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和教唆贩毒罪
协助和教唆贩毒罪是指在主犯实施《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所界定的行为之前、期间或之后,向其提供协助。换言之,即使未实际实施《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所界定的行为,只要协助实施这些行为,即构成协助和教唆贩毒罪。
协助贩毒 是指:调查毒品运输路线上是否有警察,并将此信息告知贩毒者的人,因提供信息而犯有协助贩毒罪。
协助和教唆贩毒罪的在于,犯罪者必须在土耳其刑法典第39条的框架内提供协助,而不得参与或共谋毒品的运输、采购、包装或装载。对于此罪而言,所协助的物质是大麻、可卡因、合成大麻素(邦扎伊)、海洛因、摇头丸或其他物质均无关紧要。协助和教唆贩毒的行为示例包括:
- 在毒品运输过程中,负责在特定地点放哨。
- 为了将商品的买家和卖家聚集在一起,
- 从自己的账户汇款购买毒品,
- 药品到达时通知用户
- 向货物所有人介绍运送货物的车辆驾驶员。
- 在卡车拖车内设置隐蔽隔间,用于运输毒品。.
协助和教唆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协助贩毒的 可以以多种方式发生。《土耳其刑法典》第188/3条规定了与贩毒罪相关的、可通过“协助”方式实施的替代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实施以下与毒品相关的行为,且未持有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证,则视为已构成《土耳其刑法典》第188条规定的贩毒罪:
- 在国内销售麻醉品或兴奋剂,
- 出售麻醉品或兴奋剂类物质
- 向他人提供毒品或兴奋剂
- 运输麻醉品或兴奋剂
- 运输麻醉品或兴奋剂,
- 储存麻醉品或兴奋剂,
- 为牟利而购买毒品或兴奋剂,
- 接受麻醉品或兴奋剂类物质
- 持有毒品或兴奋剂用于交易。.
贩毒罪,只需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即可。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39条(该条规定了教唆和协助犯罪的条款),协助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的人将受到减刑。
贩毒 被认定为共犯,必须与主犯没有共同控制贩毒行为。如果存在共同控制,则主犯将作为共同犯罪人而非共犯受审。
协助和教唆贩毒罪分为两类:物质协助和精神协助。物质协助包括:
- 采购用于实施犯罪的工具,
- 在犯罪发生之前或发生期间提供经济援助,从而协助犯罪的实施。
实际支持的形式如下,而精神支持则以如下方式提供:
- 教唆他人犯罪
- 为了加强犯罪的决定,
- 承诺在犯罪发生后提供帮助
- 提供犯罪实施方式的指导。.
协助贩毒的处罚。
协助贩毒的刑罚是贩毒罪本身法定刑罚的一半。但是,对犯罪者的刑期不得超过八年。例如,贩卖可卡因的人将被判处15年监禁。协助贩卖可卡因的人将被判处该刑罚的一半:7年零6个月。由于这些刑罚极其严厉,因此, 刑法的,对于确保审判结果的顺利至关重要。
埃尔丁克·卡拉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