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搜索和信息请求流程
检查、搜查和信息请求程序(税务程序法):限制、权利和有效申诉途径
引言:为什么这个话题至关重要?
在税务审计中,检查、搜查和信息请求是三种基本工具,它们在范围、依据和结果上各不相同。每项工具都有严格的程序性流程,程序上的错误往往会导致税款评估/处罚被撤销。本文探讨了《税务程序法》(VUK)的各项规定、高等法院判例以及实际的上诉程序,旨在为纳税人和专业人士提供一份适用于该领域的实用指南。(关于VUK体系,请参阅GIB综合文本;VUK 127–133、142–147、148–152。)
一、检查(《税务程序法》第127条至133条):定义、权限和限制
1)法律依据和目的
《税收程序法》第127条将检查的目的定义为“调查和查明纳税人以及与纳税义务有关的重大事件、记录和事项”。这表明检查本质上是一种现场核查活动,不应与搜查或审查混淆。
2)谁能做到?
根据《税收程序法》第128条规定,税务局局长、税务稽查员、经授权进行税务审计的人员和税务专家可以进行检查。必须进行身份识别(第129条)。
3)考勤表和电子考勤
《税务程序法》(VUK)第131条规定,检查结果必须记录在检查报告中。 《税务程序法》第132/A条规范了电子检查,并明确了电子检查报告的签署/通知程序。税务监察委员会(VDDK )强调,在电子检查中,必须告知纳税人并操作签署/通知机制,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为。
4)广泛而密集的监控措施
检查 广泛/深入的审计 行动来进行。此类审计的依据 《税收程序法》第127-128条 。
5)考勤检查和电话考勤的区别
检查是一种核实程序,无需法官裁决。而搜查则是一种保护性措施,依据《税务诉讼法》第142条等条款执行,并需经地方法院裁定。这一区别对于证据法和上诉权都至关重要。(参见第四部分:上诉和诉讼程序:选择何种程序和方法?)
6)常见程序错误
- 缺少签名/通知:在电子检查过程中,使用了唯一代码而不是签名,并且没有满足适当的通知要求。
- 准备程序上的混淆:检查报告本身通常并非强制执行措施;它是税务评估/处罚程序的主要依据。尽管如此,仍可申请直接撤销检查报告;在实践中,这通常被视为一项准备措施。
7)如何对考勤记录提出异议?
- 步骤 1: 在点名时 应当场记录不同的意见 ;应详细记录要点(个人观察、时间、人员、识别方法)。
- 步骤 2:如果随后通知了税务评估/特殊违规处罚,则根据《行政程序法》第 7 条的规定,在30 天内向税务法院提起撤销诉讼;以检查中的程序/形式缺陷为由,认为这些缺陷使主要交易的基础无效(例如,签名/通知错误、未进行现场检查、缺乏具体性/客观性)。
二、搜查和扣押(《税收程序法》第142条至第147条):特殊检查,严格程序
1)可以进行搜查的情况(《税务程序法》第142条)
如果根据举报或调查发现存在逃税迹象,可以对纳税人或涉嫌逃税人员的住所进行搜查。但是,必须满足两个严格的条件: (i)搜查申请必须由有权进行税务审计的人员向地方法院提交,并附上说明理由的书面声明; (ii) 法院必须作出书面裁决。
重要提示:由于《税收诉讼法》(VUK)第142条有明确规定,与税务相关的搜查必须按照《税收诉讼法》规定的方式进行,而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CMK )的一般规定进行;任何其他方式进行的搜查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最高法院的判例尤其强调了这一区别。
2)搜查的执行及其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税务诉讼法》第147条)
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刑事诉讼法》(CMK)中关于搜查的规定 。这 通知、 在场人员 以及 记录 的原则
3)扣押和保全(《税收程序法》第143-146条)
搜查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审查的书籍/文件可以记录在详细报告中并妥善保管。纳税人有权在日后处理因查封而未能及时处理的记录(第146条)。这项权利是保障业务连续性的关键安全阀。
4)非法搜查的后果
如果税务搜查未遵守《税务程序法》(VUK)第142条的规定,则所获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诉讼判决的依据(《宪法》第38/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2条)。最高法院的既定做法是,对于绕过《税务程序法》(VUK)第142条规定的特殊程序而进行的搜查所获得的证据,将予以忽略。
5)对搜查令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对搜查令或其拒绝签发可以提起上诉。上诉必须在7日内提交至签发搜查令的治安法院;主管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确定(例如,人数最多的治安法院)。此程序同样适用于与税务相关的搜查。
6)实践中的防御策略
- 权限链核查: 该请求 有权进行税务审计的 个人/机构发出
- 证据的具体性: 基于 哪些证据 ?
