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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迪拜关系及税收优势: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

引言
土耳其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签署的《所得税和资本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A)规范了两国贸易和投资关系中的税务问题,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预测且公平的框架。该协定旨在避免同一笔收入在土耳其和阿联酋被重复征税,从而将税负控制在合理水平,并确保成本效益。


1. 协议的历史和生效

  • 签署日期: 1993年1月29日,阿布扎比

  • 官方公报出版日期及编号: 1994年12月27日,第22154期

  • 生效日期: 1994 年 12 月 26 日;实施日期:1995 年 1 月 1 日。


2. 协议范围和税种

该协议避免了对以下税种的双重征税,这些税种由两国中央、地区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征收:

  • 土耳其的 个人所得税、公司税和某些基金捐款

  • 阿联酋的 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以及未来可能通过立法变更增加的类似税种。


3. 常设营业机构和营业利润的税收

常设机构(PE)的定义是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活动通过固定的营业场所进行,包括办公室、分支机构和建筑工地等要素。

  • 除通过常设机构开展的活动所获得的利润外,营业利润仅在居住国征税。.

  • 归属于私募股权的利润是根据独立企业在类似条件下所能获得的利润额来确定的。.


4. 股息收入的预扣税率

该协议允许对支付给两国居民公司的股息收入按原籍国统一税率征税。

  • 在股息来源国, 为股息总额 的 10%。

  • 较低限额适用:协议可规定,对于直接拥有公司至少 25% 资本的公司所获得的股息,适用较低的利率(例如 5%)。

  • 居住地所在州通过抵扣预扣税款来消除实际的税收负担。


5. 利息和版税支付

  • 利息支付给协议相关国家之间指定的受益人个人或实体,则来源国 10% 的 。

  • 版税(许可费)收入也可能在原产国征税,最高税率为10% 。

  • 在土耳其,纳税义务机构申报并缴纳预扣税,然后从在阿联酋应缴纳的税款中扣除该预扣税。.


6. 财富和资本收益

  • 房地产收益在房产所在国征税。

  • 其他资本收益 (例如证券销售收益)一般在居住国征税;但是,应考虑该协定的具体规定。


7. 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根据协议,土耳其通过从其税基中扣除的方式抵消在阿联酋缴纳的税款。反过来,如果阿联酋征税,则由于无需在土耳其预扣相同收入,从而避免双重征税。
得益于这一体系;

  • 土耳其居民可以从土耳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扣除在阿联酋预扣的税款。

  • 阿联酋居民 可享受土耳其预扣税项下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较低税率。


8. 相互信息交换和适应义务

该协议规定,双方将交换信息以打击逃税和税务欺诈行为。这将提高透明度并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损失。


9. 投资者可享受的主要税务优势

  1. 预扣税减免: 对股息、利息和许可证付款适用的最高 10% 预扣税与单边法规相比仍然较低。

  2. 税收抵免: 在阿联酋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土耳其抵扣,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净税负。

  3. 资本转移自由: 由于没有货币限制,可以轻松地将利润和资本从阿联酋转移到土耳其。

  4. 法律可预测性: 该协议的条款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税收制度,这将支持长期投资。


总之,
《土耳其-阿联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加强了两国双边经济关系的税收基础,降低了投资者风险,并提高了成本效益和可预测性。合理的股息、利息和许可收入预扣税率、在正确的国家对资本利得征税以及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在阿联酋开展业务的土耳其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带来了显著优势。为使投资者能够充分利用这些优势,至关重要的是,他们必须按照协定规定准备必要的文件,并准确填写预扣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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