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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毒品犯罪中进行非法搜查和获取证据

禁止在毒品犯罪中进行非法搜查和获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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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刑事调查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定罪往往 搜查中缴获的毒品 。尤其是在贩毒、持有毒品供个人使用、运输或储存毒品等案件中,对嫌疑人的人身、车辆、住所、工作场所、包袋或其他物品的搜查可以直接决定调查的走向。

然而,仅仅查获毒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刑事诉讼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 在审查证据的构成要件之前,必须先调查证据是如何获得的。 这是因为,在土耳其刑事诉讼法中,查明真相并非没有限制。即使对于涉嫌犯罪的个人,国家也有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程序。

《宪法》第38条第6款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调查结果不得作为证据采纳。《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指控的犯罪行为只能以合法取得的证据加以证明。《刑事诉讼法》第206条第2款第a项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必须被排除,而第230条则要求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非法取得的证据。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9条第1款第i项的规定,依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也构成明显的违法行为。.

因此,在对涉毒犯罪进行辩护时,不仅 要审查毒品的数量、性质或是否出于商业目的而缴获,还要审查搜查行动是否从始至终合法进行。


1. 为什么搜查在涉毒犯罪中如此重要?

在相当一部分涉毒犯罪案件中,犯罪的物证本身就是毒品或兴奋剂。因此,缴获毒品是调查中最有力的物证之一。.

例如,如果执法人员拦停车辆后在车辆后备箱中发现毒品,或者在搜查住所时发现毒品和精密电子秤,或者从某人的包中查获包装好的毒品,检察官可以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 条或视情况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91 条对这些发现进行评估。.

但是,如果搜查本身是非法的,情况就不同了。.

即使毒品确实属于被告人,但 如果其获取方式违反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搜查程序,则该毒品可能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探寻真相不应不惜一切代价,而应通过符合法治的方法。.

这一原则在毒品贩运犯罪中尤为重要,因为毒品贩运犯罪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2. 什么是取证搜索?

司法搜查是一种保护性措施,旨在获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犯罪的证据,或逮捕嫌疑人或被告人。.

《司法和预防性搜查条例》第5条规定,司法搜查是指为逮捕涉嫌犯罪的人或获取犯罪痕迹、证据和线索而对某人的住所、工作场所、人身、私人文件、财物或车辆进行的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对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财物、住所、工作场所或其他属于其的场所进行搜查,只有在 合理怀疑 。

因此,执法部门不可能仅凭抽象或任意的判断就搜查任何个人。.

在涉毒案件中;

  • 这个人身处吸毒者高度集中的区域,
  • 看到警察后,他改变了方向。
  • 只有他看起来有些不安。
  • 曾有毒品犯罪记录

这些因素必须在每个具体案件中分别评估。它们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会自动产生无限期搜查令。.

进行搜查的理由 是能够从案件的具体情况中推断出来并得到证实的 。


3. 需要搜查令或书面搜查令。

毒品调查中最常见的违法行为之一是在没有获得必要的司法搜查令或书面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搜查一般须经法官命令方可进行。如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检察官可签发书面命令;如无法联系到检察官且法律允许,执法机关负责人可签发书面命令。.

然而, 对于住宅、工作场所和不对公众开放的封闭区域,仅凭执法人员的书面命令是不够的。 在这些区域,需要法官的裁决;或者,在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需要检察官的书面命令。

搜查令或搜查令还必须包括:

必须明确说明搜查的理由、被搜查的人或地点、地址或物品,以及搜查决定的有效期限。.

例如,执法人员根据线报前往某处住宅进行毒品交易,并不意味着他们有权单独进入并搜查该住宅。如果满足必要条件,则必须与检察机关联系,遵循司法搜查程序。.


4.“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并非无限的授权。

实践中最具争议的概念之一 延迟会造成损害的情况 。

毒品物质易于藏匿、运输或销毁,这在实践中有时会造成问题,因为每次毒品调查的延误都可能造成问题。.

这种做法在法律上是不正确的。.

只有在具体案件中确实存在确凿的情形,才能认定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换言之,必须存在切实存在的风险,即等待法官的裁决会导致证据被销毁、嫌疑人逃脱,或严重危害调查目的。.

