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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

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

协助他人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属于何种犯罪行为?

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行为:这包括使获取麻醉品和兴奋剂更加便捷,并确保其安全使用。该行为归类于“危害公共卫生罪”范畴,并受到相应处罚。.

协助他人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行为,可通过实施以下任一行为构成:

  • 通过提供专用场地、设备或材料,
  • 通过采取措施,使抓捕吸毒者变得更加困难,
  • 向他人提供有关使用麻醉物质的方法的信息(土耳其刑法典第 190 条)。.

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时效和申诉期限

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协助他人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行为可以随时进行调查。这是因为该犯罪不属于可提起诉讼的犯罪范畴。此类犯罪的诉讼时效为15年。由于受害人是公众,即使撤回诉讼,也不构成特殊规定。.

审理涉及协助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刑事初审法院。.

协助吸毒罪的 ?

如果我们考虑教唆吸毒罪的构成要件,那么该罪的实施者就是为吸毒提供便利的人,即安排吸毒场所、提供吸毒材料或设备、阻止吸毒者被抓获、提供吸毒信息的人。.

在协助吸毒罪中,受害者是公众,即公众。.

协助吸毒罪的发生需要提供场所、提供吸毒材料、阻止吸毒者被捕以及提供促进吸毒的信息。.

煽动吸毒罪也可以通过公开煽动或发布此类材料来构成。.

在煽动吸毒罪中,法律所保护的价值是构成社会的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公共秩序。.

协助吸毒的处罚是什么?

教唆吸毒罪的处罚将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190条的规定确定。据此,任何人如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提供吸毒设备或材料、采取措施阻止吸毒者被执法部门抓获,或提供吸毒信息(教唆他人吸毒),将被处以5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至10000元。.

公开鼓励使用毒品或兴奋剂,或发布此类材料的个人,也将根据土耳其刑法第190/2条受到处罚。对这些个人的处罚为5至10年监禁,并处以相当于1000至10000天日工资的罚款。.

土耳其刑法典第190/3条规定了协助吸毒罪的加重处罚。该条明确规定了协助吸毒罪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如果协助吸毒罪是由医生、牙医、药剂师、化学家、兽医、卫生官员、实验室技术员、助产士、护士、牙科技师、护理人员、医疗服务提供者或从事化学或制药贸易的人员实施的,则处罚力度将增加50%。.

对协助吸毒罪行的有效悔改

土耳其刑法典第 192 条对该罪行的有效悔改作出了如下规定。.

(1)参与制造、贩卖麻醉品或兴奋剂犯罪的人,在官方机关接到通知之前,向有关机关举报其同伙以及麻醉品或兴奋剂的储存、制造地点,如果举报的信息导致其同伙被捕或者麻醉品或兴奋剂被查获,则不应判刑。.

(2)购买、接受或持有麻醉品或兴奋剂供使用的人员,在官方机关接到通知之前,向有关机关报告其从何处、何时获得该麻醉品或兴奋剂,从而协助抓捕犯罪分子或缴获该麻醉品或兴奋剂的,不应受到处罚。.

(3)任何人在得知这些犯罪行为后,自愿协助发现犯罪行为并逮捕犯罪者或其他同伙,其刑罚应根据协助的性质减免四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4)使用麻醉品或兴奋剂的人,在因购买、接受或持有麻醉品或兴奋剂而受到调查之前,主动向官方机构或卫生机构寻求治疗的,不应受到处罚。(新增条款:2016年11月24日-6763/16条)在此情况下,公职人员和卫生专业人员没有义务按照第279条和第280条的规定报告犯罪行为。.

最高法院关于协助吸毒罪的判决示例

TC.

