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需求促进系统是否会取代修正案?HMK修正案的实际后果
在法律案件中,诉讼提起后修改或增加索赔金额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赔偿、商业纠纷以及其他经专家鉴定确定赔偿金额的争议案件中。实践中,多年来最常用的程序手段之一 修改不确定的案件中 增加索赔金额 。
公众所 第 12 号司法方案 ,极大地改变了这一制度。
随着2026年7月31日生效的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的不确定索赔诉讼被废除,作为补偿,民事诉讼法第109条新增了第四款,在部分诉讼中建立了特殊的索赔增加机制。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在仅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按如下方式提出:
在同一案件中,
仅限一次,
不受禁止扩大索赔范围的限制
和
直到调查结束
它可能会增加。.
此外,对于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的 中断日期不是索赔金额增加之日,而是最初提起诉讼之日。
关于这项变革的实施,最重要的问题是:
新的需求刺激系统是否取代了康复治疗?
简答:
不,改革并未被废除。.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第177条的规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修改其诉讼程序;同一案件中只能修改一次,而且通常情况下,修改可以在调查结束前进行。.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 一种特殊制度,可以显著减少修改的需要,尤其是在部分诉讼中增加索赔金额方面 。
因此,新时代来临了;
“改革已经彻底消失了。”
不是那种形式。
“在部分诉讼中,引入了一种新的增加索赔金额的方法,该方法独立于修改诉讼请求,直接源于法律,旨在增加索赔金额。”
应该解释如下。.
在第十二轮司法改革方案出台之前,需求是如何增加的?
要理解新系统,我们首先需要回顾以前的系统。.
在法律案件中,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诉求能否得到满足至关重要。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的金额不能超过当事人请求的数额。.
例如,原告;
他们将获得 100,000 土耳其里拉。
即使专家证人计算出实际欠款金额为 700,000 土耳其里拉,法院也不能自动判给 700,000 土耳其里拉。.
原告应相应增加索赔金额。.
在之前的系统中,所采用的方法根据案件类型而有所不同。.
对于存在不确定应收账款的情况,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增加索赔金额。.
在部分诉讼中,修改是一项重要的工具,特别是对于在同一文件中索取剩余金额而言。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每一方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修改其已采取的诉讼程序,但同一案件中只能修改一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一般情况下,修改可以在调查结束前进行。.
因此,如果原告最初提出的索赔金额较小,而后来通过专家报告揭示了实际欠款金额,则可以修改索赔金额以增加索赔金额。.
- 司法改革方案专门改变了该制度的部分诉讼方面。
什么是新的需求刺激系统?
第7589号法律第20条在《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中新增的第四款,依据以下原则:
原本只需要对部分债务提起诉讼。.
在同一诉讼中,索赔金额有所增加。.
涨价只能进行一次。.
无需被告同意。.
应该在调查结束前增加工资。.
对于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自最初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这项规定大大提高了部分诉讼的实际重要性。.
因为在同一第十二司法方案中,规范不确定索赔的《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也被废除了。.
因此,在新的诉讼中,想要就其索赔的一部分提起诉讼的人可以采取的主要机制之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 条提起的部分诉讼。.
改革制度是否已被彻底废除?
不。.
这一点毋庸置疑。.
- 司法改革方案并未废除《民事诉讼法》第 176 条及后续条款,这些条款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出了规定。.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6条规定,任何一方均可对其诉讼程序全部或部分进行修改。.
同样,一方只能进行一次修正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 在调查结束之前, 。
因此,即使在第十二轮司法改革方案之后;
更正诉讼申请书中的某些程序步骤,
如果满足请求结果的条件,则应予以修改。
部分或全部康复
这种情况并未完全消失。.
新规并非 规范整个修改程序,而是通过一项具体条款,规范部分诉讼中增加金钱索赔的范围。
新需求提升与需求恢复之间最重要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个机构的根本区别在于,增加索赔金额的权利 直接源于《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
原告;
“我正在修改我的诉讼申请书。”
他没必要这么说。.
如果已提起部分诉讼,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增加索赔金额。
这是可以做到的。.
另一方面,改革则是一种更广泛的程序性制度。.
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部分或全部纠正其所采取的程序性行为。.
