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非他明贩运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范围内)
入口
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物是具有强效兴奋作用的合成药物。这些物质因其被认为具有“提神醒脑”的功效而日益泛滥,尤其是在年轻人中。然而,由于其极高的成瘾性,这些物质对公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土耳其刑法典将 “制造和贩运麻醉品或兴奋剂”, 并予以严厉处罚
安非他明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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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药物管制条例》和联合国公约,安非他明及其衍生物被列入禁用物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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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生产、销售、转让、运输、进口和出口 非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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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允许出于科学和医疗目的进行生产和使用,且须获得卫生部的许可。.
贩运安非他明罪(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
犯罪要素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贩运安非他明罪可通过以下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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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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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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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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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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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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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商业目的而持有。.
这些行为中的任何一种都足以构成犯罪。.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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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以不少于 10 年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不少于 20,000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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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是由有组织的团伙实施的,或者发生在学校、宿舍、兵营或宗教场所等区域,则处罚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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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者是公职人员,则该罪行构成加重罪行。.
申诉程序
这些罪行的判决 可由最高法院上诉和复审。
用户 – 卖家区分
最关键的一点 作案者是用户还是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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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吸毒犯罪) ,持有少量安非他明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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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大量货物、多重包装、精密秤和客户名单等证据,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 条(商业犯罪) 被视为犯罪
📌 HSYK 意见: 仅凭数量是不够的;必须结合包装、佐证和犯罪者的成瘾报告进行评估。
最高法院判决
土耳其最高上诉法院第二十刑事庭在2019/3562 E号案件(判决书编号2020/1274 K.)中,
从被告身上搜出25克甲基苯丙胺和一台精密电子秤。上诉法院维持了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作出的定罪,认定被告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了个人使用限额,并表明其有贩卖意图。
最高上诉法院第十刑事庭在2018/6542 E号案件(判决书编号2019/3421 K.)
中裁定,法院在被告家中搜出5克安非他明,并因缺乏其他证据,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91条对其定罪。最高上诉法院维持了该判决,认为没有证据支持被告有贩卖毒品的意图。
最高上诉法院,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案件编号 2016/10-834 E.,判决编号 2018/221 K.,
查获的安非他明装在许多小包装中,属于个人使用范围,但 包装方式表明有贩卖意图 。
具体案例
事件 1 – 交易
被告人HA在车辆搜查中被查获30克冰毒和一台精密电子秤。其手机中还发现了与毒品交易相关的短信。法院依据土耳其刑法第188条判处其10年监禁,并处罚金2万天。
事件 2 – 使用情况
大学生KB 2克安非他 。戒毒治疗中心(AMATEM)的报告证实了嫌疑人的毒瘾。由于庭审中未发现其贩卖毒品的意图,因此 土耳其刑法第191条(吸毒罪) ,并决定暂缓提起公诉。
事件三——争议局面
被告人MY在家中被捕,警方在其住所搜出10克冰毒。由于冰毒仅装在一个包装袋内,他辩称系自用。然而,警方在其家中发现多个密封包装袋。最高法院注意到包装方式,认定被告人意图贩卖该毒品。
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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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 AMATEM 报告 ,记录成瘾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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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的金额 在个人使用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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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出售意图的证据 (缺少秤、现金、包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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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逮捕的 司法控制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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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犯逮捕案件, 推迟提起公诉程序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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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运安非他明罪(土耳其刑法典第 188 条)是最严重的毒品犯罪之一,可判处 10 年监禁并处以巨额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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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刑法第 191 条 ,使用/持有安非他明的处罚是 2-5 年监禁;然而,在实践中,优先考虑缓刑和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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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和卖家之间的区别不仅取决于重量,还取决于包装、证据和成瘾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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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裁决 包装和佐证材料 在证明商业意图方面起决定性作用。
法学院学生 Ada Ceren KENDIGEL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