最高法院

  1. 刑事部门
  2. 2009/17549
  3. 2009/16312
  4. 14.10.2009
  • 剥夺某些权利(替代制裁或剥夺权利的期限应由法院判处的罚款金额决定,而不是由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决定。)
  • 短期监禁的替代处罚(替代处罚的期限不得超过所判刑期的1倍)
  • 权利的剥夺(在确定替代制裁或剥夺权利的期限时,应以法院判处的罚款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本条规定的罚款金额为依据)
  • 虐待(替代制裁的期限不得超过所判刑罚期限的一倍)

5237/m.50/1-d,53,190,191

摘要:土耳其刑法典第50/1-d条中的“最多一倍”表述也出现在该条(e)款中,措辞相同。第53条第5款规定,剥夺权利的期限为“决定禁止行使该权利和权力,期限为判刑期限的一倍”。在这些规定中,确定替代性制裁或剥夺权利的期限时,以法院判处的刑罚金额而非上述条款中的刑罚金额为依据。因此,替代性制裁的期限不得超过判刑金额的一倍,换言之,不得超过判刑期限。.

替代制裁措施必须与个人依法有权从事且法律未禁止的活动和事件有关。.

案件:最高法院首席检察官办公室于2009年6月24日以第154758号通知书,应司法部2009年6月11日第31427号函件的要求,将案件卷宗送交本庭,请求撤销A…第七刑事和平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的第2007/998号和第2008/426号判决,该判决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232/1条,判处被告U…D…6个月监禁,罪名是虐待。本庭根据该法典第50/1-d条,将该刑罚改为12个月的戒酒、戒毒等措施。

通知中指出:“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50/1-d条规定,‘所判刑罚可转换为禁止前往某些场所或从事某些活动,期限为刑期的一半至一倍’,因此,将刑罚转换为禁止使用酒精、毒品等12个月,而不是6个月的禁令,是错误的,因为没有考虑到刑期的“一倍”应理解为刑期本身。”.

此事已进行讨论:

判决: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50条规定了短期监禁的替代处罚措施,根据该条第一款(d)项,短期监禁可以转换为“禁止前往某些场所或从事某些活动,期限为判处刑期的一半至一倍”。地方法院将土耳其刑法典第50条第一款(d)项中“最高可达判处刑期的一倍”解释为判处监禁刑期加上该刑期的一倍,并决定将其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232条第一款判处的6个月监禁刑期转换为为期12个月的戒酒、戒毒等措施。

土耳其刑法典第50/1-d条中的“最多一倍”一词也出现在该条(e)款中,措辞相同。第53条第5款规定,剥夺权利的期限为“禁止行使该权利和权力的期限为判刑刑期的二分之一至一倍”。在这些规定中,确定替代制裁或剥夺权利的期限时,以法院判处的刑期而非该条规定的刑期为依据。因此,替代制裁的期限不得超过判刑刑期的一倍,即不得超过刑期本身的期限。在本案中,地方法院将替代制裁的期限裁定为12个月,而非最长6个月,违反了法律规定。.

另一方面,地方法院在其判决中裁定,“戒酒、戒毒等”应作为替代性处罚措施。替代性处罚措施必须与个人依法有权从事且未被法律体系禁止的活动和事件相关。然而,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191条明文禁止使用毒品和兴奋剂,甚至包括协助他人使用毒品或兴奋剂、公开鼓励他人使用,以及妨碍对此类犯罪进行起诉等行为,均应根据第190条予以处罚。因此,将一种始终被禁止的物质在特定时期内禁止使用作为替代性处罚措施,与上述规定相悖。尽管在请求撤销判决的通知中并未直接提出此问题,但由于这是被请求撤销判决的必然结果,因此本应将其纳入审查范围,并因此予以撤销。.

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271号第309/4-d条的规定,现撤销A…第七地方法院于2008年5月6日作出的案件编号为2007/998、判决编号为2008/426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性。被撤销的判决现修改如下:“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第5237号第232/1条判处的6个月监禁,应由法院酌情根据该法第50/1-d条的规定,改为为期6个月的戒酒及戒类似物质的措施。”判决的其他部分保持不变。该决定于2009年10月14日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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