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与儿童有关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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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需要能够与分离的家庭成员保持联系。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一方或双方都可能阻止另一方与孩子建立个人联系。在此情况下,长期以来通过执法机构和法警“强制交付”儿童的做法导致了道德败坏的事件,促使立法者采取行动。儿童交付程序被从《强制执行法》的管辖范围中移除,并由《儿童保护法》进行专门规范。.
如果我们考察《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的立法逻辑,就会发现儿童的交付受到法院判决执行的约束。这意味着,此前,将儿童交付给一方并建立个人联系需要法院的裁决(判决)。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25/a条的旧惯例,在提出判决执行申请后,法院会向执行机关发出“强制执行令”,要求在7天内将儿童交付给相关方。如果相关方不遵守该命令,则由执行人员强制交付 儿童。同样,如果接收儿童的一方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拒绝归还儿童,儿童也会被强制从该方处带走。然而,人们认识到强制交付并不能保证个人会自愿行事,因此,《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341条规定了对反对儿童交付令的制裁条款。因此,拒绝分娩或使分娩变得困难的人,经判决胜诉方提出申诉, 将被判处六个月强制监禁。
关于儿童监护权的规定不再受《强制执行与破产法》(İİK)管辖,而是受《儿童保护法》(ÇÇK)第41/A-İ条和临时第2条管辖。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新规定由第7343号法律引入,于2021年11月24日颁布,并 将于一年内全国范围内实施。 因此,由于新规预计会设立许多新的机构,在这些机构尚未设立的地区,原有的《强制执行与破产法》规定将继续适用;而在已设立新机构的省份或地区,《儿童保护法》的规定将适用。第41条及后续法规所作的最重要改变之一就是新机构的设立。持有法院关于探视子女权利的命令(判决)的个人,现在可以通过向司法部根据《儿童法》第41/A条设立的司法支持和受害者服务局提出申请,而非通过执行机构来强制执行该命令。 应联系的相关局是儿童居住地的局。 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相关局在儿童交接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根据《 儿童保护法》第41/E条,“当事人可以在得知或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就该局在执行判决或有关儿童交接和建立亲子关系的预防措施方面所采取的行动和决定,向执行该行动的局所在地的家庭法院提起申诉。”
关于对子女监护权判决的反对意见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41/F条规定: “违反法院关于执行 儿童分娩命令或预防措施决定的分娩命令的人,以及妨碍执行该命令的人,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经一个月内提出申诉,也应处以三个月以下的监禁。”
根据《儿童保护法》第41/F-2条规定: “违反法院关于与儿童建立个人接触的命令或预防措施的交付令,或者妨碍命令执行的,应当处以三至十天的监禁,在一个月内提出申诉后予以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第1款涉及儿童的交付,而第2款涉及与儿童建立个人接触。这两种情况的处罚规定不同。.
个人 必须向家事法庭提出投诉。这些投诉必须在得知或收到投诉后一周内向与主管机关位于同一地点的家事法庭提出。对家事法庭就投诉作出的裁决,可以向其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一周。
费用和收费
根据 《儿童保护法》第41/H条规定,“与执行法院命令或有关儿童交付和建立与儿童个人关系的预防措施相关的程序,免征根据1964年7月2日第492号收费法及其他法律应收取的任何费用。此外,执行这些程序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除外)均由司法部预算承担。”
换句话说,以前个人必须前往执法部门并支付类似于提起债务、子女监护权和探视权强制执行程序的费用和收费,而现在所有交易费用将由司法部承担, 当事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