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者营销活动中的版权:工作协议、署名权和商标使用权
影响者营销活动中的版权:工作协议、署名权和商标使用权
网红营销活动通常关注分享次数、活动日期、广告标签和费用。然而,网红创作的视频、照片、文字、脚本、录音、图像、广告歌曲以及类似内容也可能构成知识产权。.
因此,在网红营销活动中,合同中必须明确回答以下问题:“谁创作了内容?”、“谁是作者?”、“品牌支付费用后是否拥有内容的所有权?”、“品牌能否在其他平台上使用该视频?”、“网红能否将内容提供给其他品牌?”、“广告活动结束后,广告能否继续保留?”.
双方在内容创作方面的关系可能构成《土耳其债法典》意义上的工作合同。然而,《土耳其债法典》中使用的“工作合同”概念与《关于知识和艺术作品的第5846号法律》中的“作品”概念并不相同。每个网红的内容都可能在合同框架下创作;但是,并非所有内容都自动构成受版权法保护的知识或艺术作品。.
土耳其债法典中的工作合同与土耳其版权法中的作品之间的区别
根据《土耳其债法》第470条,工作合同是指承包商承诺创作作品,而委托人承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此处“作品”指的是服务的有形或无形成果。因此,为品牌制作特定品质的视频、照片或社交媒体内容的网红,可能构成《土耳其债法》意义上的工作合同。.
在这种关系中,网红可被视为委托方,而品牌或广告公司可被视为客户。网红有义务创作双方约定的内容,维护品牌的合法权益,遵守专业和技术标准,并按合同交付作品。《土耳其债法典》第471条规定了委托方的忠诚和勤勉义务。.
相反,根据著作权法,某作品要被认定为知识或艺术作品,必须体现其创作者的个人特征,是智力劳动的成果,并且属于该法所列作品类别之一。仅仅是想法、一般性活动构想或尚未实现的构想不享有著作权保护。.
因此,网红发布的通用且完全由品牌方主导的帖子,例如“将产品摆放在桌上并讲解其三个功能”,在特定情况下可能缺乏足够的原创性。相反,网红运用自身叙事风格、脚本、视觉布局、剪辑、幽默感和创意选择创作的内容,则可受到土耳其版权法的保护。.
网红内容属于哪一类工作?
网红营销活动可以在一篇帖子中包含多种类型的内容。.
原创的广告文案、视频脚本、博客文章或长篇说明文字可被视为科学作品或文学作品。网红拍摄的原创照片和创作的图形,根据其特征,可被视为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而受到保护。由原创歌词和旋律组成的广告歌曲可被视为音乐作品。由相互关联的动态图像构成且具有必要原创性的广告视频,根据其具体特征,可被视为电影作品。版权法将科学作品、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和电影作品作为保护的基本类别进行规范。.
当网红利用他人作品创作新内容时,衍生作品的概念便由此产生。例如,重新编曲歌曲、将文本改编成视频脚本,或将现有绘画作品转化为动画,都属于衍生作品的范畴。虽然衍生作品的创作者对其贡献享有权利,但原作者的权利依然存在。.
因此,品牌或网红声称“我们重新制作了内容”并不能免除获得原作品使用许可的必要性。.
拥有活动创意并不等同于拥有最终成果。
品牌可以提出营销活动创意。例如,品牌可能会给出一个大致的想法,比如“一位网红会在晨间护肤流程中使用该产品,然后分享它的益处”。然而,这仅仅是一个想法,并不能转化为实际的产品。.
如果一位网红通过原创的场景、视觉叙事、拍摄技巧和剪辑手法将这一理念融入作品,那么作品的版权可能归属于创作该作品的个人或团体,而非最初提出该理念的品牌。版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作者是作品的创作者。.
这种区别在实践中非常重要。品牌提供简报、寄送产品、安排拍摄场地或支付活动费用,并不意味着该品牌就自动成为作品的创作者。.
商标所有者只能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许可来行使其对创作作品的经济权利。.
谁是网红内容的创造者?