否则,特殊授权将转变为一般搜索授权。.

“延迟会造成损害”的理由应该受到更严格的审查,尤其是在事件发生前已经进行了很长时间的技术或物理监视,嫌疑人的地址和身份事先已知,并且执法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搜查的情况下。.


5. 预防性搜查和司法搜查不应混淆。

毒品案件中最重要的争论之一 是预防性搜查和司法搜查之间的界限。

根据《警察职责和权力法》第九条,预防性搜查的目的并非收集特定犯罪的证据,而是为了防止危险或犯罪的发生。预防性搜查可由地方法官裁定进行;在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地方行政机关可依法律规定的条件,以书面命令进行。该裁定必须说明搜查的理由、范围、地点和时间。.

法医搜查的目的是获取与具体犯罪嫌疑相关的证据。.

这种区别在毒品调查中极其重要。.

例如,如果执法部门在收到“某人 X 持有毒品并贩卖毒品”的具体线索后开始跟踪某人,那么该行动现在可能旨在获取特定犯罪的证据。.

在此阶段之后,根据一般预防性搜查令进行法医证据搜查可能会引发法律纠纷。.

预防性搜查不能作为规避司法搜查要求的手段。.


6. 停车权并不意味着搜查权。

毒品调查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 是,执法部门的拦截权和搜查权常常被混淆。

《警察职责和权力法》第4/A条赋予执法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拦截人员和车辆并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的权力。行使此项权力须有合理的理由,该理由应基于警员的经验和对具体情况的判断。.

然而,即使有人被拦下,也不意味着可以搜查他们的包、口袋、密封包装或车辆的每个隔间。.

应当区分在拦截过程中出于安全目的进行的外部检查和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搜集证据。

这在毒品案件中尤为重要,尤其是在搜查包袋时。.

如果执法人员以安全检查为幌子,打开密封袋搜查毒品,则应审查这究竟是简单的搜查或安全检查,还是根据具体情况,符合司法搜查或预防性搜查的条件。.

高等法院的裁决还指出,并非所有情况下,搜查个人包袋以查找毒品都可视为《警察职责和权力法》第4/A条规定的简单检查。必须调查是否存在有效的司法搜查令、书面命令或涵盖事发地点和时间的预防性搜查令,以授权进行搜查。.


7. 被当场抓获并不能完全免除搜查的义务。

在毒品调查中,警方报告经常包含诸如“该人的行为引起了怀疑”、“该人开始逃跑”、“该人将该物质扔到地上”或“发现一个疑似装有毒品的包裹”之类的短语。.

这里应该调查一下这起犯罪是否真的是当场发生的。.

例如,一个人看到执法人员后,从口袋里扔出一个透明袋子到地上,而袋子里明显发现了毒品,这种情况与执法人员拦下这个人并打开他封闭的袋子但没有看到任何毒品的情况,在法律上是不同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毒品是可见的,并且满足了当场抓获的条件;而在第二种情况下,搜查令的法律依据也必须受到质疑。.

因此,“当场抓获”的概念不能作为使搜查令规则失效的一般例外。.


8. 房屋搜查和搜查证人

住宅不可侵犯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对住宅进行搜查有更为严格的程序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19/4 条规定,如果要在住宅、工作场所或其他封闭场所进行搜查,而检察官不在场,则 必须有两名地方议会成员或邻居在场 。

这条规则在毒品案件中极其重要。.

事实上,在宪法法院 梅赫迈特·琴吉兹和里德万·琴吉兹的判决中, 对住所进行的搜查以及由此搜查获得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审查;法院裁定,由于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构成了定罪的决定性依据,因此,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受到了侵犯。

宪法法院的裁决还援引了最高法院第十刑事庭于2023年6月12日作出的编号为E.2021/3448和K.2023/5427的裁决。该裁决指出,由于在没有公诉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房屋搜查中,两名证人不在场,因此查获的毒品构成非法取得的证据。此外,裁决还评估认为,即使被告承认毒品属于他们,也不能改变搜查的非法性。.

从国防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极其重要。.

被告承认毒品属于他,并不能使之前的非法搜查合法化。.


9. 夜间搜查住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原则上,不得在夜间对住宅、工作场所和其他封闭场所进行搜查。.

