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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转让的独立单元,包括土地份额和公共区域的共同所有权,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优先购买权? 

对于转让的独立单元,包括土地份额和公共区域的共同所有权,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在何种情况下会产生优先购买权?

转让的独立单元是否存在优先购买权,以及共同所有权中的优先购买权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受公寓所有权约束的独立单元,这是需要审查的法律问题。.

确定相关法律规则:

土耳其民法典第732条;公寓所有权法第8条。.

A. 公寓所有权建筑物中的优先购买权(土耳其民法典第 732 条,公寓所有权法第 8/1 条): 

土耳其民法典关于共有产权的规定中 “如果共有产权人将其在不动产中的份额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方,其他共有产权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鉴于公寓业主对主楼所在土地和公共区域的共同所有权,可以推断优先购买权也适用于公寓共有产权范围内的建筑物。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根据《公寓法》第8/1条“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如果出售公寓共有产权范围内的不动产的独立部分,或出售附有公寓地役权的土地份额,其他公寓业主或地役权持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没有这项规定,根据公寓法第 5/1 条,优先购买权在受该法约束的建筑物中仍然是不可能的,因为该条规定交易仅限于独立部分。

B. 独立单元优先购买权的资格(公寓法第8/2-3条):

对于实行公寓所有权的建筑物,优先购买权可在两种不同情况下适用:

1-) 根据《公寓法》第8条第2款规定,“如果独立单元的共同所有人之一将其份额出售给他人,其他共同所有人可以优先行使购买权。”由此可见,当独立单元的所有权为共同所有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无障碍。本质上,该规定只是对上文所述的《土耳其民法典》第732条的重复,该条涉及公寓所有权建筑中的独立单元。.

2)在公寓所有权中,独立单元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一项条款,规定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这符合《公寓法》第8条第3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合同中可以包含与本条相抵触的条款”。此处的合同指的是确立公寓所有权的正式契约,其范围符合《公寓法》第2条第1款e项的规定。.

相关最高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

立法大会

案件编号:2013/6-42

决定:2013/410

决定日期:2013年3月27日

产权证注销及登记案件——更正判决请求——被告独立章节

无先前利益相关者 – 诉讼提起过程中未发现任何违规行为 –

现场发现了抵抗行为,并将案件移交特别部门进行调查。

发送

摘要:本案涉及因优先购买权而提出的注销和登记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法院裁定被告……

诉讼所涉独立单位此前并无股东,而目前的诉讼……

特别法庭拒绝推翻该决定,理由是开庭程序没有违规,这本身就构成程序违规。

这符合法律规定。然而,由于存在撤销判决的理由,特别法庭并未审查案件的实质内容。

经现场勘查,决定将此案移送特别法庭审查案情。

付出是必要的。.

(4721 SK 第 2, 732 条) (1086 SK 第 440 条) (YHGK 10.10.2012 T. 2012/6-198 E. 2012/702 K.)

案例:由于双方之间的优先购买权诉讼,在判决逆转后采取了抵抗措施;于斯屈达尔

应推翻第四民事初审法院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作出的编号为 360 E.、282 K. 的判决。

包括最高法院民法大会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编号为2012/6-198-702的裁决,

原告律师请求对判决进行复审,并提出更正判决的请求;

法律大会审查了请愿书、请求更正的判决以及档案中的所有相关文件。

阅读完毕后,相关内容进行了讨论:

判决:本案涉及因优先购买权而提出的取消和登记产权证的请求。.

原告律师表示,他们的客户是 1 号地块的共同所有人,被告也拥有同一处房产。

原告称,他们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以 207,000 土耳其里拉的价格购买了股东 A 和 S 的股份,并且他们希望行使优先购买权,要求注销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股份。

原告请求以他们的名义进行登记。.

被告律师辩称,原告只能就其自身持有的股份提起诉讼,而待售股份……

他们没有权利或资格就所有这些股份提起诉讼,而且所涉股份的取得时间要早得多。

该土地是用承诺出售的期票购买的,并在土地登记处进行了登记;除了在土地登记处正式出售外,还支付了第二笔款项。

如果款项已支付,则销售承诺协议中的销售价格也包含在优先购买价格中。

法院表示,由于该案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应该被驳回,并请求驳回该案。

他为它辩护。.

法院裁定受理此案。.

被告律师提出上诉后,特别法庭对争议份额所在的不动产作出了裁决。

被告于 1987 年 7 月 10 日首次成为股东,并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购买了该房产。

法院裁定驳回此案,理由是优先购买权不能再针对已收购的股份行使。

法院决定推翻之前的裁决,理由是没有必要;然而,地方法院维持了之前的裁决。.

被告律师就拒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上诉后,法律大会推翻了特别法庭的裁决……

通过采纳这些理由,抵抗的决定最终与特别法庭的推翻决定是一致的。

法院裁定推翻原判;原告律师提出重新审理请求。.