如果内容是网红独立创作的,那么该网红通常被认为是版权所有者。但是,根据推广活动的性质,版权也可能由不同的人拥有。.
独立创作内容的网红。
如果一位网红自己编写剧本、导演拍摄、剪辑视频并创作文本,那么作品的版权通常归该网红所有。.
品牌向网红付费或赠送产品并不意味着作品的所有权自动转移给品牌。文化和旅游部也指出,当作品是受委托创作并收取费用时,委托人并非作品的直接所有者,但可能根据有效的书面合同拥有相应的经济权利。.
与摄影师或摄像师合作
如果一位网红为他的宣传活动聘请了独立摄影师或摄像师,那么他可能拥有照片或视频中某些元素的版权。.
摄影师仅提供技术服务与通过对光线、构图、取景和美学进行选择来创作原创照片之间存在显著差异。虽然仅提供技术服务本身并不能赋予作者身份,但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可以被视为作者。土耳其版权法第10条规定,技术服务和细节协助不足以构成作者身份。.
网红支付摄影师拍摄费用并不意味着他们自动获得照片的所有经济权益。如果网红想要授予品牌广泛的使用权,他们必须首先通过法律途径从自己的团队获得这些权利。.
与编剧、导演、剪辑师和音乐家合作
一部完整的广告视频可能需要多位创意人员的参与,包括编剧、导演、原创音乐作曲家、对话撰写人和动画师。.
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如果作品属于电影作品,导演、原创音乐作曲家、编剧和对白作者均可视为共同作者。在采用动画技术创作的作品中,动画师也视为共同作者。.
网红出现在视频中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是视频的创作者。只有当网红同时参与了剧本创作、导演或创意内容制作时,才能认定其拥有创作权。而仅仅在镜头前朗读品牌提供的文案的情况,则应根据具体情况单独评估。.
内容由该机构准备
广告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并不会自动取代实际创作内容的自然人成为版权所有者。.
对于机构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创作的作品,除非双方另有合同约定或作品性质另有规定,否则雇主可以行使作品的财务权益。但是,作品的实际创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权与机构的财务权益必须分开。.
如果一家机构将内容制作外包给自由职业者或外部供应商,不能假定这些权利会自动转移给该机构,尤其是在这些人员并非该机构员工的情况下。该机构必须以书面形式从内容制作者处获得其承诺转让或允许使用品牌的所有权利。.
多方共同贡献内容的版权归属
如果多人共同创作的作品有可分离的部分,则每个人都被视为其所创作部分的拥有者。.
例如,宣传视频中原创音乐的作曲家可能拥有该音乐作品的版权,网红可能拥有其所撰写文字的版权,摄影师可能拥有其所拍摄照片的版权。.
如果各作者的贡献无法分割,且最终作品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则作者之间可以成立联合体。在这种情况下,修改、发表作品或行使作品的经济权利可能需要其他作者的参与。.
品牌与网红签订的合同并不能否定项目中其他版权所有者的权利。网红若要将权利转让给品牌,所转让的权利必须确实属于网红本人,或者网红必须已获得其他权利所有者的授权。.
因此,推广协议中应明确“所有权链”。从摄影师到网红、从网红到经纪公司、再从经纪公司到品牌,所有使用权限必须彼此一致。.
付款是否自动转移版权?
不。.
支付内容费用、交付实体或数字文件以及品牌拥有视频并不自动意味着知识产权的转让。.
在版权法中,作品副本的所有权与作品的知识产权是分开的。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否则原件或复制件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包含知识产权的转移。.
例如,当网红向品牌方提供高清视频文件、原始素材或项目文件时,品牌方会自动收到:
- 在电视广告中使用该视频,
- 更改内容,
- 翻译成另一种语言
- 转让给第三方,
- 多年来一直以赞助广告的形式播放,
- 将网红的脸添加到其他广告中
它并不赋予这项权利。.
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每一项权力。.
什么是财务权利?
著作权法将作者的各项经济权利视为独立的权力进行规范。一项经济权利的转让或使用许可并不意味着其他权利的转让。.
