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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犯罪行为(土耳其刑法典第132条)

侵犯通信隐私构成何种罪行?

违反通信保密义务的犯罪行为 第132条中 。从法律角度讲,该罪行惩罚非法破坏个人之间通信(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保密性的行为,包括监听、阅读、录制或披露此类通信内容。

该罪行所保护的基本法律价值是隐私权、通信自由和保密权,这些权利均受宪法保障。

1. 犯罪的物质构成要件和实施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通过多种不同的方式构成:

  • 窃听或录制机密通信(土耳其刑法典第 132/1 条): 使用设备非法监听或录制个人之间的私人谈话。

  • 披露或传播通信内容(土耳其刑法典第 132/2 条): 非法向他人提供、披露或传播个人之间的通信内容。

  • 擅自打开信件或文件(土耳其刑法典第 132/3 条): 未经授权的人员非法打开或阅读个人之间通过邮寄或电子方式交换的信件、电报或其他密封信封/通信内容。

2. 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形式

  • 基本处罚: 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处罚一般 为1至3年监禁或罚款, 。(如非法披露或传播内容,处罚可能会加重。)

  • 调查与起诉: 此类犯罪的基本形式 属于投诉。但是,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例如,通过报刊或出版物实施犯罪,或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可由检控官依职权直接起诉。

非法记录个人间通信内容构成侵犯个人间通信罪

如果以录制方式侵犯个人之间的通信,则该罪行性质加重,刑罚加倍。.

在这种加重情节下,任何人记录包含两人或多人之间情感交流的数据都将受到处罚。如果当事人同意记录交流内容,则不构成犯罪。.

例如,在某人的手机上安装间谍软件来录制电话通话,使用窃听设备录制两个人之间的对话,或者截取 WhatsApp 对话的屏幕截图,这些行为都属于这种加重罪行,应受到处罚。.

最高法院裁定,在其配偶手机上安装间谍软件以录制通话的行为构成非法录制和处理私人通信罪。(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0/974,判决编号:2021/3641)

该犯罪行为是由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

第二种加重情节是违反通信保密义务罪,即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实施该罪行。在这种情况下,刑罚加重一半。.

例如,如果警察在没有检察官命令的情况下,使用警察局提供的必要设备监听、录制或披露(A)和(B)之间的对话,则构成加重罪行。.

利用特定职业或艺术所提供的机会实施犯罪。

违反通信保密义务罪的最后一种加重情节是利用特定职业或行业提供的机会实施犯罪。如果出现这种加重情节,对犯罪者的刑罚将增加一半。.

这种合格身份的一个例子是,建筑物管理员兼门卫代表居民阅读送来的邮件。.

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犯罪的诉讼时效

对于违反通信保密规定的犯罪行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为 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 8 年; 自定罪生效之日起 10 年 

如果犯罪行为的诉讼时效已过,则不得再就相关罪行采取任何行动;如果已经采取了行动,则该行动将被驳回。同样,刑事犯罪的诉讼时效过后,不得要求执行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最高法院判决

1.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2/4210,判决编号:2023/2150

  • 案件概要: 被告在离婚诉讼或纠纷期间,秘密访问了配偶手机上的 WhatsApp 消息记录,并将这些消息转移到自己的手机上,保存并存储,目的是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

  • 最高法院评估: 最高法院强调,未经授权录制和获取个人之间的私人通信内容构成违反土耳其刑法典第132/1条规定的通信保密义务。尽管其目的是为了在法律程序中提供证据,但法院指出,由于获取方式非法,该犯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已经成立,因此维持了原判。

2.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1/13900,判决编号:2022/7120

  • 案件概要: 被告被指控在社交场合或工作场所,未经他人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录制他人的电话交谈或聊天记录,然后将这些录音播放给第三方。

  • 最高法院复审: 最高法院裁定,秘密监听和录制个人之间的私人谈话构成侵犯通信保密权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指出即使谈话一方是谈话当事人,未经同意秘密录制和披露谈话内容也将构成刑事犯罪。

3.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3/2100,判决编号:2023/6400

  • 案情概要: 被告因违反通信保密规定而被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撤回了起诉,并请求撤销案件。法院考虑到受害人撤诉的情况,签发了撤销案件的裁定。

  • 最高法院评估: 最高法院重申,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32条规定,对违反通信保密义务这一基本犯罪形式的调查和起诉,取决于控告。最高法院维持原判,指出如果受害人在法定时限内撤回控告,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23/8条驳回案件的决定合法有效。

违反通信保密性的犯罪:评估与结论

侵犯通信保密权的犯罪是保护宪法保障的个人 隐私权 和 通信自由权 ,旨在维护个人之间通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土耳其刑法典第132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将非法监听、录音、阅读或披露任何非公开通信内容(例如信件、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的行为定为犯罪。

实践中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突出的关键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保密和未经授权的录音: 即使是当事人之一,秘密录音或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之间通信的内容也足以构成犯罪。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强调,为获取证据而进行的非法录音和扣押行为,尤其是在司法程序中,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要件。

  • 可选行为和多样性: 犯罪可以通过不同的可选行为实施,例如打开信件、监听/录制对话或传播内容,这使得所有数字和物理通信工具都受到法律保护。

  • 投诉制度及例外情况: 对基本犯罪形式的起诉取决于投诉;这赋予受害人主导诉讼程序的机会,在法定时限内撤回投诉将导致案件被驳回。然而,对于情节严重的犯罪或通过新闻媒体实施的犯罪,调查制度可能有所不同。

  • 保护通信隐私: 正如司法判决所强调的,个人间通信的保密性是民主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通信自由和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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