- 超出搜索范围: 地点/人员超出决定范围。
- 记录保存程序: 详细的识别、密封和归还流程。
- 证据法:请求排除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
三、信息请求(《税务程序法》第 148-152 条):范围、与《个人数据保护法》的关系以及处罚。
1)应该向谁以及如何请求信息?
《税收程序法》第148条规定:公共行政机关、纳税人以及与纳税人进行交易的所有自然人/法人,均有义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供税务机关或税务审计机关要求的信息。对于口头要求提供但未提供的信息,税务机关将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并给予合理的期限。税务机关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到场。
《税收程序法》第149条:可以规定持续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银行和机构之间的定期报告)。
2)对违规行为的特别处罚(第355条,重复)
如未能提供信息、延迟提供信息或提供信息不完整,可根据第355条(重复)的规定,对程序违规行为处以特别处罚。自愿争议解决委员会( VDDK )已明确确认,第355条(重复)适用于第148-149条和第257条(重复)规定的义务。
3) 与《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的关系及依据
税务机关的信息请求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条第2款a项)。此外,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28条第2款ç项,与保护国家预算/税收利益相关的数据处理活动享有一定程度的豁免。因此,只要信息请求符合《税收程序法》的规定,且与目的相称,则不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
原则:税务机关的信息请求必须适度;必须与税务直接相关;并且必须平衡商业秘密与个人数据之间的关系。如有违反,除税务法院外,还可以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提出申请/投诉。
4) 回复信息请求信的实用指南。
- 时间管理:不要错过回复截止日期(如果是单条消息,则为第二个截止日期),具体取决于消息类型。
- 框架: 请求 在与税务相关的事项上 ;对于任何偏离主题或涉及个人隐私的请求, 应给出合理的解释。
- 交付文件记录:列出您提供的信息/文件,并将其记录在书面文件中。
- 申诉/投诉: 如遇过分或未经授权的要求 可向更高级别的机构提出申诉,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 )提出投诉,以及(如已处以罚款) 向税务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四、上诉和法律救济:针对何种诉讼应采取何种救济措施?
1)出勤率
- 通常情况下,直接申请撤销评估结果是不可能的(需要采取准备措施)。必须在30天内向税务法院对原评估/罚款提出上诉。上诉状应论证检查中的违规/缺陷导致原评估无效。
2)搜索
- 对搜查令提出异议: 7 天; 刑事诉讼法第 268 。
- 非法取得的证据: 刑事诉讼中的 排除 请求
- 被扣押文件: 因与课程 和 退货 程序不符而提交。
3)索取信息
- 如果已对违规行为处以特别处罚(重复第355条),则应向税务法院申请撤销该处罚(考虑比例原则、管辖权、理由、主题和形式,以及该项诉求与税收无关)。应参考VDDK 2024的相关规定。
- 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方面: 如有必要, 可向委员会提出申诉 + 行政诉讼程序。
V. 应用场景:现场逐步操作。
情景 A — “电子考勤表已收到;对违规行为处以特别处罚。”
- 收据的验证方式与以下方式进行核对:电子签名/唯一代码/通知方式。
- 调查结果的具体性: ,“每日收入确定”、“招牌检查”、“地址核实”等,是 具体的观察结果还是笼统的意见?国务委员会对抽象的调查结果 持怀疑态度 。
- 诉讼:在 30 天内提出撤销上诉;辩称主要处罚的依据存在缺陷,因为检查是一种准备程序。
场景 B — “上门呼叫”
- 查看裁决: 地方法院的 书面裁决和 请求信。
- 管辖权核查: 请求方 有权进行税务审计?
