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公司在虚拟博彩中的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与网络博彩和非法赌博相关的交易中使用的金融工具种类显著增加。在此背景下, 支付机构 和 电子货币公司作为间接为非法博彩活动提供金融基础设施的机构而出现。网络博彩平台倾向于选择监管较少的支付服务提供商,而非直接使用银行账户,并通过这些机构洗钱。
本研究将根据《第 6493 号支付和证券结算系统、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机构法》 、《第 7258 号足球和其他体育比赛中博彩和机会游戏监管法》 、 《MASAK条例》和《土耳其刑法典》的框架,分析支付机构在虚拟博彩活动中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二、概念框架
A. 什么是支付机构?
根据第6493号法律,支付机构 银行监管局(BDDK) 。这些机构属于非银行机构;
-
汇款,
-
账单催收,
-
电子钱包
-
他们可以进行移动支付等交易。.
B. 电子货币机构
电子货币是指以现金交换而获得的、以数字形式存储并用于支付交易的货币价值。电子货币机构无需银行即可创建数字货币,并在用户之间进行转移。.
三、虚拟博彩系统及金融工具的使用
A. 为什么支付机构更受欢迎?
-
与银行体系相比,监管较少。,
-
轻松创建账户。,
-
即时转账能力,
-
VPN 使得使用虚假身份和授权委托书进行交易成为可能。,
-
集成区块链技术的系统无法追踪。.
网络赌博团伙通过支付处理公司开设账户,然后向用户收取资金,并将这些资金转移到其他平台。.
B. 使用的方法
-
通过虚拟POS机进行投注支付
-
通过电子钱包充值投注余额
-
以快递员或代理人的名义开设的电子钱包,
-
将加密货币转换为电子货币(例如,USDT → TL 电子钱包)。.
四、法律责任规定
A. 第6493号法律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不得为非法活动或交易提供便利。
第 24/3 条: 组织有义务核实客户身份并报告可疑交易。
B. 第7258号法律 – 第5/1-c条
“任何人通过互联网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将被处以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以最高五千天的罚款。”
如果支付机构 明知故犯或因疏忽而促成此行为,则可能根据本条款承担责任。
C. 土耳其刑法典第282条——洗钱罪所得资产
“如果将犯罪所得资产转移以掩盖其来源,犯罪者将被判处 3 至 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系统性地为非法赌博所得转移提供便利的支付机构可被视为间接犯罪者。
五、MASAK义务
A. 可疑交易报告(ST)
根据MASAK法规,支付机构:
-
需要进行身份验证。,
-
您应该举报可疑交易。,
-
您应该监控交易金额和频率。,
-
必要识别异常的交易模式。
未能报告可疑交易的组织可能面临 行政罚款 , 其相关负责人也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
六、根据最高法院判决进行的评估
3. 最高法院第十九刑事庭的判决: 该判决强调,向非法赌博组织提供资金支持或为其做广告等行为也构成犯罪。法院指出,此类行为也将根据第7258号法律进行评估。
七、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A. 监管不足
-
一些电子货币机构未能充分核实用户身份。
-
该系统不包括需要向马来西亚金融犯罪调查局 (MASAK) 报告的交易。.
B. 使用“代理”
-
通过 IP 地址掩蔽、代理账户以及代表第三方进行的交易等方法,真正的受益人被隐藏起来。.
C. 隐藏在企业面纱之后
-
犯罪分子通过将支付公司描绘成进行“合法业务”来促成犯罪。.
第八部分 建议
-
银行监管局 (BDDK) 和金融犯罪调查局 (MASAK) 加强了监管。.
-
交易量大的支付处理公司将被要求实施“高风险交易过滤器”。.
-
加强 KYC(了解你的客户)程序。.
-
区块链集成系统的监管。.
-
使法人刑事责任机制得以运行。.
九、结论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公司已成为数字经济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 当这些系统与非法赌博犯罪交织在一起时, 公共机构有 预防犯罪、 金融监管 和 保护个人权利 。
尽管这些机构并不直接参与赌博活动,但 它们在资金转移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尤其是 明知故犯的 ,使它们 间接成为犯罪的共犯 。因此,必须认真审视它们的法律和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