新的索赔金额增加是一项专门授权,旨在增加索赔金额,特别是部分索赔金额。
因此,虽然这两个机构很相似,但它们在法律上并不相同。.
在部分诉讼中,是否不再需要修改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用来增加索赔金额,这大大减少了为此目的进行修改的必要性。.
例如,原告;
50,000土耳其里拉
假设他们提起了一项部分诉讼。.
专家的实际收入;
750,000土耳其里拉
让它这样计算。.
原告不再需要通过传统的修改机制来将索赔金额从 50,000 土耳其里拉增加到 750,000 土耳其里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原告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增加其索赔金额。.
然而,从这里开始;
“在部分诉讼中,永远不可能进行修改。”
无法得出结论。.
改革并非一种可以仅仅用来增加需求的制度。.
在一方采取的其他程序性行动需要纠正或修改的情况下,有关修改的一般规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新制度并没有取消修改, 而是创造了一种替代的、更具体的方式来增加部分诉讼的金额。
新需求增长的最大优势是什么?
新制度最重要的优势 在于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明确规定,对于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应 自最初诉讼之日起中断 。
例如,原告的实际诉讼请求:
1,000,000土耳其里拉
随它去。.
距离诉讼时效到期仅剩几天时间,原告:
20,000土耳其里拉
假设他们提起了一项部分诉讼。.
审判持续一年。.
假设专家报告确定欠款金额为 1,000,000 土耳其里拉。.
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提出;
从20,000土耳其里拉到1,000,000土耳其里拉
如果移除它,它就会增加:
980,000土耳其里拉
就此而言,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并非在一年后提出增加赔偿请求之日,而是 在最初提起 20,000 土耳其里拉诉讼之日。
这是新制度对原告造成的最严重后果之一。.
可以实施多少次新的需求增长?
仅 一次。
法律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在同一诉讼中,诉讼标的物 一次 。
因此,虽然新制度为原告提供了显著优势,但也带来了严重的战略风险。.
例如;
该诉讼索赔金额为 10 万土耳其里拉。
初步专家报告估计金额为 500,000 土耳其里拉。
原告立即将索赔金额增加到 500,000 土耳其里拉。
后来,在补充报告中,实际应收账款被确定为 800,000 土耳其里拉。
有可能。.
原告在第一次增加诉讼请求时,将行使《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的特殊权利。.
因此 ,收到初步专家报告并不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应该立即增加索赔金额。
在初步专家报告出炉后,是否应该立即提高索赔金额?
这是新系统面临的最关键的实际问题之一。.
法律;
“专家报告提交后,索赔金额将增加。”
它没有具体说明时间段。.
法律规定的上限 以调查结论为准。
因此,如果最初的专家报告受到质疑,需要进行新的计算,原告没有义务立即行使获得特别增加赔偿的权利。.
例如,初步精算专家报告;
2,000,000土耳其里拉
他们可能已经计算了收入能力损失的赔偿金额。.
然而,原告;
收入被错误地接收了。
残疾率的计算方法有误。
责任分配错误
他可能确实说过这样的话。.
如果法院决定获取补充报告,并且实际赔偿金额有可能更高,那么立即行使《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的一次性增加赔偿的权利,可能会在将来造成问题。.
但另一方面,原告也不应等待太久。.
因为如果法院结束调查,就不能再行使获得特别增加赔偿的权利。.
因此,在新制度下,原告最重要的战略问题是:
“我应该何时提高需求?”
这是个问题。.
需求增长还能持续多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在调查结束之前,可以增加索赔金额。
这个界限对于康复也很重要。.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在调查结束之前可以进行修改。.
因此,需求的增加和改进在时间上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
对他们两人而言,调查阶段的结束是一个关键的节点。.
原告;
“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因此,调查结束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的规定,不能增加索赔金额。.
即使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调查也可能已经完成,口头听证会也可能已经开始。.
因此,应密切关注该案件的最新进展。.
调查何时才算结束?
在法律诉讼中,调查阶段是指收集和评估解决纠纷所需证据的阶段。.
在此期间,会进行听取证人证词、获取专家报告、进行现场调查和审查记录等程序。.
法院一旦认定必要的调查已经完成,就会结束调查程序,进入口头审理阶段。.
