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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场上事件对俱乐部施加的纪律处分

因场上事件对俱乐部施加的纪律处分

俱乐部因场上事件将受到哪些纪律处分?本文将对罚款、球场关闭、闭门比赛、基于封锁的黄牌禁赛以及俱乐部的客观责任进行全面的法律审查,审查范围涵盖第6222号法律、土耳其足协足球纪律条例、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以及现行足球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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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耳其体育法,对俱乐部因场上事件而施加的纪律处分,不能仅仅被视为对比赛日发生的骚乱的行政回应。在现行制度下,俱乐部被认为有责任维护体育场内外的秩序和安全,对赛前、赛中和赛后可能发生的事件负责,并对其球迷、私人保安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承担客观责任。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在此背景下,“场上事件”的概念并非仅指观众进入场地或爆发大规模斗殴。违反体育场秩序或纪律、扰乱比赛正常进程或破坏安全的行为,均被视为纪律法意义上的场上事件。《足球纪律条例》第52条明确规定,俱乐部若有此类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关闭体育场以及闭门比赛等处罚,处罚形式包括单独处罚或集体处罚;此外,在采用电子票务的超级联赛和甲级联赛中,可能会实施基于卡组的封卡措施。(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这个问题不仅限于联合会的纪律条例。第6222号法律规定,主办俱乐部有义务在比赛区域和观众区采取健康和安全措施;必须为客队观众划分单独的区域;并且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球迷之间接触。该法律还专门规定了体育场馆内发生的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机制,这意味着俱乐部可能面临独立于联合会纪律之外的其他责任。(UOGM

因此,要理解俱乐部因场上事件而受到的纪律处分,有必要从三个层面进行考察:首先,俱乐部的预防性安全和组织义务;其次,土耳其足协纪律法中规定的客观责任和制裁;第三,第6222号法律确立的赔偿与刑法之间的联系。土耳其体育法的现行做法正是将这三个层面同时应用于同一事件。(土耳其足协

现场事故的概念指的是什么?

《足球纪律条例》第52条并未对场上事件做出直接的技术性定义,而是将其置于处罚的语境中。根据该条款,任何个人或团体违反体育场秩序或纪律规则、扰乱比赛正常进程或危害体育场安全的,都将受到处罚。这一表述表明,场上事件的概念被广泛解读。换言之,场上事件并非仅指对球员的人身攻击,而是一个涵盖多种扰乱比赛秩序或体育场安全行为的总称。(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这种做法也体现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中。在一份匿名仲裁委员会裁决中,明确强调向场内投掷异物,尤其是以可能击中第四官员的方式投掷的异物,将根据足球纪律条例受到处罚。在另一份仲裁委员会裁决中,可以看到,在同一场比赛中,冒犯性和辱骂性的口号以及场上事件被放在一起进行评估,最终导致了基于区域性的红黄牌禁赛和罚款处罚。这些裁决证实,在实践中,对场上事件的解释是宽泛的,而非狭义的。.

由此得出的法律结论是,球场事件的概念不仅包括球员在球场上的肢体活动,还包括向球场或裁判投掷异物、在看台上危及安全的行为,以及许多扰乱比赛进程的行为。因此,俱乐部辩称“事件发生在看台上,并未蔓延到球场上”并不总是能免除其纪律责任。真正的评判标准在于,球场秩序、安全措施或比赛正常进程是否遭到破坏。(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俱乐部的客观责任意味着什么?

《足球纪律条例》第六条是理解俱乐部为何对场上事件负有如此重大责任的关键。根据该条款,主场俱乐部有义务维护比赛场地及其周边的秩序和安全。该条款明确规定,俱乐部对赛前、赛中和赛后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负有责任;必须遵守所有组织和安全规定;并且对球员、官员、主席、经理、员工、私人保安人员和球迷的违规行为负有客观责任。(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这种客观责任制是纪律法中的一种特殊制度,它并不要求俱乐部在每起案件中都证明个人过错。事实上,同一条例第7条规定,即使无法确定违规者的个人身份,处罚也将由违规者所属的俱乐部承担。因此,“违规者身份不明”的辩护并不会阻碍纪律制度的实施。俱乐部也可能因其球迷或看台上观众的行为而受到制裁。(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仲裁委员会也认可了这一做法。在2022年的一份匿名仲裁裁决中,针对俱乐部辩称其已尽力防止冒犯性和辱骂性口号以及球场事件的辩护,仲裁委员会明确指出,根据《足球纪律条例》第六条,俱乐部对赛前、赛中和赛后可能发生的所有事件负有客观责任。这表明客观责任在实践中得到了积极落实。.

