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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土耳其追讨境外债务?诉讼、强制执行和执行程序。

如何在土耳其追讨境外债务?诉讼、强制执行和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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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产生于国外并不意味着土耳其就不能追讨债务。在国外签订合同、在国外交付货物或服务、开具外币发票,或者债权人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这些本身并不妨碍在土耳其提起诉讼。.

在土耳其,影响债务催收的最重要因素如下:

  • 债务人必须在土耳其境内拥有住所、营业场所或资产。
  • 证明该主张的法律依据,
  • 土耳其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
  • 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外国法院或仲裁条款,
  • 无论索赔依据是外国法院的裁决还是仲裁裁决,
  • 无论债务是否已超过追偿时效,
  • 在土耳其拥有可被查封的资产。.

因此,“在土耳其追讨境外债务”并非单一程序。具体操作取决于债务是否已诉诸法律、是否已由外国法院判决,或是否已由仲裁裁决。.

1. 如果应收账款源自国外,这意味着什么?

应收账款涉及境外因素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一方当事人为外国人、合同在国外订立、约定在国外付款、货物或服务在国外交付,或者债务以外币计价。.

《第5718号国际私法和程序法》规范了涉及涉外因素的私法关系、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该法还保留了适用土耳其作为缔约方的国际协定条款的权利。.

境外诉讼请求与已由外国法院判决确立的诉讼请求之间存在区别。如果尚未有外国法院判决,则可以直接在土耳其通过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来追索该诉讼请求。如果已有外国法院判决,通常情况下,该判决必须先在土耳其得到执行,才能在土耳其得到强制执行。.

2. 在启动追债程序之前,应调查债务人在土耳其的资产。

在土耳其追讨外债时,第一步并非提起诉讼,而是调查追讨的可能性。这是因为获得法院胜诉判决并不等同于实际收回欠款。.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位于土耳其;

  • 银行账户
  • 不动产,
  • 这辆车,
  • 公司合伙关系,
  • 商业企业,
  • 应收第三方款项
  • 租金收入
  • 工资或定期付款
  • 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
  • 正在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状态。

应该对此进行调查。.

如果债务人在土耳其境内没有可供扣押的资产,即使在土耳其境内获得的法院判决或强制执行令合法有效,也可能无法实际收回欠款。因此,追讨欠款的策略应根据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制定。.

3. 如果外国法院尚未对索赔作出裁决,则应遵循的程序

3.1. 在土耳其提起直接债务追讨诉讼

如果外国法院或仲裁员尚未对索赔作出裁决,只要土耳其法院具有国际管辖权,就可以直接在土耳其提起诉讼。.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40条,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依据土耳其法律的地域管辖规则确定。因此,具体管辖权规则应根据债务人在土耳其的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损害发生地或争议类型进行审查。.

债务人在土耳其的住所通常是确定土耳其法院管辖权的最重要因素。但是,如果合同包含有效的管辖权条款,明确规定外国法院拥有管辖权,则在土耳其法院提起的诉讼中,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47条,在涉及境外因素且不存在专属管辖权的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外国法院审理争议。该约定须以书面形式证明。如果外国法院宣布其无管辖权,或者在土耳其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则争议可由土耳其法院审理。.

3.2. 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诉讼在土耳其提起并不意味着土耳其实体法必然适用于该争议。土耳其法院将适用土耳其程序法;然而,合同的实质内容可能受外国法律管辖。.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24条,合同义务主要适用当事人明确或无歧义地选择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未选择法律,则适用与合同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在商业或专业活动范围内订立的合同中,以债务人所属企业的商法为根本联系点。.

例如,在由外国卖方交付货物的国际销售合同中,可能适用外国法律;但是,在由土耳其境内的服务提供商承担义务的合同中,则可能适用土耳其法律,具体取决于实际情况。应综合考虑整个合同,包括双方的营业地、交货地、付款地以及法律适用等因素。.

土耳其法官依职权适用冲突法规则和其中指明的外国法律。当事人可被要求协助确定外国法律的内容。如果经一切调查仍无法确定外国法律,则适用土耳其法律。诉讼时效也受制于适用于法律关系实质的法律。.

因此,对于发生在外国的索赔,其诉讼时效不应仅依据土耳其债法计算。如果争议适用外国法律,则诉讼时效的期限、中止理由和起算日期通常应根据该外国法律确定。.