就修正而言,《民事诉讼法》第177条也承认调查的终止是一个限制因素。.
新的需求刺激系统采用了同样的限制。.
因此,在收到最新专家报告后举行的听证会可能对原告至关重要。.
法庭;
“由于没有其他事项需要调查,因此调查到此结束……”
在采取任何临时决定或程序性措施之前,必须先满足增加的需求。.
被告是否需要允许增加索赔金额?
不。.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的一项重要创新是,增加的金额 不受禁止扩大诉讼请求的限制。
因此,如果原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的规定,则被告;
“我们不赞成增加需求。”
即使他们这么说,增长也无法阻止。.
原告依法享有这项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制度构成了一种增加索赔的合法权利,而不是一种依赖于当事人意愿的扩张机制。
是否会征收土地开垦费来增加需求?
新增需求从技术上讲并不是一种进步。.
但是,对于按比例收取诉讼费的金钱索赔案件,增加索赔金额也会增加案件的价值;因此,必须全额支付增加部分的必要诉讼费。.
例如;
已提起诉讼,索赔金额为 10 万土耳其里拉。
如果需求量增加到 1,000,000 土耳其里拉,
对于增加的 900,000 土耳其里拉金额,将产生相应的相应费用义务。.
因此,仅通过 UYAP 提交增加索赔金额的申请是不够的;还必须完成增加金额所需的必要费用程序。.
如何准备增加需求的申请?
在新制度下,明确提出增加需求的要求非常重要。.
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提及:
该诉讼是以部分诉讼的形式提起的。
初始需求量
它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制定的。
增加索赔金额的依据是什么证据或计算方法?
增加的金额
新总需求
以及利息索赔从何时开始。.
如果有多项应收账款,则每项应收账款必须分别列示。.
例如,在涉及工资索赔的诉讼中,仅如此;
“根据专家报告,我们将索赔金额提高到 60 万土耳其里拉。”
而不是说:
遣散费:250,000土耳其里拉
加班费:180,000土耳其里拉
周末假期工资:70,000土耳其里拉
国庆节和公共假日:100,000土耳其里拉
明确指定要使用哪些物品可能会更有帮助。.
增加索赔金额是否也会将利息起始日期提前至诉讼日期?
这里存在一个关键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明确规定 诉讼时效的中断与诉讼日期有关。
法律;
“增加金额的利息在任何情况下都将从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
他没有这么说。.
利息的累积是按照实体法的规则确定的。.
例如,取决于债务的性质;
默认日期
事故日期
劳动合同终止日期
案件日期
预警日期
或其他日期
这对于利息支付的开始时间来说非常重要。.
因此,关于这项新规;
“当索赔金额增加时,诉讼时效和利息都会自动顺延至诉讼之日。”
这种说法不正确。.
诉讼时效和利息应分开考虑。.
同一案件中,能否同时使用新的索赔金额增加和索赔金额修改?
这是新规实施后,实践中可能引发最多争议的问题之一。.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明确规定,增加特别请求权的权利 行使一次 。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继续规定,同一案件中的当事人只能修改一次诉讼文书。.
然而,该法并未通过特别规定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增加的同一索赔金额,是否可以通过修改再次增加。.
因为;
“我现在将行使增加需求的权利,如果以后需求量增加,我也会做出相应的调整。”
这种做法存在风险,因为新规是最近才生效的。.
预计最高法院和地区上诉法院的判决将澄清这一问题。.
在制定诉讼策略时,最好不要依赖于《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的一次性限制会失效的假设。.
康复治疗在哪些领域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 在仅对部分诉讼请求进行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增加索赔金额 。
改革的范围远不止于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当事人可以全部或部分地修改其诉讼行为。.
因此,例如,在需要纠正程序错误而无法通过增加货币需求来解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考虑进行修正。.
因此,根据第十二司法方案;
“改革机构已经过时了。”
那不能这么说。.
更准确地说: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接管了部分诉讼中增加金额的修正功能的大部分;但是,修正仍然作为一种独立且更一般的程序制度而存在。.
为什么取消未明确规定的索赔使新制度变得如此重要?
第7589号法律第19条完全废除了《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紧随其后的同一法律第20条在《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中增加了一项关于增加诉讼请求额的新规定。.
