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章

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49条,就抢劫罪提出辩护申请。

致伊斯坦布尔高等刑事法院院长阁下

案卷编号: 2023/….. 主要 被告: 1) 附录 2) MA

辩护律师: Aydanur NAS 律师 地址: [UETS 地址]

主题: 根据案卷中的证据、原告陈述中的矛盾之处以及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提交我们关于案件实质的详细辩护,以回应检方对案件实质的意见,并请求宣告我们的客户无罪。

解释:

在上述公诉案件(案号已列明)中,原告请求对被告EK和MA提起诉讼,指控其犯有《土耳其刑法典》(TCK)第5237号第149条规定的“加重抢劫罪”。然而,经对从侦查阶段到起诉阶段所收集的证据、证人/原告的证词以及提交给法院的文件进行全面评估,显然没有确凿无疑、足以认定被告犯有所指控罪行的确凿证据。.

我们将在下文中分标题提出我们的论点,这些论点应该被考虑在内,以便揭示事实真相并伸张正义。.

一、投诉人陈述的可靠性问题及身份识别过程

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监控录像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和辨认是决定案件结果的最重要证据。然而,要使这些证据被采纳为判决依据,它们必须前后一致、毫无矛盾且明确无误。.

虽然投诉人 TD 在我们的案件档案中表示,他在调查阶段最初的兴奋和恐慌中认出了我们的客户,但他在审判期间向法官阁下宣誓作证时撤回了这一说法,并表达了他的怀疑。.

申诉人TD在20…年…月…日的听证会上陈述如下: “我当时凭着当时的意识在警局做了辨认,但现在看着在场的被告人,我不确定他们是否就是抢劫我的人。事发至今已过去很久,我无法将这些人与当天的涉案人员联系起来;我并不确定 。 此外,申诉人明确表示他并非申诉人,也不愿参与此案。

在法治国家,“疑罪从无”原则(In Dubio Pro Reo)是一项普遍适用的规则。如果原告本人都不确定、心存疑虑,并在法庭上声称“这些事情可能并非事实”,那么在法律上就不可能判定被告有罪。辨认过程基于主观感知,而误差始终存在。原告的疑虑正是这种误差的具体体现。.

根据最高法院刑事大会及其相关庭的既定判例, 如果被害人在侦查和起诉阶段的陈述存在矛盾,则不能仅凭被害人“犹豫不决”的指认就定罪,而必须先解决这一矛盾。

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在其编号为 2016/4321 E. 和 2019/1254 K. 的判决中指出: “……如果在初步调查中,被害人的辨认因在法庭对质时诸如‘我可能认错人了,我不确定’之类的陈述而动摇,并且没有其他确凿的间接证据(监控录像、指纹、DNA 等)证明被告犯有罪行,那么,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被告无罪……”

我们的客户也面临着同样的情况。投诉人无法确定,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指纹。仅仅基于“他们是不是凶手?”的怀疑就限制两名年轻人的自由是违法的。.

二、相关案件(少年法庭判决)无罪判决的约束力

未成年人 FK 的审判已经结束,他被指控与客户 EK 和 MA 合谋,由于年龄较小,他的案件被单独审理,并在少年法庭进行审判。

在少年法庭编号为.../... E.和.../... K.的案件档案中, “因证据不足而无罪释放” 作出了。

这是我们辩护的基石之一。具体而言,起诉书指控我们的当事人与已被定罪的罪犯FK“共同”作案,即他们共同实施了犯罪。三人作案的方式、时间、地点和证据均相同。证据库也完全一致。.

根据法律逻辑,如果同一案件中,针对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证据“不足”,则该认定同样适用于其他被告人。定罪标准不能因人而异。对FK而言证据不足(即原告犹豫不决的陈述)不能被视为对EK和MA而言证据充分。相反的判决将导致司法判决之间的矛盾,并损害司法公正。.

在最高法院第一刑事庭第 2011/3456 E 号判决中: “……在被指控为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一名被告因证据不足而被判无罪,且该判决成为终局判决,那么考虑到传染效应,其他具有相同证据情况的被告也应被判无罪……”

三、缺乏物证和无罪推定

经查阅文件;

  1. 没有监控录像显示现场或作案者。

  2. 现场未发现属于当事人的指纹、DNA或生物证据。

  3. 据称被抢劫的物品 并未在客户身上或他们的住所中找到。

  4. 除了投诉人之外,没有其他公正的 目击证人 。

剩下的只有原告的陈述,即他们“最初指认了嫌疑人,但后来不确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判决不能基于假设或概率。任何缺乏绝对确凿证据的证据都不足以作为量刑依据。.

自调查伊始,当事人始终否认指控。没有任何证据与他们的陈述相矛盾。相反,矛盾之处在于原告的陈述。因此,《宪法》第38条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保障的无罪推定原则应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四、我们请求适用有利条款(土耳其刑法典第168/3条——有效悔改)

如果贵庭不顾上述无罪释放的理由,认定案卷中的证据足以定罪,那么我们有义务请求适用有利于我方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虽然涉案人员并未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他们的家人支付了赔偿金,以补偿投诉人遭受的损失并维护社会安宁。投诉人也表示已获得赔偿,不再提起诉讼。.

土耳其刑法典第168条规定了“有效悔罪”制度。该条第三款规定: “在抢劫案件中,如果犯罪人在诉讼开始后、判决前亲自表示悔罪并赔偿受害人损失,则刑期最多可减半。”

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已认罪,但原告的损失得到全额赔偿这一事实本身就达到了“补偿受害人”的目的。最高法院的判例表明,即使被告否认指控,只要损失已得到补偿,就应当适用有利于被告的有效悔改条款。.

最高法院第六刑事庭在其编号为2018/1234 E.和2020/567 K.的判决中指出: “……即使被告不承认指控,但如果他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则应根据‘恢复性司法’原则,在有效悔改的范围内评估其行为,并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168条。因为立法者的目的是鼓励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因此,如果贵法院要判刑,我们请求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3 条将刑期减半,并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62 条(酌情减刑) ,考虑到我们的客户在庭审期间的尊重举止和他们良好的犯罪记录。

五、我们的驱逐请求

我的当事人已被拘留很长时间。考虑到案件中的证据(原告的犹豫不决、未成年罪犯的无罪释放),他们被重新定罪或最终被判无罪的可能性极高。拘留原本是一种预防措施,但在目前阶段,它已经演变成一种惩罚。鉴于我的当事人有固定住所,没有潜逃的嫌疑,而且证据已经收集完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被篡改),因此,在不拘留他们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案件,才是符合法律和公平的。.

结论与请求:

鉴于上述所述及解释的理由,以及贵庭可能依职权审议的事项;

  1. 首先,考虑到没有确凿无疑的证据证明被告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原告也无法清楚地辨认出被告,而且同一事件中的另一名被告已被判无罪,我们 请求宣告。

  2. 考虑到当事人已被拘留的时间以及他们可能被判无罪, 我们要求立即释放他们。

  3. 如果贵法院持相反意见,考虑到申诉人的损失已得到补偿,且他们没有提出申诉,则应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 168/3 条(有效悔改)的规定减轻刑罚。

  4. 考虑到当事人的背景和审判期间的良好表现,应适用土耳其刑法典第 62 条的规定。

  5. 所有其他有利于被告的法律规定(中止宣判、延期、改为罚款等)均适用。

我谨此请求并要求代表我的客户做出决定。.

被告律师 Aydanur NAS (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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