但是,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或者法律规定的某些逮捕情况,此禁令也有例外。.

因此,在毒品调查中,夜间搜查住宅时,不仅需要检查是否存在搜查令,还需要 检查是否满足允许夜间搜查的特殊情况 。


10. 体内搜查及体内藏匿毒品的检测

将毒品藏匿于口、胃、肛门或生殖器区域是一种常见现象,尤其是在毒品走私和贩运调查中。.

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警方进行例行搜身的权力与进行内部体检的权力应该区分开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内部体检可以由法官或法院命令进行;在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由检察官命令进行。检察官的决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提交法官或法院批准。.

此外,内检只能由医生或医疗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对生殖器或肛门区域的检查也属于内检的范畴。.

在BPO案的裁决中,宪法法院评估认为,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私人区域的干预缺乏法律依据,并裁定其人身和精神完整权受到侵犯。法院强调,即使有强烈的吸毒嫌疑,执法部门也无权凌驾于《刑事诉讼法》第75条所保障的权利之上。

因此,如果怀疑某人体内含有毒品,执法部门不应直接进行内部体检,而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


11. 在非法搜查中缴获的毒品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基本原则很明确:

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结合宪法第 38/6 条、刑事诉讼法第 20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217 条来看,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宪法和法律上的必然要求。.

例如,在非法搜查住宅的情况下;

  • 药品,
  • 精密天平
  • 药品包装材料
  • 据称从毒品交易中获得的资金

如果这些证据已被扣押,首先要讨论的是它们是否可以作为判决的证据。.

即使毒品是犯罪的物证,也不能忽视证据是非法取得的事实。.


13. 搜查中的任何违规行为都会自动导致无罪释放吗?

这里必须做出一个重要的区别。.

虽然非法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这是不争的事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每起案件都会自动判被告无罪。.

在将非法获得的证据从档案中移除后,应对剩余的合法证据进行评估。.

例如,如果在非法搜查中发现 20 克毒品,但通过摄像头录像、通信内容、证人证词或其他独立证据证明被告与在其他地方合法查获的大量毒品有关联,则定罪可以依据该其他证据。.

事实上,在宪法法院对 BPO 案的裁决中,虽然承认通过内部搜查获得的一些毒品是非法查获的,但档案中还发现了其他数量更大的合法获得的毒品,这意味着非法查获的证据并不是唯一或决定性的因素,因此得出结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没有受到侵犯。.

这里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评估:

首先, 该证据是否符合国内法。

第二个问题是,在向宪法法院提出的个人申请中,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是否会导致整个审判不公正。.

因此,宪法法院在某些案件中未发现违反公平审判权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刑事法院可以随意使用非法获得的证据。.


14. 其他基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而获得的证据

毒品调查中的另一个主要问题是,在最初非法获得证据之后,如何获得新的证据。.

例如,在非法搜身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把房屋钥匙,通过这把钥匙可以确定住所,随后可以在该住所查获毒品。.

在这种情况下,不仅需要讨论初始证据,还需要讨论在继续实施非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其他证据的状况。.

在法律理论中,这个问题通常是 “毒树之果” 的框架内解决的

土耳其法律并未逐字逐句地沿用英美法律模式。然而,后续证据是否完全是通过最初的非法行为获得的,其是否具有独立且合法的来源,以及非法行为与后续证据之间的因果关系,都必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评估。.

因此,从辩护的角度来看,不仅要关注最后一次发现毒品的搜查,还要关注导致证据出现的整个程序链。


15. 应详细审查检索记录。

在涉毒案件中,对辩方而言最重要的文件之一就是搜查和扣押报告。.

在评估会议记录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应审查以下几个方面:搜查令的日期和时间以及搜查进行的时间、搜查令的有效期、搜查所涵盖的地址或车辆、参与搜查的警官、检察官是否在场、是否有目击证人、毒品的确切发现地点和方式、毒品是在开放空间还是封闭空间内、监管链和交付过程如何进行,以及是否向嫌疑人出示了搜查令。.

如果警方报告中包含“可疑举动”、“情况可疑”、“一般安全检查”或“经当事人同意”等抽象短语,则应调查这些短语是否有案件的具体事实支持。.