3.3. 在土耳其无需法院命令即可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

如果存在到期的货币债务,且该债务尚未通过法院判决予以清偿,则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土耳其的一般扣押程序,在没有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在后续请求中;

  • 债权人和债务人信息
  • 所欠金额,
  • 利息类型和起始日期
  • 如果应收账款以外币结算,则需指定币种类型。
  • 该主张的依据是,
  • 合同、发票、送货单或银行对账单

必须明确证明。《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58条规定了强制执行申请中必须包含的基本要素。.

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付款令提出异议,则程序中止。根据债权人所掌握文件的性质,债权人可能需要提起诉讼,以驳回、撤销异议,或直接追讨债务。.

外语合同、发票和信函必须附有宣誓翻译件。如果文件由外国官方机构签发,则应单独评估是否需要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3.4. 强制调解作为诉讼的先决条件。

在土耳其提起诉讼,追讨源自外国的债务,并不能免除强制调解的要求,具体取决于争议的性质。.

在涉及金钱赔偿的商业应收账款和赔偿请求中,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必须在提起诉讼前寻求调解。消费者纠纷和劳动纠纷也有各自的法律规定,要求在诉讼前必须进行强制调解。.

例如,如果一家外国公司想要向一家土耳其公司追讨因货物销售而产生的债务,可能需要在土耳其直接提起商业诉讼之前申请调解。.

如果在提起诉讼之前没有先进行调解(这是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则该诉讼可能会因缺乏先决条件而以程序性理由被驳回。.

4. 如果有外国法院的判决,则必须启动执行程序。

如果债务是由外国法院判决的,该判决不能在土耳其直接执行。不能仅凭外国法院的判决就直接扣押债务人的银行账户或不动产。.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50 条,外国法院在民事案件中作出的、根据作出判决的国家的法律已生效的判决,在土耳其的执行取决于获得土耳其法院的执行令。.

4.1 承认与执行的区别

承认确保外国法院的判决在土耳其被接受为具有最终判决或确凿证据的效力。

另一方面,强制执行赋予了外国法院判决在土耳其强制执行的能力。

由于目的是从债务人的资产中强制追讨债务,因此仅承认外国判决通常是不够的,必须请求执行该判决。.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58 条和第 59 条的规定,承认外国判决为终局判决或确凿证据,取决于承认条件的满足,并且这种效力自外国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产生。.

4.2. 执行程序中的主管和授权法院。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法典》第51条,执行程序的管辖法院为初审法院。根据争议的商业性质,案件可能由商事初审法院审理;但对于涉及非商事私法关系的案件,则可能由民事初审法院审理。.

有管辖权的法院分别是:

  1. 被执行人土耳其居住地的法院,
  2. 如果没有固定住所,则由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 如果被告在土耳其没有住所或地址,法院则设在安卡拉、伊斯坦布尔或伊兹密尔。.

债务人仅在土耳其境内拥有资产这一事实,必须根据法院的管辖权和权限进行单独评估。虽然资产所在地在外国仲裁裁决中直接作为管辖权的依据,但《国际私法》第51条规定的特殊管辖权顺序适用于外国法院的判决。.

4.3. 强制执行申请需附上的文件

一般来说,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准备以下文件:

  • 外国法院判决书原件或经正式认证的副本。
  • 一份证明该决定已根据作出该决定的国家的法律生效的文件。
  • 经认证的土耳其语版决定书和最终文件
  • 通知文件显示被告已被告知境外诉讼程序,
  • 如有需要,可提供海牙认证或领事认证。
  •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公司注册文件,
  • 授权书,
  • 证明与相关州存在互惠或协议的文件。.

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53 条规定,申请书必须附上外国判决书的经认证副本、终局证明及其经认证的译文。.

土耳其与多个国家就法律和商业事务中的司法协助以及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签订了双边协议。因此,土耳其与作出外国判决的国家之间的协议应单独审查。.

4.4 执行条件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54条,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具有可执行性,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 土耳其与作出该决定的国家之间必须存在合同、法律或事实上的互惠关系。
  • 事实上,该决定并非针对土耳其法院专属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而作出。
  • 如果有人提出异议,外国法院必须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真实的联系。
  • 该决定不得明显违反土耳其公共秩序。
  • 被告人已依法被传唤到外国法庭,并有机会行使辩护权。.