这两项改动同时进行,绝非巧合。.
在之前的制度下,对于许多在诉讼开始时无法确定实际金额的索赔,都采用了不确定索赔诉讼的方式。.
新制度不包括针对不确定应收账款的单独诉讼。.
相反,原告可以先提出部分债务作为部分索赔,然后在实际金额明确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增加索赔额。.
因此,从实际角度来看,新模型;
应收账款不确定性诉讼 + 索赔金额增加
相反,意义重大;
部分索赔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增加索赔金额
这意味着过渡到该系统。.
那些尘封已久、悬而未决的债务案件将如何处理?
新规并未取消之前就不确定应收账款提起的诉讼。.
第 7589 号法律的过渡条款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第 107 条废除之前提起的案件,应继续适用旧条款。.
因此,例如;
2024,
2025
或在2026年7月31日之前的期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正式提起的诉讼,不会因为法律发生变化就变成部分诉讼。.
旧的应收账款不确定性制度将继续适用于这些文件。.
新系统主要适用于 2026 年 7 月 31 日之后提交的案件。.
新的索赔额增加制度将如何应用于劳动法案件?
新规最能得到广泛应用的领域之一 劳动法 。
在劳动纠纷诉讼中,实际金额往往在提起诉讼时无法精确确定。.
尤其;
过度劳累,
周末假期,
国家假日和公众假日
优质的,
工资差异
此类索赔可以通过工作场所记录、证人证词和专家计算来确定。.
例如,一名工人;
加班费 5000 土耳其里拉。
5000里拉周末假期
5000里拉公共假期
假设他提起部分诉讼,要求赔偿他应得的份额。.
如果专家报告计算出的实际索赔总额为 450,000 土耳其里拉,则该雇员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的规定增加其索赔金额。.
此外,对于增加的索赔部分,将以最初诉讼的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依据。.
这是一个显著的优势,尤其对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劳动索赔案件而言更是如此。.
新系统将如何应用于交通事故案件?
在交通事故中,提起诉讼时,往往无法精确计算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赡养费的赔偿金额。.
因为;
缺陷率
残疾率
收入,
保险赔付
精算数据
诸如此类的变量还有很多。.
例如,原告最初表示:
100,000土耳其里拉
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提起部分诉讼。.
精算专家报告中的补偿:
3,000,000土耳其里拉
根据计算,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可以考虑增加索赔金额。.
但是,如果残疾或过错报告受到质疑,则应策略性地考虑是否应在初始报告中立即增加索赔金额。.
因为增加特殊请求的权利只能使用一次。.
新的工伤事故赔偿制度
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工伤事故赔偿。.
在确定工人的工作能力损失率、过错、实际收入、社会保障机构 (SGK) 支付的收入以及精算数据之前,在诉讼开始时确定全部赔偿金额可能很困难。.
在新制度下,可以提起部分诉讼,一旦专家的计算结果得到充分确定,就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增加索赔金额。.
但这里也是如此;
残疾报告的最终定稿,
缺陷报告状态
接收SGK(社会保障机构)记录
以及精算报告是否受到质疑
在确定加薪时机时,应考虑上述因素。.
商业应收账款案件中新的索赔增加制度
在很多商业纠纷中,只有查阅商业账簿和银行记录才能查明实际欠款金额。.
例如,由于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往来账户关系,原告可能提出了 200,000 土耳其里拉的部分索赔。.
专家;
发票,
银行交易
活期账户,
商业账簿
经审查信息,他们可以确定实际欠款金额为 1,500,000 土耳其里拉。.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原告可以将索赔金额从 200,000 土耳其里拉增加到 1,500,000 土耳其里拉。.
对于增加的 1,300,000 土耳其里拉金额,诉讼时效也被认为在第一起诉讼之日中断。.
因此,新系统也将在贸易应收款方面产生显著的实际效果。.
金额很小也能提起诉讼吗?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只能就可分割的诉讼请求的一部分提起诉讼。.
然而,新系统;
“无论债务金额大小,提起象征性的1里拉诉讼始终是最合适的做法。”
不应该这样理解。.
案件的价值;
砂浆,
律师费
诉讼费用
法律权益
诉讼策略
需求增长是一次性事件
这可能会导致如下后果。.
