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犯罪
性骚扰犯罪及惩罚
性骚扰是指一个人在没有身体接触的情况下,以满足自身性欲为目的,对他人进行骚扰。这种行为,通常被称为“吹口哨”或“言语辱骂”,构成了性骚扰的基本要素。性骚扰也可以通过各种通讯方式进行,例如电话、社交媒体或互联网。.
土耳其刑法典第105条“侵犯性豁免权的犯罪”一节对性骚扰罪进行了定义。性骚扰是指某人以言语或文字形式出于性目的骚扰他人。性骚扰不涉及与受害者的身体接触。如果存在身体接触,则可能构成性侵犯、性虐待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非性骚扰。.
性骚扰犯罪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施:
性骚扰可能突然发生,也可能持续发生,而无需与受害者发生身体接触。构成性骚扰罪,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性动机,且行为必须针对特定个人。否则,该行为不属于性骚扰,而可能与其他罪行相关,例如侮辱、威胁或扰乱治安。.
性骚扰的实施者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实施犯罪,其方式可能被受害者察觉(例如看到或听到) 。性骚扰也可以通过传统的沟通方式进行,例如电话、信件、传真或发送录音。此外,在数字时代,性骚扰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评论,或在封闭或开放的社区中发送音频、视频或文字信息来实施。此类犯罪也可以通过使用Instagram、Facebook、Twitter和WhatsApp等互联网应用程序发送音频、视频或文字信息来实施。
性骚扰犯罪中的证据
性骚扰罪的认定往往是司法程序中最复杂、最敏感的问题之一。由于此类犯罪通常发生在两人之间,缺乏证人或技术证据等要素,使得案件更加复杂。虽然摄像头或视频录像等技术证据有助于确凿地证明犯罪,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如此,因此法院在判定是否存在犯罪时往往犹豫不决。有关证据的认定可依据最高法院的裁决。.
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在确定是否有罪时,必须考虑以下标准:受害者是否认识嫌疑人;犯罪者和受害者之间是否存在先前的矛盾或敌意;受害者陈述的一致性;受害者提出投诉的时间;以及是否有具体的物证。.
性骚扰罪的处罚——土耳其刑法典第105条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05/1 条规定, 性骚扰他人者,经受害人投诉,应处以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或罚款;如果性骚扰对象是儿童,则应处以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这是对简单性骚扰罪的处罚。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05/2条,
- 利用公职、雇佣关系或家庭关系带来的好处,
- 由监护人、教育工作者、教师、照护者、寄养家庭或医疗保健提供者,或负有保护、照护或监督责任的人员,
- 利用在同一工作场所工作所带来的便利,
- 利用邮政或电子通信工具提供的便利,
- 通过展示,
如果犯有上述罪行,则上述条款规定的处罚加重一半。如果该行为导致受害人被迫辞职、辍学或与家人分离,则处罚不得少于一年。本款涉及加重骚扰行为的处罚。.
关于性骚扰犯罪投诉的诉讼时效和管辖法院
性骚扰是一种犯罪行为,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简单的性骚扰案件在受害人提出投诉后进行调查,投诉期限为自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确定犯罪者身份之日止的六个月。如果受害人未在期限内行使投诉权,则丧失就同一犯罪行为再次投诉的权利。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受害人可以撤回投诉。.
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的性骚扰案件,检方无需受害人提出控告即可提起诉讼,而是由检察机关主动展开调查。此类犯罪的诉讼时效为8年。受害人可在此期间随时行使控告权。.
最后,性骚扰犯罪的管辖权属于刑事初审法院。.
性骚扰犯罪案件中,刑罚改为罚款、缓刑和推迟宣判
在性骚扰案件中,罚款 是一种制裁形式,既可以与监禁刑罚同时执行,也可以单独执行。具体而言,在特定情况下,因性骚扰罪而判处的监禁刑罚可以转换为罚款。
在性骚扰案件中,暂缓宣判是一种法律机制,它允许在特定的缓刑期内不执行对被告的判决,或者如果在该缓刑期内满足某些条件,则判决完全无效。对于因性骚扰犯罪而被判处的监禁,也存在暂缓宣判的可能性。
性骚扰案件中的缓刑:因性骚扰犯罪而判处的监禁刑罚可以缓刑。
从法院判决看性骚扰犯罪
“……在审查被告人的行为时……,重点关注其因扰乱他人安宁罪而被定罪的情况,应当指出,被告人拨打对方电话、播放露骨的录音以及监听对方的行为构成一系列性骚扰犯罪,此外,还应根据扰乱他人安宁罪作出定罪决定……” (第十四刑事庭“闭门”审理,2011/22134 E.,2013/1075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