互惠不仅指两国之间存在书面协议。外国法律允许执行土耳其法院判决,或者土耳其法院判决得到实际执行,也可以满足互惠要求。.

执行法院并非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不会重新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在实体法上的正确性。其审查范围仅限于《国际私法》所列的执行条件。一般而言,执行法院不会重新审查债务是否实际存在、证人证词是否得到正确评估,或外国法院对证据的评估是否准确。.

债务人可以主张执行条件未满足、判决已全部或部分履行,或者之后出现了妨碍判决执行的理由。执行请求将通过简易司法程序进行审查。.

5. 执行决定作出后的土耳其执行程序

签发强制执行令并不意味着债务已被收回。强制执行令使外国判决在土耳其具有可执行性。之后,还必须启动单独的强制执行程序。.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57条,被命令执行的外国判决,其执行方式与土耳其法院作出的判决相同。对执行决定提出的上诉将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一旦强制执行决定生效,即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并向债务人送达强制执行令。如果债务人未偿还债务,其在土耳其的资产可能被扣押。《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了在执行与金钱债务相关的判决时向债务人送达强制执行令的程序,以及在债务人未偿还债务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程序。.

在此背景下;

  • 电子查封银行账户
  • 对已在土地登记册上登记的财产设定的留置权。
  • 车辆留置权和扣押通知书
  • 公司股份被查封。
  • 工资和薪金扣押,
  • 扣押第三方持有的权利和应收款项,
  • 没收租金收入
  • 对商业企业中的动产进行扣押。

适用的。.

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89条,可以向债务人发出扣押通知,要求扣押第三方应收账款和第三方持有的资产。通知中会告知第三方,其必须向强制执行机关而非债务人支付债务。.

6. 基于外国仲裁裁决的索赔收取

如果双方之间的争议由外国仲裁员或仲裁庭裁决,则适用与执行法院判决不同的程序。.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60条,已生效并可执行或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外国仲裁裁决可在土耳其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优先为当事人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法院。如无此约定,则由当事人住所地、居住地或待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针对强制执行申请;

  •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
  • 经认证的仲裁裁决原件或副本,
  • 证明仲裁员裁决具有约束力或可执行性的文件,
  • 这些文件的正确土耳其语译文

应该添加。.

土耳其是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土耳其将该公约适用于其他缔约国作出的、根据土耳其法律被视为商事仲裁的仲裁裁决。.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可基于以下理由被拒绝: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未被告知仲裁程序;辩护权受到限制;仲裁庭超越其权限;裁决不具有约束力或已被撤销;裁决违反公共秩序;以及根据土耳其法律,该争议不适宜仲裁。.

7. 如何在土耳其申请外币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以欧元、美元、英镑或其他外币计价的事实,并不妨碍在土耳其进行收款程序。.

根据土耳其《债务法》第99条,涉及金钱的债务必须以本国货币偿还。但是,对于外币债务,根据合同是否约定以实物支付以及债务是否按时偿还,债权人可以要求以实物或等值的土耳其里拉支付外币。.

诉讼和强制执行请求中必须明确陈述以下几点:

  • 您将收到的外币金额为
  • 本金金额
  • 无论是否要求付款,
  • 如果要求提供等值的土耳其里拉,则适用的汇率日期为……
  • 利率和利率类型
  • 无论利息是以外国货币还是土耳其里拉计价。.

原则上,执行法院无权更改外国法院判决的结果,无论该判决以何种货币作出。但是,在执行阶段,支付方式、汇率和利息计算将根据外国判决的内容和土耳其执行法进行评估。.

8. 是否可以申请预防性附件?

如果债务人有可能转移、隐匿或携款潜逃至土耳其,等待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的结果可能会危及债务的追讨。.

对于无担保且逾期的应收账款,可根据《强制执行与破产法》第257条申请预防性扣押。对于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则需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债务人无固定住所,或债务人意图隐瞒、转移或逃避其资产以逃避债务。.

债权人请求对产生于外国的应收账款进行预防性扣押;

  • 应收账款的存在,
  • 债务已到期。
  • 债务人在土耳其拥有资产。
  • 这笔债务没有抵押物作担保。
  • 近似证明要求,
  • 必要时存在隐瞒资产的风险。

应该公之于众。.

法院可要求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弥补债务人因临时扣押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第48条,外国债权人可能被要求提供外国担保。.