16. “已获同意”的辩护并不总是能取代搜查令。

在实践中,执法部门的报告有时会说,该人“自愿打开了包”或“同意接受搜查”。.

但是,如果构成对基本权利干涉的搜查的法律条件没有得到满足,那么应该认真审查执法部门是否可以仅凭“同意”声明就凌驾于合法的搜查程序之上。.

表达的意愿是否真正自由是值得商榷的,尤其是在有多名武装执法人员在场、个人行动自由受到有效限制,或者个人未被告知可以拒绝搜查的情况下。.

因此,在毒品案件中,仅凭“自愿投降”或“自愿搜查”这样的表述是不够的;必须调查事件的实际情况。.


17. 何时可以对非法搜查提出异议?

在调查过程中,尽早对非法获得的证据提出异议非常重要。.

由辩护律师;

法院可以要求将搜查令及支持请求提交档案,审查任何预防性搜查令的地点、日期和范围,评估搜查和扣押记录,获取任何摄像头录像,询问参与搜查的执法人员,并在必要时确定并询问据称在房屋搜查期间在场的搜查证人。.

在起诉阶段,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6/2-a 条和第 217/2 条的规定,请求驳回非法取得的证据并将其排除在判决之外。.

如果法院的定罪依据是非法取得的证据,则必须在上诉程序中明确提出,并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还应在最高上诉程序中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89/1-i条规定,依赖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作出判决,构成直接且根本性的违法行为。.


18. 毒品案件中辩方的关键问题

要正确评估毒品案件中搜查的非法性,必须回答以下问题:

发起搜查的原因是什么?

是否有确凿的线索?是否进行了实地监视?还是执法部门只是怀疑该人的行为?

搜查开始时是否怀疑存在犯罪行为?

如果出现具体的犯罪嫌疑,预防性执法活动可能会转变为司法执法活动。.

是否有搜查令?

如果属实,请问是由哪个机构签发的,签发日期和时间是什么时候,签发对象是哪位人士、哪个地址、哪辆车或哪件物品?

是否存在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

记录中是否有关于此事的具体解释?

毒品是在哪里发现的?

是放在露天、某人的口袋里、封闭的包里、车辆的封闭隔间里,还是在住所里?

检察官在搜查房屋时是否在场?

如果还没有准备就绪,是否已经找到两名目击证人进行搜查?

搜查是在夜间进行的吗?

关于夜间搜查,是否存在任何法律例外情况?

是否进行了体内检查?

如果属实,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

如果非法获得的证据被清除,是否还有其他足够的证据留下?

除了毒品本身之外,还有其他独立且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犯下了罪行吗?

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彻底改变毒品案件的判决结果。.


结论

在涉毒犯罪中,禁止非法搜查和扣押证据是刑事诉讼中最关键的辩护领域之一。.

仅仅在某人身上、车内或住所发现毒品,并不足以构成定罪的理由。首先, 毒品的获取是否符合宪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搜查的规定 。

《宪法》第 38/6 条和《刑事诉讼法》第 217/2 条的基本方针很明确: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只能通过合法取得的证据来证明。.

因此,尤其是在毒品贩运犯罪中;

搜查令是否存在、搜查令的范围、合理怀疑的要求、是否存在延误会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预防性搜查和司法性搜查之间的区别、执法部门拦截个人的权力限制、住宅搜查、夜间搜查、内部体检中对证人的要求,以及非法获得的证据对判决的影响,所有这些都应该综合考虑。.

宪法法院对奥尔汉·克勒奇、穆罕默德·琴吉兹和里德万·琴吉兹的判决表明,当非法搜查住所时查获的毒品和其他物证构成定罪的必要或决定性证据时,这不仅仅是程序上的缺陷;这 是一个宪法问题,直接影响到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另一方面,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并不意味着每起案件的 被告都会自动被判无罪。应该做的是,在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之后,审查案卷中是否存在其他足以定罪、确凿无疑且合法取得的证据 。

总之,在涉毒犯罪案件中,辩护不应仅仅基于“谁拥有毒品、毒品数量是多少以及是否存在贩毒动机”等问题。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问的问题是:

“缴获的毒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证据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这个问题的答案可能是毒品走私案件中判处长期监禁和无罪释放的关键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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