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录个人数据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35条)
记录个人数据构成犯罪吗?
土耳其刑法典第135条对记录个人数据的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从法律角度讲,该犯罪行为是指通过非法记录个人数据、非法处理系统数据或非法向他人披露/传播已记录的数据,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犯罪行为。
该罪行所保护的基本法律价值是隐私权和个人控制自身数据的权利(数据保密权),这些权利受到宪法的保障。
记录个人数据
第135条—— (1)非法记录个人数据者,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2)如果个人数据涉及个人的政治、哲学或宗教观点、种族出身、道德倾向、性生活、健康状况或工会成员身份,违反法律,则根据第一款规定处以的处罚应加重一半。.
1. 犯罪的物质构成要件和实施方法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记录个人数据构成犯罪。实践和法律规制中的关键要素如下:
-
个人数据定义: 任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信息(例如土耳其共和国身份证号码、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指纹、健康信息、政治或宗教观点等)均视为个人数据。
-
非法行为要件: 数据记录必须未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未获得数据主体的明确同意,或未获得法律授权。未经法律授权或未经同意存储数据,足以构成犯罪。
-
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35/2 条, 与个人的政治、哲学或宗教观点、种族出身、非法道德倾向、性生活、健康状况或工会成员身份有关的将会加重。
2. 犯罪与刑罚的基本形式
-
基本处罚: 非法记录个人数据者 1至3年有期徒刑 。(如数据属于敏感个人数据,则刑期加重一半。)
-
侦查与起诉: 此类犯罪的基本形式的侦查与起诉 并不依赖于控告。司法机关一旦知悉犯罪行为,即主动启动调查。
3. 其他相关数据犯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36条和第137条)
-
披露或传播个人数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36 条): 非法披露、传播或获取他人个人数据的人,将被处以 2 至 4 年有期徒刑。
-
加重情节(土耳其刑法典第 137 条): 如果这些犯罪行为是通过滥用公职人员授予的权力或利用特定职业或行业提供的优势而实施的,则处罚会加重。
记录个人数据是否构成犯罪,可以被投诉?
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35条,记录个人数据属于犯罪行为,不属于可由受害人提起诉讼的犯罪。即使受害人在犯罪发生后未提出控告,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展开调查。.
记录个人数据罪的诉讼时效
非法记录个人数据罪的诉讼时效为8年,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若受害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申诉,则因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进行调查或提起诉讼。因此,受害人务必及时向检察机关报案,以免丧失合法权益。.
暂停公布记录个人数据罪的判决
暂缓宣判(HAGB)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允许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在一定的缓刑期内继续有效,如果满足相关条件,则判决将被撤销。HAGB 也适用于非法记录个人数据罪的判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缓刑期结束时满足相关条件,案件将被驳回,判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法院判决
1.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2/3120,判决编号:2023/1850
-
案件概要: 被告因与受害人发生纠纷,被发现非法在网站和社交媒体账户上分享了受害人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和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存储在电脑文件中。
-
最高法院审查: 最高法院强调,非法记录、获取和传播个人数据构成土耳其刑法典第135条和第136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最高法院维持了被告未经同意在数字环境中存储和提供个人信息的定罪。
2.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1/11400,判决编号:2022/6410
-
案件概要: 被告被指控非法复制公司数据库中属于客户的个人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并将其保存到外部存储设备中,随后据称将其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
最高法院评估: 最高法院指出,构成非法记录个人数据罪的条件是数据被非法存储在数据库或系统中。最高法院维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指出,公职人员非法存储数据或超越其职业权限/便利范围的行为,应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35/1条及其加重情节进行评估。
3. 最高法院第十二刑事庭——案件编号:2023/1450,判决编号:2023/5200
-
案情概要: 被告因涉嫌非法记录个人数据而被提起公诉。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撤回了起诉,并请求撤销此案。
-
最高法院评估: 最高法院重申,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35条规定,对非法记录个人数据罪的调查和起诉并非取决于控告,而是依职权进行。因此,最高法院认为,驳回此案的书面决定未能考虑到受害人撤回控告并不会导致案件被驳回,构成撤销该决定的理由。
个人数据记录犯罪:评估与结论
在数字化时代,记录个人数据的犯罪属于严重犯罪类型,旨在保护个人隐私、数据安全以及其对自身数据(数据隐私)的控制权。土耳其刑法典第135条及其后续条款对这一保护机制进行了规定,对非法数据存储、处理、传播和获取行为施加了具有威慑力的法律制裁。.
实践中以及最高法院的判例中突出的关键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个人数据及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该犯罪的实质构成要件是未经法律授权或数据主体明确同意,记录属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如果数据性质敏感(例如健康状况、性生活、政治观点等),则违法行为性质更为严重,处罚也相应加重。
-
传播、转移和专业便利: 除记录个人数据外,非法转移或传播个人数据给他人(土耳其刑法典第136条)构成另一种犯罪。此外,利用职业权力或公职提供的便利实施此类行为,将构成更严重的犯罪。
-
主动调查与公共保护: 许多侵犯自由和隐私的数据犯罪案件并非由投诉而来,而是由司法机关主动(自动)展开调查和起诉。这表明,数据安全不仅被视为个人诉求,也被视为公共秩序问题。
-
数字隐私保护: 正如司法判决所强调的,保护个人在数字环境中的隐私和个人数据免受非法侵害,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坚决打击此类犯罪对于维护个人权利和建立信息安全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