以下是网红营销活动的重要经济效益:
处理权
剪辑、重新编辑、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添加字幕、更改音乐或将其与其他内容组合可能构成处理权。.
如果品牌想要将网红的一分钟视频转换成十五秒的广告版本,则必须获得明确的处理授权。.
复制权
复制内容、将其保存到计算机系统、将其传输到广告档案库或以不同格式创建副本,均可能属于复制权的范畴。《知识产权法》第22条赋予作品作者复制权。.
传播权
作品实体副本的销售、分发、出租或借出构成发行权。虽然在数字影响者营销活动中,公开传播权和复制权比发行权更为重要,但如果内容被用于产品目录、宣传册、产品包装或印刷广告材料,发行权也可能变得至关重要。.
代表权
在集市、会议、商店、活动或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展示内容,可能被视为代表权的范畴。.
公共传播权利
通过 Instagram、TikTok、YouTube、网站、数字广告网络、电视或类似方式向公众传播网红内容构成公共传播权。.
允许网红在其个人账号上分享内容并不意味着品牌方可以自动将该内容用于其自身账号、网站以及第三方广告网络。协议中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平台的使用范围。.
金融权益的转让应该如何进行?
根据土耳其版权法第52条,涉及经济权利的合同和交易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合同标的权利必须明确规定。因此,诸如“内容的所有权利归商标所有”或“网红转让所有版权”之类的笼统表述不足以或无法有效避免纠纷。.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哪些财务权利被转让或授予:
- 处理权,
- 复制权,
- 发行权
- 代表权
- 公共传播权。.
转让或许可的范围也必须明确:
- 使用期限,
- 使用国家/地区,
- 可用平台
- 自然分享和付费广告之间的区别
- 该品牌是否可以授权第三方使用该品牌名称,
- 内容是否可以更改,
- 活动结束后是否还会继续使用。.
权利转让还是许可授权更可取?
品牌若想使用内容,并非总是需要完全转让所有财务权利。品牌可以仅获得使用特定财务权利的许可。.
授权许可赋予品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的权利,同时确保作品的所有权仍归网红所有。如果授权许可可以转让给其他人,则称为简单授权许可;而完整授权许可则仅授予一人。.
在网红营销活动中,有限授权模式通常更为平衡。例如,品牌可以在土耳其境内,在其社交媒体账号和网站上使用相关内容六个月。双方可以约定,品牌在电视、户外广告、店内屏幕或国际广告等用途时,需另行获得授权和报酬。.
如果品牌方要求获得内容的永久、全球及全渠道使用权,则此类使用的经济价值与通常的共享费用不同。此类使用必须另行确定版权费或许可费。.
自然分享和付费广告应该区分开来。
网红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内容,与品牌将同样的内容转化为赞助广告,是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以下用途必须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 网红账号上的自然分享量
- 转发到品牌官方账号
- 品牌通过内容展示赞助广告
- 通过网红账号进行广告宣传
- 白名单或暗帖发布做法
- 用于电子商务产品页面,
- 电视和数字视频广告,
- 户外广告
- 店内展示和产品目录使用。.
品牌方允许“转发”内容并不意味着授权品牌方在数月内将该内容用于高预算的赞助广告。赞助使用的时长、预算上限、覆盖国家/地区以及其他授权费用均需另行协商。.
精神权利可以转让给商标吗?
作者的知识产权可以转让或许可。与之相反,精神权利与作者的人格密切相关,并且与知识产权不同,精神权利根本无法转让。.
精神权利主要包括:
- 决定是否公开作品,
- 请求署名作者。
- 防止对作品进行未经授权的改动,
- 为了保护作品的完整性和作者的声誉。
它由他们的力量构成。.
品牌方可能会获得网红的有限许可,对视频进行推广活动所需的必要技术修改。例如,事先可能获得许可,将视频调整为适应不同的屏幕尺寸、添加字幕或缩短视频时长。.