提交给立法大会的争议涉及被告购买第 934 区第 1 地块的股份。

他于 2005 年 5 月 27 日成为股东,股份出售后,该房产被改建为公寓。

鉴于此,被告在该地块上的份额是(A)区中的独立地块(3)和(4)。

它是否属于本节和第 (B) 部分 (1) 款的范围,将在此处确定。

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是否会受理先占诉讼。.

土耳其民法典第732条(第4721号法律)规定:

如果其他股东将其股份全部或部分出售给第三方,他们享有优先购买权。

他们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这一点已经明确说明。.

从文章正文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优先购买权只授予购买不动产股份的第三方。

可以对个人行使,即对以前是该财产共同所有人的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它不能使用。实质上,地方法院和特别法庭裁定,优先购买权不能用于对抗共同所有人。

他们之间没有任何分歧。.

就具体案件而言,被告拥有第 1 号地块,该地块涉及优先购买权所涉份额。

2005 年 5 月 27 日,该房产以 207,000 土耳其里拉的价格出售给了共同所有人 A. 和 S.,总计 385/1200。

关于原告在购买股份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该诉讼于2005年9月9日提起。.

1985 年 8 月 15 日,被告与原告已故亲属伊斯梅特通过公证人签订了一份关于该建筑物股份的合同。

根据施工合同,被告将在争议份额所在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

作为交换,A 区独立部分 1 和 2 对应的 45/100 份额将转让给被告。

土地所有者伊斯梅特(İsmet)是原告的已故祖先,他被授予 A 区第 3 和第 4 节以及 B 区第 1 节的独立土地。

已决定将该独立单元授予他人。.

根据合同,文件显示,1987 年 7 月 10 日,被告名下登记了 45/100 的股份。

土地登记记录可以证明这一点。.

原告方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中的收益分成协议,双方各自独立地……

他们实际上使用了这些部分,被告在诉讼所涉独立部分的股份是在2005年5月27日获得的。

在[日期],从股东A和S处购买的股份属于A区第3号和第4号,而股东A和S之前并非该区的股东。

独立单元属于 B 区 1 号独立单元,因此被告拥有该独立单元。

辩称被告并非该等条款的先前股东

他们表示,他们已对这些独立单元行使了优先购买权。.

实际上,被告还在于斯屈达尔第三民事和平法院提起诉讼,案件编号为 2006/678。

通过接受建筑合同中的共享和实际使用,换取房产的一部分所有权,将其转换为公寓所有权。

当事人提出产权转换申请,法院裁定认定为公寓产权。此案……

该交易于 2006 年 5 月 9 日最终敲定,但优先购买权所涉股份在最终敲定日期之前就已经被收购。

2005 年 5 月 27 日,产权证以被告的名义登记,但没有按土地份额指定独立的地块编号。

经查,该账户已注册。.

既包括根据公证人起草的、以竣工后建筑股份作为交换而签订的建筑合同,也包括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

根据提交给法院的诉讼文件,被告在建筑合同中的份额,换取了竣工建筑物的相应份额。

据称,涉案房产属于A区独立的第1区和第2区,两者之间存在实际分割,而本案诉讼的标的物……

先前收购的A栋独立单元3和4以及B栋独立单元1的股份

必须承认,事实并非如此。各独立部分实际上已经分割完毕,每位股东多年来一直在使用其份额,而被告多年来也从未对相关独立部分主张任何权利。

既然他没有这样做,那就意味着他已经是这些独立部门的股东,并且反对他。

声称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与土耳其民法典第 2 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不符。.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获得 A 座的 3 号和 4 号独立单元以及 B 座的 1 号独立单元。

他们行使优先购买权并无任何违规之处。.

因此,当地法院裁定,被告在作为诉讼标的的独立部分中拥有更多权益。

法院驳回了 Özel 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他之前并非利益相关者,而且本案的提起并无违规之处。

该公寓的抗拆行为符合程序和法律规定。然而,根据拆除原因的不同,私人……

法院尚未审理案件的实质内容。.

因此,原告律师提出的更正决定的请求应当被接受,普通法院应当推翻该决定。

法院特此撤销委员会于 2012 年 10 月 10 日作出的编号为 E:2012/6-198、K:2012/702 的决定。

原告此前并非本案所涉独立单元的共同所有人。

当局认定存在抵抗,并将此案移交特别法庭审查案情。

必须做出决定。.

结果:根据2012年10月10日法律大会的决定,原告律师提出的更正决定的请求获得接受。

兹撤销编号为 E:2012/6-198、K:2012/702 的婚姻无效判决;兹撤销法院就本案作出的判决。

原告此前并非相关独立部分的共同所有人的异议毫无根据。

该案已移交第六民事法庭,以审查有关案件实质的上诉。

在 2013 年 3 月 27 日举行的第二次会议上,经多数票最终决定将其送交。

已经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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