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必须像谨慎的商人那样行事(土耳其商法典第18/2条)
在实践中,商人像谨慎的商人一样行事意味着什么(土耳其商法典第 18/2 条)?
在商业活动中,“我不知道”、“我无法预见”或“我没有考虑到风险”之类的借口往往站不住脚,主要原因在于土耳其商法典对商人施加了特殊的注意义务标准。该法典规定,商人 都必须像谨慎的商人一样行事 。这条规则是一项客观标准,它要求商人不仅在履行义务时,而且在订立合同、谈判、风险管理、发送通知和建立会计记录等方面,都必须“比普通人更加勤勉”。
1)法律依据:《土耳其商法典》第18/2条及相关补充条款
土耳其商法典第18/2条规定,商人在“与其贸易相关的一切活动中”必须谨慎行事。该条款本身并非“惩罚性规定”,但它是一项规范,会加重过错程度,并影响责任和风险的评估。在法律理论中,普遍认为该标准主要是一种过错/义务标准。
此外,在同一物质体系中还有两种更为重要的互补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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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法典第 18/3 条 ,商户之间有关违约、终止和解除合同的通知/警告 公证人、挂号信、电报或 通过 KEP(注册电子邮件)的安全电子签名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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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商法典》(TTK)第 22 条 ,具有商人身份的债务人 过度减少费用/罚款 。
将这三项规定放在一起阅读,就不难看出,“谨慎商人”原则不仅仅是一个理论概念,而且在商业纠纷的程序和实质方面也具有具体后果。.
2)“谨慎”是什么意思?这个标准是客观的:它看重的是商家的标准,而不是个人的经验。
谨慎行事的义务并非意味着要像“最佳商人”那样行事,而是要 合理、有远见、能够评估商业风险并建立记录保存和控制机制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该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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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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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性质和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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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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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采取的最低限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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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中的常见风险
它评估他们是否在该框架内行事。.
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重要的限制: 商家 不应被期望拥有超人的预见能力。事实上,法律原则强调,谨慎行事的义务不能基于“超出合理范围”的预见能力。
3)谨慎交易者准则在实践中最常被遵循的领域
A) 合同签订前审查(尽职调查)和“只有对方这么说”的抗辩。
尤其是在诸如企业转让、特许经营、经销权以及高价值供应合同等关系中,商家理应进行最低限度的调查研究。最高法院的观点也认为,谨慎的商家 不应仅仅依赖对方关于所收购企业的陈述,而应进行合理的商业调查。
B) 外汇风险、融资交易和合同调整(土耳其债法典第138条)
在因履行难度过大而需要进行调整的案件中,对于商家而言,“可预测性”的争论更为激烈。在一些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商家自愿借入外币,理应承担汇率风险,而谨慎商家的标准也限制了调整请求的提出。
C) 商户间警告/通知的形式:渠道错误,结果错误
实践中最常见的错误之一是 WhatsApp或电子邮件等渠道发送违约通知、终止通知或撤销合同声明, 因为这些渠道的证据难以核实。《土耳其商法典》第18/3条规定,商户之间的此类声明必须以特定方式作出: 通过公证、挂号信、电报或KEP(注册电子邮箱)。
D) 违约赔偿条款/过度降价:商家并非总能占据优势。
土耳其商法典(TTK)第22条规定,具有商人身份的债务人不得依据土耳其债法典(TBK)的某些条款请求减少“过高的费用/罚款”。这一规定与“我是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受到保护”的观念相悖,它以商人承担风险的能力为由,限制了某些保护措施。
4)最高法院的总体框架:审慎、日常生活规律和诚实原则
在最高法院的实践中,谨慎商人的标准通常通过以下问题来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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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风险在市场上常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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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在签订这份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他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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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理智的商人会要求提供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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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通知程序是否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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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的说法符合诚实原则吗?
在此背景下,最高法院关于商人谨慎行事义务的判决也表明,这一概念已被用作既定的“注意义务标准”。.
5)《谨慎的企业主》公司合规性检查清单(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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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前检查项目: 交易对手的信用记录、授权和签名、财务指标、抵押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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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因素: 货币/价格变动、经济困难、不可抗力、供应中断、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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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条款: KEP 地址、通知/通知程序、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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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保障与收款: 质押、担保、担保函、提前付款/违约利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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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保存系统: 账簿、合同档案、电子邮件/KEP 归档、可验证能力。
常见问题解答
谨慎的交易者是否意味着“预见一切”?
并非如此。交易者无需拥有超人的预知能力;然而,他们应该能够评估市场中常见的风险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
交易者之间通过WhatsApp发送的警告是否无效?
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出现证据方面的争议;此外,偏离土耳其商法典第18/3条规定的形式(公证/挂号信/电报/KEP)会造成严重风险。
交易者是否总能以汇率上涨为由要求调整交易?
调整是可能的;然而,最高法院在某些争议中强调,交易者必须预见到汇率风险,因此会采用更严格的评估标准。
结论
土耳其《商法典》第18/2条规定的“谨慎商人”原则是商业生活的基石之一:它提高了商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影响风险分配,决定了合同后索赔的可信度,并能改变诉讼的走向,尤其是在通知/警告和违约赔偿条款等事项上。将谨慎行为视为一种制度性约束,即 在合同订立前系统地管理法律和商业风险, ,这才是实践中最准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