但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弃阻止损害作者名誉和声誉或者歪曲作品特征的修改的权利是无效的。.
因此,合同不应赋予商标所有者“随意更改内容”的权利;对可能的更改应有明确的限制。.
是否必须提及网红的名字?
是否在网红的内容中显示作者姓名,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社交媒体营销活动中,由于内容通常来自网红的账号,因此创作者的身份往往可以识别。然而,如果品牌方在自己的账号、电视广告或门店屏幕上使用这些内容,网红的姓名或账号可能就无法显示了。.
姓名被提及的权利属于道德权利。双方应根据广告的性质,就姓名或社交媒体账号的展示方式达成一致。.
原始素材和项目文件的所有权归谁?
最终的视频和原始素材并不相同。.
这位网红可能已经承诺向品牌方交付最终发布的视频,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也有义务同时交付原始素材、可编辑的项目文件、未使用的照片和备选镜头。.
合同中应单独规定以下几点:
- 无论原始素材是否会交付,
- 是否会提供项目文件。
- 原始素材是否可以用于制作新的广告,
- 无论未使用的素材是否会被删除,
- 文件将保存多久?
- 是否需要额外支付运费。.
即使双方已就交付原始素材达成一致,但这种交付并不会自动导致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转让。.
社交媒体平台上的音乐使用和音乐库
网红视频中最常见的版权问题之一是音乐的使用。.
即使某首音乐可以在社交媒体平台上选择,也不意味着该音乐可以不受限制地用于任何商业广告。平台许可可能因用户类型、国家/地区、账户类别和用途而异。.
虽然网红的视频可以自然地用于其个人账号,但如果用于品牌赞助的广告、电视广播或其他平台,则可能构成版权侵权。音乐作品的数字化传输、复制和处理均受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权利保护。.
合同应明确规定谁负责选择音乐,谁负责获取必要的许可,以及如果品牌在不同平台上使用内容是否需要额外的许可。.
如果品牌提供的音乐未经授权,将责任全部归咎于网红是不公平的。品牌应该对其提供的素材负责,而网红也应该对其选择的素材负责。.
素材图片、字体、模板和第三方内容
影响者的内容可能包括属于其他人的素材照片、视频模板、字体、图形、特效、表情包、电影片段或社交媒体帖子。.
即使素材可以在线获取或免费下载,也不意味着可以将其用于商业广告。应仔细阅读素材的许可条款,以确定其是否涵盖广告、赞助内容、再分发和修改等权利。.
在网红合作合同中,双方必须就以下几点提供单独的保证:
- 他们拥有其内容中所包含素材的版权。
- 他们没有侵犯第三方的权利。
- 他们获得了必要的许可证。
- 他们会根据要求提供许可证文件。
- 当出现违规指控时,他们会支持另一方。.
图像中出现的其他人物的权利
广告内容可能包含除网红以外的其他人士。他们的形象、声音或表演不仅可能引发版权方面的担忧,还可能引发个人权利和数据保护方面的担忧。.
为了让品牌能够在较长时间内以及在不同国家使用该视频,从视频中出现的个人那里获得的许可也必须涵盖相同的使用范围。.
即使网红的朋友允许其照片出现在某个社交媒体帖子中,也不意味着他们允许将该照片用于电视广告或产品包装上。.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所有权
在土耳其法律中,作者被定义为作品的创作者。现行版权法并未将人工智能系统视为独立作者。因此,完全自动化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版权保护以及权利人是谁,必须根据人类创造性贡献的程度来评估。这一结论是基于版权法中关于作品和作者的定义而得出的法律评估。.
如果网红仅仅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技术工具,并将自己的创意偏好融入内容中,那么根据依赖人类输入的元素,可以考虑版权保护。.
该协议还规定:
- 无论是否允许使用人工智能,
- 所用系统的商业使用条款,
- 品牌和个人数据已上传至系统,
- 在模型训练中使用网红的脸或声音,
- 利用内容生成新广告
- 数字复制和语音克隆
这些问题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影响者授予的通用图像使用许可不应被解释为允许通过人工智能无限制地复制其面部或声音。.
