为5年,费用为187,941.00土耳其里拉。.

 

     第三章 最高法院关于第6136号法律的判例示例

 

携带没有弹匣的手枪并不能阻止犯罪的发生。

法院在未考虑被告携带合法枪支前往婚礼场所的行为构成第6136号法律第13/1条所定义的犯罪,且携带枪支时未装弹匣并不妨碍犯罪成立的情况下,错误地判决被告无罪而非有罪。(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2002年4月10日,案件编号2001/15958,判决编号2002/4877)

继承的手枪

鉴于被告声称涉案武器登记在他父亲名下,并在他父亲去世后由他继承,并且该武器已有100年历史,属于古董,而专家报告则指出它是德国制造的毛瑟牌武器;根据1991年6月1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并于同日生效的第91/1779号条例第59条的规定,应当向国家安全总局刑事警察实验室征询意见,以确定该武器是否具有古董价值,并根据该意见,参照第6136号法律第11条的规定,确定被告的法律地位。此外,在不考虑《枪支、刀具及其他器械条例》第18条的情况下,该条例规定,如果持有或拥有枪支许可证的人死亡,其名下的武器应经所有继承人同意后移交给其中一位继承人,前提是不存在法律障碍;如果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则由州长暂时以其中一位继承人的名义登记该武器,直至法院就此事作出裁决。应当获取涉案武器的许可证档案,并对其进行调查。被告人在家中持有手枪,但并未收到任何续办枪支许可证的通知。虽然应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决定,但仅凭调查不充分就签发书面定罪和没收令是错误的。(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2014年9月17日,案件编号2014/8326,判决编号2014/20079)

应该进行更充分的研究。

在本案中,警方在一次基于怀疑进行的搜查中,在被告所驾驶车辆的后备箱内的一个袋子中发现了一支枪和一些弹药。被告声称该车是他的,他暂时将车借给了朋友,而枪支也是他的。被判犯有替罪罪的H.Ö.则声称枪支是他的。法院认定涉案枪支属于被告(即车辆驾驶员),而H.Ö.当时不在车内,也不是车主,他在警局作伪证称枪支是他的,并替罪。因此,被告被判犯有“违反第6136号法律及教唆他人替罪”罪,H.Ö.被判犯有“替罪”罪。他在警局的笔录中称,“当被问及车内的包和枪时,他说这些东西不属于他,他还打电话给H.Ö.,告诉他自己在警局,让他过来。”尽管逮捕​​报告中没有相关信息,但撰写报告并逮捕嫌疑人的警官并未就此事接受讯问,也没有记录他们关于H.Ö.如何到达警局的证词。包和枪上的指纹均未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属于嫌疑人。包的性质,例如是否使用钥匙或密码锁,以及包是如何打开的,均未确定。包内是否还有其他物品及其归属也未确定。因此,此案是在调查不完整的情况下立案的,在起诉书被受理后,法院在未解决这些缺陷的情况下作出了判决。因此,应努力弥补这些缺陷,并作出不起诉H.Ö.的判决。因违反第6136号法律。仅凭被告对车辆的所有权这一不充分理由就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而应确保就此罪行对其立案,并基于对所有证据的全面评估来确定被告的法律地位。(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2014年9月26日,案件编号2014/11398,判决编号2014/21021)

未经许可,不得将武器转移到新的地址。

被告人因变更居住地,将其在托罗斯拉尔/梅尔辛住所取得的合法持枪许可证转移至其在梅齐特利/梅尔辛的住所并继续持有该枪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未通知有关部门,应视为行政程序上的疏忽,因此,不应认定其不构成违反第6136号法律的犯罪意图。故此,法院并未宣告被告人无罪,而是签发了书面定罪判决,此举有误。(Y8.CD,2014年9月10日 T,2014/8422 E,2014/19234 K)。被告人将其在住所取得的合法持枪许可证转移至其新住所的行为,也应视为行政程序上的疏忽,但不足以构成犯罪。鉴于本案中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犯罪意图,其行为应视为符合第6136号法律第13/2条的规定。虽然被告人本应被判无罪,且涉案武器应按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移交行政部门,但考虑到携带无证枪支的行为并不构成相关条款所规定的犯罪,因此,原判决的定罪和没收判决是错误的。(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2014年5月29日,案件编号2013/12081,判决编号2014/13306);被告人将其在希什利区居住地登记的涉案枪支,迁居至库丘克切克梅杰区后仍持有并存放于该区,其行为并不构成所指控的犯罪。未在移交过程中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应视为行政程序上的缺陷。因此,基于与事实和既定惯例不符的理由,对已过期枪支进行定罪和没收,而非将其移交行政机关进行适当处理,是错误的。(最高上诉法院第八刑事庭,2014年3月10日,案件编号:2014/5674 E,判决编号:2014/5721 K)

 

      第四章:第6136号法律规定的处罚示例

根据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进口、制造、运输、经纪或销售特定武器等行为者, 处五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 ;如犯罪系一人以上共同实施, 八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规定了加重处罚的情节。)

根据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携带或持有上述武器或工具的人, 处以二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以五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根据最高法院的说法,“数量严重”这一表述在最高法院第八刑事庭第 2021/5157 E 号和第 2023/965 K 号判决中得到了例证,该判决指出:“鉴于缴获了一支毛瑟步枪和一把弹簧刀,它们属于第 6136 号法律的管辖范围,并被认定为性质严重,因此对被告的判决应从下限开始确定。”.

再次,根据第 13 条;

在家中或工作场所持有涉案武器或工具 判处1至3年监禁并处 罚金。如果涉案武器的弹药或零部件数量“极少”,则刑罚 为最高6个月监禁 或 处罚金 。最高上诉法院在其编号为2023/5127 E和2024/1417 K的判决中举例说明:“一支属于MKE的VZOR-70 CAL-7.65型厄泽切奥斯洛伐克制造的7.65毫米手枪、一个弹匣和三发已上膛的子弹被移交给了警方。”

-根据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规定,进口、企图进口、协助进口到本国、在本国制造、运输、从一地运送到另一地、协助运输第四条所述刀具或其他工具或类似物品, 处以二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第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条规定出售、作为中间人出售、购买、运输或持有刀具或其他工具或类似物品的人,处 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 并处 罚金

 

        第五章:结论

总而言之, 第6136号法律是社会抵御枪支和刀具威胁的最强有力法律屏障。本文分析的所有条款、例外情况和处罚措施均表明,土耳其共和国已建立起一套打击无证持枪和非法持有武器的法律框架,对此类犯罪行为零容忍。只有毫不妥协地执行该法律规定的严格规则和威慑性处罚,才能降低犯罪率,确保社会保障的可持续性。第6136号法律是土耳其预防性法律方针最具体、最重要的体现,其目标是从源头上预防犯罪,而非仅仅在犯罪发生后进行惩罚。尽管该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足,或者需要进行修订以应对新型犯罪,但其根本理念是维护社会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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