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车辆买卖诉讼及申请临时禁令——《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278条
取消车辆销售的申请
(临时措施请求)
致
安卡拉值班
原告 :
1- 姓名 – (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 –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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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律师姓名 – 地址
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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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姓名 – 地址
主题:我们请求取消车牌号为…的车辆的销售,该车辆已转让给第三方,以防止我们客户的应收账款被收回,并请求对该车辆的登记采取预防措施。
索赔金额 :… TL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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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驾驶其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撞击了委托人的已故亲属,导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委托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最终法院判决委托人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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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客户根据上述法院命令提起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确定被告已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资产转移给了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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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谎称肇事车辆已售予另一被告,而该被告表面上是其女儿。然而,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278/1条的规定,此类向继承人进行的交易属于赠与。因此,该项出售交易构成欺诈性转让,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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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目的是阻止客户收回应收账款,这明显表明其意图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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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先例也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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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七民事庭在案件编号 2016/11689 E. 和判决编号 2019/3912 K.中指出:“债务人向其后代进行的旨在损害债权人的销售交易,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 278 条的规定,属于赠与,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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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上诉法院第十五民事庭在案件编号 2015/3462 E. 和判决编号 2017/1589 K.中裁定:“债务人将资产转移给近亲属的目的是为了规避债权人的权利,因此该交易的撤销条件已经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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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原因,有必要下令取消被告进行的车辆买卖交易,将车辆重新登记在被告名下,并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车辆易手。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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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一审法院判决,案号…/…,判决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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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局编号为…/…的执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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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登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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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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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及其他法律证据。.
法律依据
土耳其执行和破产法第 278 条及后续条款、民事诉讼法、土耳其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
结论与请求
基于上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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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转让给其女儿的 车牌号为…的车辆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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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应重新登记在债务人被告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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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审判期间车辆被转让给第三方, 已对该车辆的登记信息采取了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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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我谨代表我的客户,恳请并要求尽快作出决定。.
…/…/…
原告律师
姓名及
签名
YAĞMUR YORULMAZ,法学院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