因此,在确定部分索赔的初始金额时,更合适的做法是考虑整个案件档案并制定合理的初始索赔,而不是仅仅以支付较少费用为目的。.
新制度对原告有哪些优势?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的新规定为原告提供了显著的优势。.
首先, 即使对于延长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也会在首次诉讼之日中断 。
此外,原告;
即使债务总额尚未最终确定,您也可以提起诉讼。
最初,诉讼费可以按较低的案件标的额支付。
当根据专家意见和其他证据确定实际欠款金额后,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增加索赔金额。
被告无需同意
并且可以大大减少提起其他单独诉讼的需要。.
这些特点使得新的部分诉讼制度成为一种强大的工具,尤其是在高价值索赔案件中。.
新制度对原告有哪些风险?
最大的风险在于 ,增加投注额的选项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个主要风险是 必须在调查结束前实施增税措施。
因此,原告;
如果他们过早提高账户余额,可能会受到后续账户余额增加的影响。
如果为时已晚,调查可能就此结束。.
因此,在新系统中,案件监测和专家报告评估变得更加重要。.
如果初步专家报告和补充报告之间的数字存在重大差异,那么增加赔偿金额的时机将是诉讼策略的关键部分。.
新制度对被告意味着什么?
新规也给被告带来了重大变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被告现在有权增加索赔金额;
我不同意。
他那样说也阻止不了这件事。.
然而,被告;
这是第二次提价。
调查结束后进行了这项操作。
账户信息有误。
基本上没有债务
过错金额或债务数额被错误计算了。
费用尚未支付完毕
提出此类异议的权利依然存在。.
新制度只是简化了原告增加索赔金额的流程;它并没有消除被告的实质性抗辩理由。.
改进与需求提升之间的实际区别
在这个新时代,这两种机构之间的区别可以概括如下:
改革是一种更普遍的程序性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是关于在部分诉讼中增加索赔金额的特别规定。.
修正案允许对当事人采取的程序性行动进行部分或全部纠正。.
只有在仅对部分债务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新的索赔额度增加额。.
对于这两个机构而言,调查的结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两家机构都对一次性用品有相关规定。.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最重要的具体后果 是,它明确地将增加部分的诉讼时效与最初诉讼的日期联系起来。
关于新需求提升系统的常见问题
这项改革已经被废除了吗?
否。《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及其后续条款关于修改的规定仍然有效。当事人可以对其已采取的诉讼程序进行部分或全部修改,但同一案件中只能修改一次。.
在部分诉讼中,重点是否会放在增加索赔金额而不是修改索赔内容上?
《民事诉讼法》第109条第4款规定了直接增加诉讼请求金额的具体途径。但这并不意味着修改诉讼请求的程序已被完全废除。.
需求量可以增加多少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规定,特别增加 一次 。
需求增加的最晚日期是什么时候?
直到调查结束。.
是否需要被告人的同意?
不,此次增加不受禁止扩大索赔范围的限制。.
需求增加是否需要专家报告?
不。法律并不要求提供专家报告。如果根据其他证据可以确定欠款金额,则可以在调查结束前增加欠款金额。.
收到初步专家报告后,是否需要立即提高投标价格?
不。法律规定的期限是调查结束的时间。但是,由于这项权利只能行使一次,因此必须谨慎确定增加税负的时机。.
对于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何时终止?
第一起部分诉讼提起之日。.
增加金额的利息是否也从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
并非总是如此。新规定规范了诉讼时效的中断。利息的起算日期根据索赔的性质和实体法的规定另行确定。.
改革只能进行一次吗?
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6/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修改一次诉讼请求。.
康复治疗可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
通常情况下,直到调查结束。.
需求增长之后,能否通过改进措施再次以同样的速度增长需求?
法律并未对此关系的所有后果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鉴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规定的一次性期限,应密切关注高等法院就此事项的判例发展。在行使提前增加金额的权利时,应考虑到这种法律上的模糊性。.
那起债务纠纷案还在进行吗?
不,新案件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07条已被第7589号法律废除。但是,对于之前已立案的案件,有过渡性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体系对诉讼策略的影响
- 司法改革方案所做的改变不仅仅是对条款的技术性修改。.