9. 外国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根据土耳其国际私法典第 48 条规定,在土耳其法院提起诉讼、加入诉讼或在土耳其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有义务提供法院确定的担保,以支付诉讼和执行费用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但是,如果存在互惠条款,则外国个人或公司可以免于提供担保。.

土耳其与债权人国籍国之间是否存在双边协议或多边条约,也可能规定免除保证金。因此,在代表外国债权人提起诉讼或强制执行程序之前,应审查与该国相关的法律援助和保证金豁免安排。.

10. 债务人将位于土耳其境内的资产转移给他人

如果债务人为了阻止债务追讨,将其在土耳其的房地产、车辆、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转移给亲属或关联公司,则该交易可能受到撤销或欺诈行为条款的约束。.

债权人不应仅仅局限于寻求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他们必须调查债务人在土耳其进行的资产转移日期、转移价格、与买方的关系,以及款项是否实际支付。.

如果认定交易的目的是为了向债权人隐瞒资产,则可根据《强制执行和破产法》第277条及后续条款提起撤销交易的诉讼,具体取决于是否满足必要的强制执行和破产条件。如果表面交易未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也可以主张存在串谋行为。.

11. 外国公证文件、发票或债务确认书能否直接成为强制执行程序的对象?

并非所有经公证的文件或在外国签发的官方文件都能直接在土耳其受到强制执行。必须审查文件签发国与土耳其之间的国际协议、文件的性质,以及该文件是否符合土耳其强制执行法规定的法院判决。.

如果外国公证文件不符合法院判决规定的强制执行文件条件;

  • 它可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证据,无需法院命令。
  • 它可以作为提起债务追讨诉讼的依据。
  • 这可以被视为对债务的确认或书面证据。.

同样,仅凭国外开具的发票本身并不能在所有情况下都确凿地证明债务的存在。除了发票之外,还应提交合同、送货单、银行对账单、海关文件、电子邮件往来记录和公司账簿记录。.

12.待实施路线图

在土耳其境内追讨境外债务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1. 必须提供合同、发票、送货单、银行记录和信函等证明文件来证实该主张。.
  2. 应审查适用的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条款。.
  3. 必须确定该索赔适用的法律和诉讼时效。.
  4. 应调查债务人在土耳其的居住地、商业登记信息以及可扣押资产。.
  5. 必须确定该索赔是基于外国法院的裁决还是仲裁裁决。.
  6. 如果没有外国法院的判决,则应考虑在土耳其进行简易强制执行程序或直接提起债务追讨诉讼等选项。.
  7. 如果纠纷必须通过强制调解解决,则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联系调解员。.
  8. 如果有外国法院的判决,则应审查判决的终局性、通知程序和互惠要求。.
  9. 外国法院的判决及其终局证明必须经过海牙认证或正式认证,并翻译成土耳其语。.
  10. 在土耳其法院,由于目的是强制征收,而不是承认,因此应该提起强制执行诉讼。.
  11. 如果债务人有可能隐瞒资产,则应申请预防性扣押令。.
  12. 一旦执行决定具有可执行性,就应当启动基于该判决的执行程序。.
  13. 银行账户、房地产、车辆、公司股份以及应收第三方款项均应予以扣押。.
  14. 如果确定债务人已将其资产转移给第三方,则应考虑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交易或追究欺诈行为的责任。.

结论

在土耳其境内追讨境外债务是可行的。但是,具体程序必须根据债务的法律地位而定。.

如果该索赔尚未由法院作出裁决,则可以在土耳其提起索赔或简易执行程序,但需审查土耳其法院的国际管辖权以及当事人之间的管辖权或仲裁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案件在土耳其审理并不必然意味着土耳其法律适用于该争议;根据《国际私法》的规定,也可能适用外国法律。.

如果存在外国法院判决,仅将判决书直接提交土耳其执行机构是不够的。首先,必须根据《国际私法》第50条及后续条款取得执行令,然后在土耳其启动基于该判决的执行程序。对于外国仲裁裁决,必须考虑《国际私法》的规定,并在适用范围内考虑《纽约公约》。.

债务追收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法院或执法部门的判决,还取决于及时识别和保护债务人在土耳其的资产。因此,预防性扣押、银行和土地登记调查、从第三方扣押应收账款以及针对旨在隐瞒债务的资产转移提起诉讼,都应与主要的债务追收或执行程序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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