- 范围: 所列 地址/社区/人员 。
- 记录: 基于课程的 识别、密封和归还流程。
- 接下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 提出异议, 排除。
方案C——“向银行/供应商索取全面信息”
- 相关性/比例性测试: 请求 与税收相关 ,且 不得超出其目的 。
- 《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的框架: 税收程序法(VUK)的基础 + KVKK 第 5/2-a 条 和 第 28 条例 外情况的分析。
- 答: 按时 , 清单 ;演示文稿中不必要的个人数据 已屏蔽/最小化 。
- 制裁:撤销特别违规处罚的行动;对不成比例/不相关索赔的辩护。
VI. 证据和证明:检查报告的分量,搜查报告的影响。
虽然税务诉讼中秉持举证自由原则,但作为官方文件的检查报告和搜查令构成强有力的初步证据;然而,程序/形式上的不规范会削弱其证据效力。在电子检查中,签名/通知错误可能导致相关交易被撤销。在搜查中,违反《税务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会导致刑事案件中的证据被排除。
七、常见错误及实用解决方法
- 未出示身份证明(考勤检查): 在报告中注明;添加评论。
- 电子考勤通知链已断开:请逐一测试唯一代码/签名/通知三者。
- 搜查请求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如果涉及税务犯罪,则应适用《税务诉讼法》第142条;排除证据。
- 信息请求过多: 结合《税收程序法》 和 《个人数据保护法》的例外情况 进行分析; 缩小范围的 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 特殊违规处罚的脆弱性:在第355 条(重复)的背景下,逐项讨论通知时间-授权-理由-主题-形式链;以2024 年 VDDK(自愿上诉法院)判例为基础进行分析。
第八部分 常见问题解答
检查站和搜查的根本区别是什么?检查站是一种身份识别程序,不需要法院命令。搜查是一种保护性措施,需要地方法院的裁决才能执行;其程序由《税法》第142条至第147条规定。
如何对搜查令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必须在得知搜查令之日起7日内提出上诉;主管机关可以是与判决相符的下一个编号的治安法庭,等等。
我会被强制带到税务局提供信息吗?不会。 《税收诉讼法》第148条规定了“不得强制出庭”的原则;但是,在书面提醒后,对于违规行为可以处以特别处罚。
可以直接针对检查报告提起诉讼吗?
通常 一种准备措施 ;诉讼是针对主要的 税务评估/罚款 ,检查报告中的缺陷是在该诉讼中提出的。
通过非法搜查获得的证据能否使用?在税务犯罪中,如果不遵循《税务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程序,则根据最高法院的实践(《宪法》第38/6条,《刑事诉讼法》第217/2条) ,该证据将被忽略。
IX. 请愿书草案框架(概要)。
A) 对搜查令提出异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
- 程序缺陷: 申请人的权限(《税收诉讼法》第 142 条),以及理由和证据的具体性。
- 范围: 未经法院命令搜查的地点/人员。
- 记录/保存: 详细评估的缺陷(税收程序法第 143-146 条)。
- 结果: 搜查令已撤销;扣押物品已归还。
B)取消特别违规处罚(第355条,重复):
- 授权/形式: 请求信的合法性。
- 理由/主题: 税收中 相关性 和 比例性的 (税收程序法第 148-149 条;公司税法第 5/2-a 条、第 28 条)。
- 非法调查结果: 电子检查/程序错误。
- 请求: 撤销处罚,并偿还诉讼费用。
X. 结论:有效防御的三条黄金法则。
- 程序优先于实质:检查/搜查/信息请求;每项都需要单独的程序和单独的申诉程序。
- 文件和评论: 现场 评论、 详细会议和 通知链决定争议的命运。
- 以判例法为基础的策略: 电子检查中的 VDDK 2024 ; VUK 142 信息请求中 反复应用 355 条款 和 KVKK 条款的比例——这构成了辩护的支柱。
参考文献/引文(精选,快速访问)
- 《税收程序法》正文及条款(VUK): 《税收管理法》合并文本(VUK 127–133;142–147;148–152)。
- 考勤和电子考勤: VDDK 公告(2024 年)——电子考勤签名/通知程序。
- 搜查和扣押: 《税务程序法》第 142-147 条;Ersan Şen 教授博士的评估(摘要)、应用及与《刑事诉讼法》的联系。
- 最高法院的做法:在税务犯罪中,如果搜查采用的手段不是《税务程序法》第 142 条规定的方法,则证据将被忽略。
- 请求信息 & 重复 355: VDDK (2024) – 148–149–重复 257 基于 特殊不规则 线。
- 与个人数据保护法(KVKK)的关系: KVKK 第 5/2-a 条和 第 28/2-ç 条 框架内的以税收为中心的数据处理和豁免制度
- 税务审计委员会(官方): 纳税人的义务和审计实务。
附录:现场简易检查清单。
点名时:
- 是否已查验身份证明和授权文件?(第129条)
- 这些结论 确凿的 ,还是 普遍的观点 ?
- 注意:请将任何异议/担忧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搜索之前/期间:
- 请求是否由授权人员提出?决定是否由地方法院作出?(第142条)
- 是否有超出服务范围的呼叫?
- 规定的 核实/封存/退回程序是否已完成?(第143-146条)
- 如有必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准备上诉 。
在信息请求函中:
- 与税收 有直接关系 ? 符合比例原则 ?
- 口头请求 以书面形式确认 ?
- 个人数据 不必要的个人数据 进行屏蔽。
- 对违规行为的特别处罚通知书,必须在收到 30 天内 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