工作合同中的交付和缺陷概念
如果网红创作的内容不符合合同的技术和创意要求,则可以适用土耳其《债务法典》中关于服务合同缺陷的规定。.
品牌方必须在交付内容后的合理时间内进行审核,并将发现的任何缺陷告知网红。如果作品存在缺陷,品牌方可根据合同条款行使权利,包括解除协议、要求降价或要求免费修改。品牌方亦保留索赔的权利。.
然而,品牌方事后对内容的不满或更改营销策略并不一定构成缺陷。真正的缺陷在于内容客观上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以下几点:
- 视频时长
- 图像和声音质量
- 将使用的产品和信息,
- 交付方式,
- 技术解决方案
- 广告描述,
- 交付和发布日期,
- 修订号
- 审批程序。.
修改权和变更权应当分开。
在内容发布前向品牌方提出修改要求,与单方面更改已发布的作品是两回事。.
合同可能赋予品牌一定数量的修改权。但是,未经网红同意,对已获批准的作品进行剪辑、修改配音或将其用于其他产品的广告,可能构成侵犯版权和人身权。.
在修订条款中;
- 费用包含多少次修改?
- 修改申请应在多长时间内提交?
- 如果需要重新拍摄,是否需要额外收费?
- 随后更改品牌简介的后果,
- 需要有影响力人士批准的更改。
这一点需要注意。.
版权费和内容制作费应分开确定。
网红的报酬可能仅涵盖拍摄和分享服务的成本。然而,品牌对内容的重复使用、将其转化为赞助广告或在不同国家发布,也会增加其经济价值。.
因此,理想情况下,合同应包含两个独立的费用项目:
内容制作和分享费: 这是网红为在其个人账号上拍摄、剪辑、准备和分享内容而支付的费用。
版权或许可费: 这是品牌方在其自身账户、广告、网站或其他平台上使用内容所获得的补偿。
随着使用期限延长、渠道数量增加、使用范围扩大到国际范围,或者品牌主张独家权利,许可费应相应确定。.
使用期限到期后会发生什么?
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商标使用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许可期限届满时;
- 停止投放新的赞助广告
- 从品牌网站移除内容,
- 从活跃的广告面板中移除内容,
- 内容是否会保留为存档帖子,
- 是否允许消费印刷材料,
- 延期所需缴纳的费用。
应该加以监管。.
此类授权的范围和费用应具体协商确定,因为“永久使用”条款可能会完全剥夺网红对其内容的经济控制权。.
将品牌内容转移给第三方
该品牌可能希望允许其集团公司、分销商、经销商、广告代理商或媒体购买公司将其获得的内容用于宣传活动。.
根据土耳其版权法,将经济权利或许可权转让给第三方需要获得书面授权。因此,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转许可和再转让的授权条款。.
如果使用“品牌及关联公司”一词,则必须明确说明关联公司有哪些,以及内容的使用目的。否则,该网红的内容可能会被用于与其没有任何关联的其他产品或公司的广告宣传。.
网红能否在其他地方使用相同的内容?
除非财务权利已完全转让且已授予独家品牌许可,否则影响者可以在合同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将内容用于其作品集或其他用途。.
但是,如果内容包含品牌标志、产品图片、商业秘密或宣传材料,则还必须考虑品牌和合同条款。.
根据合同,网红有权将内容用于其作品集、提交奖项申请、发布在其网站上以及在专业宣传材料中展示。.
版权保护需要注册吗?
版权法规定,作品创作完成后,版权即产生。通常情况下,版权的产生无需向机构登记。.
文化和旅游部的自愿注册流程本身并不创设任何权利;但是,它可以方便地证明作品的创作者身份。未注册本身并不会导致权利丧失。.
为了留存证据,网红和品牌方还应保留以下记录:
- 草案方案
- 拍摄日期,
- 原始文件
- 电子邮件和短信
- 修订历史
- 项目文件
- 文件元数据信息
- 审批和交付记录
- 使用了第三方许可。.