因此,在球场事件中,俱乐部的基本法律立场是,仅凭“我没有直接投掷异物,也没有挑起争端”这样的辩护不足以免责。由于纪律法规定俱乐部有责任确保球场安全和维护看台秩序,因此,事件的发生本身就构成对俱乐部责任的强烈推定。这种做法是土耳其现行足球纪律法中最严格的规定之一。(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PFDK可以对俱乐部施加哪些处罚?

《足球纪律条例》第52条第2款明确列出了因球场事件可对俱乐部施加的纪律处罚。根据该条款,纪律委员会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对因其观众、会员或球员引发的事件负有责任的俱乐部处以罚款、关闭球场或空场比赛等处罚,也可选择仅处以其中一项处罚。该条款赋予纪律委员会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换言之,并非所有球场事件都会自动导致相同的处罚;事件的严重程度、影响、重复发生情况以及对安全的影响都是决定性因素。(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这些处罚的含义在规章的一般条款中有更详细的定义。球场关闭是指俱乐部必须在其常用球场以外的其他球场进行正式比赛。禁止入场是指禁止特定区域或多个区域的观众进入球场,此项处罚的执行以中央售票系统中划分的区域为依据。空场比赛是指俱乐部必须在其主场进行正式比赛,除非另有规定。这些定义表明,土耳其足协针对球场事件设计的处罚措施具有空间限制、观众限制和经济处罚的性质。(土耳其足协

场上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同样重要。《足球纪律条例》(FDT)第52条第4款规定,造成物质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是分开的;职业足球纪律委员会(PFDK)不仅处以罚款,而且也认为必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规定也与第6222号法律中的赔偿条款相一致。(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为什么基于区块的卡牌封锁很重要?

现行足球纪律法中最引人注目的手段之一是基于区域划分的电子票封禁。根据《足球纪律条例》第52条第三款,在采用电子票的超级联赛和甲级联赛比赛中,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性质,如果球迷所在区域发生场上冲突,相关球迷的电子票将被封禁,禁止进入比赛场地。主场比赛中受到的处罚将在后续主场比赛中执行;客场比赛中受到的处罚将在后续客场比赛中执行。联赛和杯赛的处罚区别依然存在。(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这项规定标志着处罚模式从笼统笼统的处罚模式转向更具针对性的处罚模式。以往统一处罚会影响整个体育场或所有球迷,而现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将事件发生或风险集中的区域划分出来,并直接对这些区域进行处罚。这既能增强威慑力,又能确保处罚更精准地针对特定违规群体。(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也证实了这种做法确实存在。一份2022年的匿名裁决显示,西看台下层130区的观众(该区域曾发生过场上冲突)的电子票卡被冻结,导致他们无法进入下一场主场比赛。同一份裁决还对多个区域实施了冻结措施,原因是这些区域出现了冒犯性和辱骂性的口号。这表明,冻结电子票卡并非理论上的措施,而是纪律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实际执行的一项既定处罚。.

即使无法确定肇事者身份,俱乐部是否也应受到处罚?

是的。《土耳其足球联合会纪律条例》(FDT)第七条明确规定,如果无法确定违规者本人,则处罚将由违规者所属俱乐部承担。这是体育纪律法与传统刑法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因为纪律制度不允许俱乐部完全免除在体育场内无法完全确定身份的球迷行为的责任

这种方法在处理场上事件时尤为重要。在体育场环境中,人群中可能自发地发生许多复杂事件。如果法律采用“如果无法确定肇事者,就不能对俱乐部进行处罚”的模式,那么场上事件很可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因此,现行的纪律制度通过明确俱乐部的客观责任以及在无法确定肇事者的情况下对俱乐部进行处罚的规则,弥补了这一漏洞。(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清晰地体现了这一逻辑。即使裁判的报告和安保人员的调查结果都证实了事件的发生,委员会也不会仅仅因为未能完全查明肇事者就自动免除俱乐部的责任。纪律法在此所保护的法律价值远不止于查明肇事者,它还关乎球场的安全。.

哪些证据将被采纳?

在场上事件案件中,证据制度至关重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援引《足球纪律条例》(FDT)第75条和第76条,指出纪律处分程序中可采纳的证据包括裁判报告、当事人及证人陈述、物证、专家意见以及音频和视频记录;并且裁判报告中的内容除非另有证明,否则均被视为真实。这些裁决还强调了代表当事人就场外行为所作报告的决定性作用。.

