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和本票案件
未付支票和本票的催收
如果支票在规定期限内未获支付,则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之一记录未付款情况。未能妥善记录未付款情况的持票人将丧失上诉权。.
根据土耳其商法典第810条:
持卡人在确定存在欠款情况后,行使其申请权,
- 支票未付金额
- 自列示之日起计收违约利息
- 您的费用
- 他们可能会收取佣金,但佣金不得超过价格的千分之三。.
追讨未付汇票的程序如下:.
- 后续请求
- 付款指令
- 后续确认
- 依恋
- 资金的销售、支付和分配。
因开具空头支票而被判入狱。
- 到期核查
-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银行
- 当银行确认贷款未偿还时
- 支票持有人必须在得知支票是欺诈性的后 3 个月至 1 年内提出投诉。
向强制执行法庭提出的申请应当通过具有强制执行案件经验的律师提出。.
如果所判罚款未缴纳,则这些罚款将直接转换为监禁,而无需决定将违法者分配到公共服务部门,正如 2004 年 12 月 13 日第 5275 号刑事和安全措施执行法第 106 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那样。.
伪造和使用伪造文件(支票)的犯罪行为
伪造流通票据要被认定为正式文件,该票据必须包含《土耳其商法典》规定的所有要素。正如最高法院1992年12月14日第1/5号判决所述,根据犯罪发生时有效的《土耳其商法典》第6762号第692/5条,支票上必须注明签发地点。如果未注明,则视为在出票人姓名旁边的位置签发,而缺少此要素则该支票将被视为私人文件。鉴于涉案支票缺少《土耳其商法典》规定的“签发地点”这一强制性要素,且签发人姓名旁未注明地点,法院决定以伪造公共文件(伪造支票)罪处罚被告,而不是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伪造私人文件罪,是违法的(最高法院第21刑事庭——判决:2016/1481)。.
本票欺诈
土耳其法律中没有针对本票欺诈的处罚概念。然而, “本票欺诈 ”一词在土耳其法律中通常指无对价签发的本票或未支付的本票。许多因未支付本票而引发的本票欺诈案件实际上可以通过债务追讨诉讼解决。
欺诈是指通过欺骗行为蒙蔽他人,从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欺诈中,犯罪者的行为必须具有实质性、强度和技巧性。受害者必须被误导,且这种欺骗必须使犯罪者或他人获得利益。土耳其刑法典第158条对这种欺诈行为的加重情节作出了规定。要对本票欺诈行为进行判刑,必须首先提起本票欺诈案件的诉讼。.
在票据欺诈罪的审理中,票据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文件,其中包含证明债务存在的必要信息,并由双方签字。未偿票据是指债务人未能支付票据所证明的债务关系中所涉的债务金额。.
基于核查的执法程序
就支票催收而言,我们的强制执行和破产法对流通票据有具体的催收方法。
- 扣押程序(《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168-170b条)
- 破产程序(《破产法》第171条及后续条款)
它们分为两类。.
关于基于支票的强制执行程序的异议,由于支票属于流通票据,对付款令的异议必须在5天内提出。该期限自付款令通知之日起算,为异议失效期。.
兑现支票
如果支票是为支付发票上的服务而开具的,则可以通过银行兑现服务或保理公司进行兑现。但是,如果在到期日之前选择这种方式兑现支票,由于需要扣除某些佣金和费用,实际到账金额会低于支票上显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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