如果发生版权侵权事件,可以提出哪些索赔?
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未经授权修改内容、用于其他产品或未经获得必要的经济权利而分享,均可能构成侵犯版权。.
权利持有人;
- 检测到违规行为,
- 这种违法行为必须停止。
- 消除违规行为的后果,
- 删除内容,
- 金钱补偿
- 道德补偿
- 分配已赚取的利润
可以提出请求。.
根据著作权法第 68 条规定,未经书面许可使用作品的人,可被处以相当于订立合同时可索要金额三倍的赔偿金,或按当前市场价值计算的赔偿金。.
未经授权对受版权保护的材料进行处理、复制、修改、分发或公开传播,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文化和旅游部指出,对于侵犯版权的行为,可以同时采取法律和刑事手段进行追究。.
就像品牌侵犯了网红的版权一样,第三方权利持有人也可以对网红提起类似的诉讼,并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网红未经许可使用音乐、图片或视频,还可以对品牌提起诉讼。.
影响者推广协议中必须包含的版权条款
一份完善的网红营销活动合同至少应明确列出以下几点:
- 对作为此次活动一部分而要创建的内容的单独描述,
- 明确每篇内容的作者或版权所有者,
- 参与内容创作的摄影师、摄像师、编剧、音乐家和机构工作人员的所在地,
- 网红有义务从第三方获得必要的授权。
- 无论商标权是转让还是许可,
- 转让或授权的金融权益必须单独列明。
- 使用时长、国家/地区和平台
- 将自然分享与付费广告的使用区分开来,
- 通过网红账号进行广告宣传的白名单审核和授权。
- 品牌在内容变更和重新构思方面的局限性
- 将品牌再许可或转让给第三方的权利,
- 原始素材和项目文件的状态
- 与音乐、图片素材、字体和其他第三方材料相关的许可协议
- 提及网红姓名和账号的方式,
- 人工智能、语音克隆和数字复制的使用在某些情况下是被禁止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是被允许的。
- 将版权和许可费与内容制作费分开,
- 许可期限到期时的移除和归档规则
- 版权侵权索赔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品牌或网红在作品集中使用的内容
- 合同终止后仍然存在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行使模式示例
可以采取以下平衡的网红营销策略:
该网红仍然拥有其创作内容的版权。他们授予该品牌一项非独家许可,允许该品牌在土耳其境内,在其自身的社交媒体账户和网站上,于六个月内使用这些内容。.
品牌方将该内容用作赞助广告、在电视上播放、分发到其他国家、供第三方使用或通过人工智能进行修改,均需获得网红的书面许可并支付额外的许可费。.
品牌方可以进行技术性更改,例如适应不同的屏幕尺寸和添加字幕;但是,不能更改网红的声明,不能将他们的形象转移到其他产品上,也不能进行损害其声誉的编辑。.
这种模式既能让品牌从营销活动中获益,又能防止网红完全失去对作品的经济和道德控制权。.
结论
在网红营销活动中,付费购买内容、向品牌提供内容或代表品牌分享内容并不会自动将版权转移给品牌。.
一般来说,版权所有者是作品的创作者。如果内容是由网红创作的,那么该网红可能是版权所有者;如果摄影师、导演、编剧或作曲家等其他创意人员也参与了创作,那么他们也可能是其各自贡献部分或整部作品的版权所有者。.
品牌若要使用该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转让财务权利或授予使用许可,并且必须单独指明处理权、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和公开传播权。.
合同中不应仅仅声明“所有权利归商标所有”,而应详细规定使用期限、国家/地区、平台、赞助广告、重新编辑、再许可、人工智能、原始素材和使用费。.
由于知识产权不能完全转让,因此对网红姓名的使用、内容的潜在更改以及对其声誉的保护必须单独进行监管。.
防止网红营销活动中出现版权纠纷的最有效方法是在活动开始前制定一份详细的协议,将内容创作与内容使用分开,并明确定义项目所有贡献者之间的所有权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