这会产生一些后果,需要重新思考诉讼策略,尤其是在金钱债务案件中。.
现在提起新的诉讼时,应事先考虑以下几点:
一开始就知道欠款总额吗?
债务可以分割吗?
从经济和程序角度来看,提起部分诉讼是否有利?
最初应该申请多少金额?
是否需要专家鉴定?
最多可以有多少份独立的专家意见或报告?
在什么阶段应该行使增加需求的权利?
调查何时能够结束?
诉讼时效何时到期?
利息开始计息日期是什么时候?
是否还有其他程序步骤也需要改革?
在新体制下,这些问题的答案显得更加重要。.
结论:修正程序并未结束,而是在部分案件中开始了新一轮索赔增加的时期。
- 司法改革方案出台后, “‘改造’条款是否已被废除?” 显然是否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第177条生效。.
各方可以继续全部或部分地修改其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修改可在调查结束前进行。同一案件中一方只能申请一次修改的制度也仍然有效。.
相比之下,第 7589 号法律引入了关于部分诉讼的非常重要的新机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4条的规定,如果只有部分诉讼请求已经过诉讼程序,原告现在可以按如下方式提出诉讼请求:
在同一案件中,
仅限一次,
在不受禁止扩大索赔范围的限制的情况下,
无需被告同意
和
直到调查结束
它可能会增加。.
此外,新制度下对原告最重要的保护是,对于增加的部分,诉讼时效 在首次提起诉讼之日被视为中断。
因此,在新系统中,例如;
如果最初提出的部分诉讼金额为 50,000 土耳其里拉,经专家鉴定后发现其真实价值为 1,500,000 土耳其里拉,则原告可以在调查结束前将其索赔金额增加到 1,500,000 土耳其里拉。.
对于增加的 1,450,000 土耳其里拉的索赔,诉讼时效的中断日期不是增加索赔申请提交之日,而是最初提起 50,000 土耳其里拉诉讼之日。.
这项规定是废除不确定索赔诉讼后,为原告提供的最重要的保障措施之一。.
然而,新系统也是有代价的:
需求增长只能进行一次。.
因此,增额的时机非常重要,尤其是在专家审查分几个阶段进行的情况下。.
劳动索赔案件中的初始专家报告可能会发生变化。.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残疾程度可以重新评估。.
工作场所事故中责任认定的程度可能有所不同。.
在商业诉讼中,可能会进行额外的账簿和记录核查。.
根据新数据,可以更新赔偿申请中的精算计算。.
因此,当初步数字出现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评估是立即行使《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的权利更为合适,还是等待进一步的报告更为合适。.
等待时间过长也很危险。.
因为增加特别请求权的期限在法院宣布调查结束时即告届满。.
因此,新制度下成功案例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需求增加不宜过早或过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行使权利,必须在专家意见和证据得到充分确认之后,但在调查结束之前行使。.
今后,改革在各种程序流程中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在根据第十二轮司法改革方案进行的法律诉讼中;
“需求增加”和“改进”
这些概念不应互换使用。.
新的索赔额增加 一项特殊的法律权利,仅适用于部分索赔。
修正 是一种一般程序机制,允许对当事人采取的程序性行动进行更正或修改。
新规的实际效果可概括如下:
尤其是在部分诉讼中,仅仅为了增加索赔金额而使用修改诉状的必要性将大大降低;然而,修改诉状并未从法律体系中废除,也并未失去其功能。.
此外,新的索赔增加制度和同一案件中反复使用修改的规定,特别是《民事诉讼法》第 109/4 条规定的一次性限制的影响,以及同一索赔是否可以第二次增加,预计将由最高法院的判例进行更详细的界定,因为该规定仍然非常新。.
因此,尤其是在高额 劳动索赔、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赔偿、赡养费损失索赔和商业应收账款案件,确定初始索赔金额和索赔金额增加的时间,作为提起新诉讼的诉讼策略的一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 以下是对司法改革方案实施后新时代的简要概述:
不确定索赔程序被废除。部分索赔得到加强。在调查结束前,部分索赔中引入了一次增加索赔额的权利。增加部分的诉讼时效自最初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止。但是,索赔修改程序并未废除,它仍然作为一项独立的程序制度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