这意味着俱乐部经常会因球场事件而面临纪律处分,而调查依据包括代表报告、联合会安保和认证代表报告以及视频录像(如有)。仲裁委员会2022年的裁决也表明,在有相反证据之前,顶级代表报告和联合会安保认证代表报告均被视为真实,并以此认定球场事件属实。同样,2021年的裁决也认可代表报告中关于向球场投掷异物的行为足以作为证据。.

因此,俱乐部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往往不在于否认“事件从未发生”,而在于能否就事件性质、肇事者、阻挡事件的相关信息、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的准确性提出强有力的反证。在纪律法中,报告作为证据具有优先效力。这是决定俱乐部在场上事件案件中辩护策略的最关键因素之一。.

俱乐部能否以“我已经尽力了”为由进行辩解?

《足球纪律条例》(FDT)第53条规定,对于冒犯性和辱骂性口号,如果俱乐部和/或其观众能够提供充分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他们已尽一切努力防止此类违规行为,或者此类事件系第三方恶意所为,则不得对其进行处罚。该条款为俱乐部在某些情况下提供了辩护理由。然而,对于场上发生的事件,并没有同样广泛且自动的豁免机制;客观责任原则更为重要。(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事实上,仲裁委员会在其2022年的匿名裁决中驳回了俱乐部的上诉,指出尽管俱乐部辩称已尽力阻止冒犯性和辱骂性口号的出现,并试图阻止此类事件的发生,但根据《足球纪律条例》(FDT)第6条,俱乐部仍负有客观责任,且该事件已在报告中记录在案。这一裁决表明,仅凭“我已尽力”的辩解不足以成立;只有辅以强有力的、令人信服的、具体的预防措施文件,才能使其具有说服力。.

因此,对俱乐部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事后说“我已采取预防措施”,而是事前以书面形式制定并落实这些措施。安保计划越清晰、区域划分越合理、私人保安人员数量越多、广播录音越完善、电子票务系统越完善、监控录像越到位,以及球迷负责人组织得越到位,俱乐部的防御就越有力。这一解释是基于对规范性法规和仲裁实践的综合评估而得出的法律结论。(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第6222号法律与纪律处分之间的联系。

显然,因场上事件而对俱乐部施加的纪律处分并非独立于刑法层面。第6222号法律第19条明确规定,根据该法律对俱乐部或俱乐部成员施加处罚并不否定俱乐部所属联合会实施制裁的权力。换言之,同一场上事件可能引发第6222号法律规定的司法或行政程序,同时也可能成为联合会内部纪律处分的对象。(UOGM

此外,该法第17条规定,在体育场馆内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处罚将加重;如造成损失,肇事球迷及其支持的体育俱乐部将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表明,场上事件不仅涉及纪律处分,还涉及赔偿责任。因此,俱乐部可能面临土耳其足协的纪律处分,并因同一事件造成的损失承担私人赔偿责任。(UOGM

这种多层次的结构解释了为什么俱乐部在场上事故中面临的风险如此之高。即使是投掷异物这一简单的行为,有时也会同时引发司法调查、禁止入场观赛、纪律委员会处罚、仲裁复审以及经济赔偿纠纷。土耳其现行的体育法正是基于这种多重处罚模式。.

结论

在土耳其体育法中,因球场事件而对俱乐部施加的纪律处分并非仅仅是旨在安抚球迷的象征性措施。《足球纪律条例》规定俱乐部对体育场及其周边环境的秩序和安全负有责任;条例明确规定了俱乐部对其球迷、私人保安人员和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的客观责任。在球场事件发生时,职业足球纪律委员会(PFDK)可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单独或集体地处以罚款、关闭体育场以及空场比赛等处罚。此外,在土耳其超级联赛和甲级联赛中,委员会还可以实施电子封牌系统。相关责任方还需赔偿经济损失。(土耳其足球联合会

当把第6222号法律规定的安全义务、损害赔偿责任以及联合会制裁的独立性等因素考虑在内时,球场事件对俱乐部的影响就显而易见了。俱乐部不仅仅是“派队上场比赛”的组织;它已成为一个法律实体,有义务确保看台安全、安保、球迷秩序和风险管理。因此,在现行的土耳其体育法中,球场事件往往首先被视为俱乐部的合规和安全问题,而非个别球迷的行为。这正是俱乐部面临的真正问题:如何在球场事件发生后避免受到处罚,而是从一开始就防止可能导致处罚的安全漏洞。(UO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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